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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過關 增訂緊急禁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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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0月10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維助、陳鈺婷╱台北報導)在泛綠陣營上演內訌的分裂投票戲碼下,立法院院會昨天經表決三讀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直航條款維持許可制,雖增訂一年半的直航時間表,但必要時得向立院備查後延長;大陸配偶取得身分年限採八年新制案;而強化兩岸協商統合的複委託協商機制也增訂修正通過。

  鑑於中國對台敵意,修正案並增訂多項「國安條款」,其中以「緊急禁制令」明定未來兩岸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或影響台灣地區利益的重大危害情事時,政府可以禁止國人赴大陸。

 法案雖經三讀,台聯已決定下週二院會提出復議,但民、國二黨團均強調,屆時會動員否決台聯所提復議案。立法院長王金平在三讀後指出,這是很不容易的突破,陸委會主委蔡英文告訴他,如果這次兩岸條例未完成修法,「未來十年都過不了」。

 兩岸條例的修正主要爭議為台聯提出修正動議,延長大陸配偶取得身分至十一年、反對開放中國學校來台招生等,表決條文雖得到主流聯盟等民進黨立委「倒戈」奧援,但仍全數遭到封殺。

 修正案的重點,在直航條款方面,規定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並增訂直航的許可及管理辦法,應於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但必要時得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由於中國刻意杯葛兩岸兩會協商,為消除未來可能的協商障礙及加強協商管道多元功能,增訂複委託協商機制,陸委會為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得委託符合相關資格的民間團體,或採「逐案委託」方式,委託具公信力、專業能力及經驗的其他公益性質法人,必要時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簽署之協議草案應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

 鑑於部份地方政府或人士曾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或授權即與大陸相關單位、人員簽署協議,而掉入中國統戰陷阱,增訂限制條款,規定台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構、民代機關、公務人員、公職人員非經陸委會授權,不得與大陸方面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而台灣各級地方政府機關或各級地方立法機關,非經內政部會商陸委會報請政院同意,亦不得與大陸地區地方機關締結聯盟。

 至於違反複委託協商規定的懲處條款,規定簽署損害國家安全或利益的協議者,將處行為負責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地方政府、民意機關及各級公職人員未經同意與大陸簽署協議,情節嚴重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增訂「國安條款」方面,以「緊急禁制令」較受矚目,明定未來兩岸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或影響台灣地區利益的重大危害情事時,政府可以禁止國人赴大陸。

 「緊急禁制令」條文內容為,「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影響台灣地區重大利益或於兩岸互動有重大危害情形者,得經立院議決,由行政院公告於一定期間內,對台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採行禁止、限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立法院如於會期內一個月未決議,視為同意,但情況急迫者,得於事後追認之」。

 法案也增訂延長「保安年限」條款,明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非在台灣設有戶籍滿廿年者,不得擔任情報機關人員或國防機關人員(包括志願役軍士官兵、義務役軍士官及文職教職、國軍聘僱人員)。

 至於泛藍提出的開放中國學校來台招生,第二十三條修正為,中國學校經許可得來台招生,其許可辦法由教育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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