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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夫妻開公司欠稅隱匿處分財產 同時管收

被聲請人2人行為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規定「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故不履行」的管收要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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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2年07月07日訊】(大紀元記者李擷瓔台灣嘉義報導)嘉義市駿O科技資訊有限公司滯欠102年至103年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新台幣2,069萬餘元未繳,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移送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執行。

經過行政執行官5年追查執行,發現公司負責人黃O男(44歲)及其妻賴O怡(40歲),就公司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有隱匿或處分的情事;且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今天嘉義分署行政執行官向嘉義地方法院聲請管收2人獲准。

嘉義夫妻開公司欠稅隱匿處分財產,同時管收。(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提供)

被聲請人夫妻2人前後開設3家公司及1通訊行,法務部調查局於調查被聲請人黃男的上游廠商負責人異常資金流向時發現,黃男夫妻2人名下銀行帳戶內分別從102年至105年間有鉅額資金進出,疑有逃漏稅之嫌。後來查得義務人公司在102-103年度部分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分別短漏報銷售額4500萬元、5000萬元。

移送機關遂對公司補徵2年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被聲請人2人於102至104年間以短報義務人公司進項金額方式購買手機,然後以漏開發票方式將手機賣給下游廠商,之後再將義務人公司所得及應得之資金匯入2人銀行帳戶。義務人公司於104年9月解散,卻在前3個月向黃男開設的通訊行購買1,416萬元貨物,將義務人公司資金以假交易方式移轉到解散的通訊行,然後再予以處分而不知所蹤。

而自義務人公司金融帳戶交易明細中顯示,義務人公司銀行帳戶自103年1月起至105年10月間,分別陸續有多筆大額資金遭提領,其中被聲請人賴女提領的金額就高達3,946萬6,056元。

而賴女玉山東嘉義帳戶內,103、104年有6,749萬0,274元自義務人公司帳戶內匯入;被聲請人黃男玉山銀行東嘉義分行帳戶於103、104年有555萬7,914元自義務人公司帳戶匯入。

由上可見被聲請人2人以慣常逃稅並計畫性將公司鉅額資金領出或匯入個人帳戶予以隱匿或處分不明。再者,據義務人公司103年資產負債表所載,103年底公司仍有現金及存款29萬3,297元,存貨商品1,459萬9,316元,經比對104年9月資產負債表後發現,103年底的存貨及現金存款已完全歸零。是由此可證,被聲請人2人確有處分義務人公司存貨的事實。被聲請人2人隱匿、處分義務人公司財產的情事明確。

被聲請人夫婦2人資產、收入係來自於名下包括義務人公司的公司經營所得,而義務人公司尚欠有2,069萬9,508元的鉅額稅款未繳,但公司已無任何財產可執行。

由上述行政執行官調查可知,被聲請人以債留義務人公司,隱匿、處分義務人公司財產方式增加自身財富,並以成立新公司承接義務人公司顧客、銷售額,造成義務人公司形式上無資力情形,以阻撓強制執行。

被聲請人2人行為已符合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第1款規定「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故不履行」的管收要件。被聲請人2人以義務人公司為工具將原屬公司財產挪為己用,並另以新設立公司繼續經營,而對義務人公司所欠稅捐債務置之不理。本件若不對被聲請人2人為強制作為,除對誠實納稅的民眾顯有不公外,更是讓公權力消解於狡獪之徒手中。

責任編輯: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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