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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晨律師法律專欄】系列文章一:理解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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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3年07月21日訊】(澳洲墨爾本工商訊)楊晨律師是維州唯一一位說中文的刑事律師,同時主理Paul Vale刑事律師事務所。該事務所業務範圍包括強姦、毒品走私、毆打、欺詐、交通及謀殺等全類別刑事案件,各位律師每日進出維州初、中、高級各類法庭參加刑事聽證會,進行保釋申請和上訴,應對澳洲政府機構提起的訴訟等。

楊晨律師在這裡為您提供有關刑事法律的常識及案例,希望能夠在未來幫助到您,也歡迎您有問題隨時聯繫他們。這一期介紹的主題是關於保釋。

圖為楊晨律師。(本人提供)

理解保釋

保釋制度通常難以理解,在楊晨律師事務所,我們將竭力幫助您理解刑法系統。我們將為您提供專業角度的解讀和最新的信息,寄望於能把墨爾本刑法體系中的保釋制度說清楚。

什麼是保釋?

保釋意味著在庭審開始前臨時釋放處於等待期的被告。如果你因涉及刑法犯罪而被維州警方逮捕並接受審訊,你被檢方起訴後或許能立即得到保釋,或許要在申請了保釋令之前被關押一段時間。等候庭審開始前的這段時間內,由於人身自由受限,聘請法律代表替你遞交保釋申請是一種明智之舉。

保釋的種類

1977年保釋法為每一位被告確立了可獲取保釋的前提。然而,法律進一步把被告詳細劃分為了「不可接受的風險」「要求陳述理由」和「特殊情況」的分類。在某些情況下,被告不能獲得保釋。這些分類基於以下條件劃定:

被起訴的罪行種類
罪行的嚴重程度
被告的個人情況
之前的犯罪記錄

「不可接受的風險」

警方認為,若將被告釋放,將有可能面臨被告不能按要求出庭、在保釋期間犯罪、威脅社區安全及福祉,或是騷擾目擊證人、阻撓司法程序等風險。向法庭證明被告是否屬於或不屬於「不可接受的風險」之類別,是警方的責任。

「要求陳述理由」

這種情況適用於被告方以保釋法案Section4(4)中列出的罪名起訴(例如:入室盜竊、縱火致命案、持械犯罪、小數額走私非法毒品),或是保釋期間犯下另一樁足以被起訴的罪行。這時,則是被告方應承擔向法庭證明保釋申請合法性的責任。

「特殊情況」

這種情況適用於被告方以保釋法案Section4(42中列出的罪名起訴(例如:凶殺案、叛國罪、縱火致命案、持械犯罪、大量走私商業數額的非法毒品)。被告方應證明自身有特殊情況足以獲得保釋。然而,「特殊情況」的標準是極高的,屬於這一分類的保釋申請是最難獲批的。

保釋條件

如果你獲得了保釋,某些情況下只需做出公開承諾,會在被要求時按時出庭。其它情況下,則還有一些條件需要遵循,例如:

在指定住所居住
不得去往某些地點
不得與某些個人取得聯繫
定期向警察回報
上交護照,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國離境
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釋金

最後一項條件中,要求年齡不得低於18周歲的個人向法院遞交一筆保釋金,形式不一定是現金,也可以是另外形式的財產(比如房產)。此人需向法院證明自己是這筆財產的所有人,且需證明財產的價值是多少。

如果我違反了保釋法令怎麼辦?

違反任何保釋法令的行為,均被視為違反了刑法(參加保釋幫助項目的行為除外)。舉例來說,如果沒有在規定期限內來制定警局報道,便是違反了保釋法。
在保釋期間犯下另外一樁足以被起訴的罪行,以及未能按規定出庭受審,同樣是違反了保釋法。請記得,處於保釋期間的被告必須在接到指令時出現在法庭上。

楊晨律師事務所聯繫方式:

七天24小時電話:(03)9870 1959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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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址:www.paulvalecrimlaw.com.au

郵箱:enquiries@valecrimlaw.com.au

責任編輯:李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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