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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頁證據徒勞 卑詩房東敗訴賠2.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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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026年07月30日訊】(大紀元記者宇明加拿大溫哥華報導)Amazon送貨紀錄、與家人的合照,再加上三份證人宣誓書——厚達97頁的證據,仍未能證明卑詩房東尼爾瑪爾•西杜(Nirmal Singh Sidhu)在收回出租房屋後,確實依規定搬入自住。

卑詩省最高法院7月24日駁回西杜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維持住宅租務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裁決,他仍須向遭驅逐的租客賠償2萬6,500元,相當於12個月租金。

房東以自住為由終止租約

判決指出,西杜於2022年10月,以自己或配偶將搬入居住為理由,向素里租客發出兩個月終止租約通知。

租客於2023年1月搬離後,向卑詩省住宅租務處提出申訴,指房東並未真正收回租房用於自住。

根據當時法例,房東若以自住為理由終止租約,必須在合理時間內搬入,並至少居住六個月,否則須向租客支付相當於12個月租金的賠償。

目前該法例已將居住期限延長至12個月。

97頁證據仍未能說服仲裁員

為證明自己確曾入住,西杜向卑詩省住宅租務處提交厚達97頁證據,包括三份證人宣誓書、與家人在屋內拍攝的照片,以及亞馬遜送貨紀錄。

不過,仲裁員認為,三名證人都是在法例規定的六個月居住期結束後才曾到訪該物業,因此無法證明房東是否在關鍵期間一直自住。

至於照片及亞馬遜送貨紀錄,仲裁員表示:「我對照片及亞馬遜訂單給予很低的證據比重,因為我認為這些證據不足以支持房東居住於該單位的結論。」

仲裁員最終裁定,房東未能證明自己在租客搬離後搬入自住,並連續居住至少六個月,因此判令他向租客支付賠償。

法官:法院不是重新衡量證據

西杜其後申請司法覆核,主張仲裁員不應該否定三份宣誓書的證據價值,未能充分考慮全家福和亞馬遜送貨紀錄,因此裁決「明顯不合理」。

法官賈斯汀·蒂娜·迪翁(Justine Tina Dion)不同意該主張。她指出,仲裁員有權認定三份宣誓書不足以證明房東在法例要求的期間內一直居住於單位,因為相關證人都是在「較後時間,有些甚至是很久之後」才到訪該物業。

法官強調說:「法院的職責不是重新衡量證據,而是根據裁決理由及案件紀錄,判斷有關決定是否明顯不合邏輯、顯而易見地不合理,或近乎荒謬。」

她最後裁定:「在我看來,本案並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情況。有關裁決充分,理由亦屬充足。」

法院最終駁回司法覆核申請,房東仍須支付26,500元賠償。◇

責任編輯:李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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