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0月25日訊】大紀元綜合媒體報導﹐北京時間2003年10月24日9點,備受媒體關注的曲樂恒訴張玉宁人身損害賠償案在沈陽市東陵區法院正式開庭,曲樂恒到庭,但是被告人張玉宁沒有出席此次庭審。原告方出庭人是曲樂恒及代理律師胡安潮、孫茂航。被告方出庭人是代理律師:張維琳、劉宏。
雙方的分歧主要表現在二方面﹐一點對於賠償額分歧比較大﹕張玉宁的律師黎宏認為,曲樂恒有些治療費用的票据有問題,有的是個人出据的證明。另外一點是﹐雙方對于這場賠償案到底是訴民法,還是訴道路交通處理辦法的分歧比較大。曲方律師認為,應按個案的處理,強大調交通肇事管理辦法是1991年頒布的,已經二十多年了,對于這場特殊的案例已經不适宜了。張方律師認為本案是由交通引發的民事糾紛,本案雖然是民事糾紛﹐但應該參照道路交通管理辦法。案件是由交通肇事形成的法律關系,應适用交通肇事管理辦法。
經過兩輪的辯論后,法官提出原被告雙方是否同意和解,原被告也同意調解。由于雙方不能當庭提出和解方案,審判長決定庭后遞交方案,再行和解,時間另行通知。曲樂恒強調張玉宁應先支付一部分治療費用。而張方律師表示調解后,會將調解書交給法院。
背景材料:
2000年4月26日,遼宁足球隊几名隊員外出途中發生車禍,張玉宁受輕傷,曲樂恒腰椎骨折,當時駕駛人是張玉宁,曲樂恒坐在前旁邊,同車的還有邊鋒(后被曲稱為黑社會成員),還有隊友王剛以及楊賀(王剛女友)。今天,曲樂恒一紙訴狀將這個張玉宁推上了法庭,要求其賠償車禍帶來的損失574万元。歷經了三年的糾紛,引起了各界關注。(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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