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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兒童 新城前董事長王振華二審被判5年

2021-05-20 11:49 中港台時間|05-20 11:51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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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1年05月20日訊】5月19日,新城控股前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兒童案二審維持原判,仍被判刑5年。案中另一被告周燕芬也被維持原判。

5月19日,中共上海二中院官方微博通報指,王振華、周燕芬猥褻兒童上訴案被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悉,2020年6月17日,王振華因猥褻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案中另一被告周燕芬,也因猥褻兒童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

據去年陸媒報導顯示,該起猥褻案發生在2019年6月29日下午,新城控股前董事長王振華在上海大渡河路一家五星級酒店猥褻一名9歲女童。而把受害女童帶入酒店的周燕芬是該女童母親的朋友。事後,王振華向周燕芬支付了1萬元現金。

2019年7月3日晚,王振華被刑事拘留。事件曝光後,新城控股連續3跌停。7月9日,4個交易日,新城控股市值蒸發320億元。

同年7月10日,王振華、周燕芬因涉嫌構成猥褻兒童罪被批捕。

責任編輯:蕭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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