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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經海關核准退運出口 可退原繳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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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10月03日訊】(大紀元記者陳秀媛台灣基隆報導)凡已繳納關稅的進口貨物在提領前,進口人若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後,便可退還其原繳納的關稅。對此,基隆關提醒商民留意,以確保自身的退稅權益。

基隆關表示,依據關稅法第 64 條規定,已繳納關稅之進口貨物於提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可退還其原繳納的關稅。 若進口貨物於完納各項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 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內地稅,提醒商民留意,以保障權益。

基隆關指出,進口貨物在完納進口稅捐經海關放行後,未經使用即原貨報關退運出口不再復運進口,可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但以在原貨物進口之翌日起 3 個月內及復運出口前申請核辦。另對於已完稅貨物未經使用且已原貨退運出口的貨物,海關可予核實退還貨物稅。倘進口貨物為菸酒品,因故復運出口,如查明未經消費,可憑進口時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復運出口部分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基隆關提醒,進口人請於貨物退運出口前,備妥相關資料,向海關申請核辦,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責任編輯:陳玟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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