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月16日訊】(美國之音記者1月15日報導)
星期三,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對二戰期間被強迫徵用的中國勞工索賠案做出判決。法庭認定政府和被告企業同樣犯有不法行為。不過判決以訴訟索賠的追溯期限已過為由,駁回中國勞工原告要求日本政府和企業道歉和賠償的請求。
*不法行為*
星期三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做出判決的案件是,中國河南省原勞工劉宗根等5人以及一名原勞工遺屬1998年8月提出的訴訟。他們指控日本政府和當時礦山開發公司日本冶金工業公司二戰期間強行將其帶到日本京都府大江山鎳礦礦山從事繁重體力勞動,要求被告道歉並且賠償損失1億3000萬日元。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國家以強行勞動為目的,非法扣留原告,同強行原告從事勞動同樣,屬於不法行為。並且首次判定,二戰期間強行抓人和強迫勞動是原日軍非法行徑,不屬於舊憲法中[國家不負法律責任]的解釋範疇內。
*過期不賠*
但是,星期三的判決根據日本民法有關[非法行為過去20年以後,損失賠償權一律失效]的規定。同時指出,日本政府在賠償有限期間,為中國進行了戰後處理,不存在明顯的違反正義和公正原則,從而駁回原告提出要求日本政府和日本冶金工業公司道歉並賠償1億300萬日元損失的請求。有資料顯示,日本在二戰期間為了補充勞力,1942年內閣會議決定從1943年4月開始[移入]中國勞工。根據戰後日本外務省報告,二戰期間3萬8900多中國勞工分布在日本135個事業所。其中,6800多人喪生。
*兩大障礙*
從事勞工問題研究的日本長崎大學教授高實康稔分析說,在日本的一系列勞工判決中,對原告有兩大障礙,一是[國家行為不負民法責任]的舊憲法解釋;二是20年索賠時效期。這其中有兩個判決最有代表性。一是去年4月日本福岡地方法院的判決,即首次認定日本企業負有賠償責任,要求被告企業向原勞工支付損失賠償。二是去年7月日本廣島地方法院根據20年時效,駁回原告索賠要求。判決相同之處是都認定國家和企業非法行為,但是,在是否適用20年時效上做出截然不同裁定。
*原告不滿*
高實教授認為,日本當年的行為無論從國內法還是國際法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高實教授指出,日本司法機關應該遵照國際法以及國內法,做出能夠得到國際社會認同的判決。高實教授對於勞工訴訟前景表示擔憂。他指出,勞工訴訟起點本來就很晚,戰後50年後的90年代才開始。社會輿論如果淡忘這段歷史,不去關注這些勞工的訴訟,勞工問題就有可能不了了之,永遠被埋沒。
星期三,日本京都地方法院做出判決以後,原告對判決不滿,準備提出上訴。被告一方日本冶金工業公司表示勝訴意味著他們的主張得到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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