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記者報導庭審 遭法院明令「封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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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1日訊】12月10日,中國大陸媒體紛紛轉裁《中國新聞週刊》關于6名廣東記者被廣東高級人民法院明令通報禁止採訪的報導。

2003年11月21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廣州鐵路運輸兩級法院下發了《關於禁止戎明昌等六名記者旁聽採訪我省法院案件庭審活動的通知》(粵高法〖2003)252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地標注6名記者從2003年11月20日起一年內,不得到到廣東省三級法院旁聽採訪案件的庭審活動。

這六名廣東記者分屬南方日報、羊城晚報、廣州日報三大報業集團:《南方日報》記者戎明昌、《羊城晚報》記者林潔、《南方都市報》記者吳秀雲、《資訊時報》記者李朝濤、《新快報》記者溫建敏、《廣州日報》記者柯學東。此事被當地許多記者私下稱爲「封殺事件」。並稱,「法院直接對記者實施制裁」的做法,將對全國法院審判報道産生深遠影響。

招致「封殺」的原因是六名記者對一起庭審案件。11月7日和11日,六家報社分別從不同角度報道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一宗離婚析産糾紛抗訴案,案件主要內容爲:在一宗離婚析産糾紛案中,妻子分得百萬家財,卻同時要分擔丈夫的百萬債務;此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後,廣東省檢察院提出抗訴,退回廣州市中院,要求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通知》中稱:「該案由廣州中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正在審理之中,有關事實和證據正在深入調查核實。上述記者僅憑掌握的有限材料及旁聽庭審的情況,就公開披露所謂的‘案件事實’並加以評價,‘法院未判,記者已先判’,嚴重影響了法院的正常審判秩序,對審判工作造成了惡劣的影響。」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通知》中並未提及他們的報道是否失實。

六位記者稱,早在今年6月間,廣東省有關方面和廣東高級人民法院曾聯合發出《關於規範採訪報道法院審判案件活動的若干規定》(粵高法發〖2003)11號),其主要內容爲:「依法公開審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記者可以旁聽,但不得進行採訪報道」;「已經公開宣判的案件,可以採訪報道,但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事實和法律負責,並且不得作出與法院裁判內容相反的評論」;「省級以上(含省級)新聞單位採訪各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的審判活動,必須經省法院新聞辦公室審查批准」,等等。這一《規定》,是此次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六位記者實施「制裁」的依據。

7月初,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新聞媒體座談」形式,要求各大報社、電視臺、電臺各派一名負責人、一名部門主任以及一名跑法院線的記者參加,討論「如何處理案件審理報道」。「座談會」上,廣州市中院工作人員宣念了《規定》後,要求衆媒體代表發言。

媒體一方的意見是,「依照規定,所有案件在審理前審理中都不得報道,審理後不得批評,等於剝奪了媒體對法院的輿論監督權」。對此《規定》表示質疑,認爲「這與司法透明精神相違」。

而來自法院一方的解釋是,此《規定》主要是考慮很多案件在法院未宣判前,媒體的報道給法院的審理工作帶來很大干擾,有「法院未判、媒體先判」之嫌。工作人員舉例說,河南鄭州的「張金柱案」,就是一個媒體先判、「民意殺人」的典型。此外,由於法院方面的負面新聞太多,損害了法院在普通百姓心中的形象,如果媒體對已生效的判決進行評論會「損害司法的尊嚴,削弱人們的法律信仰」。

業內人士指出,類似「對記者實施制裁」的事情在國內已非第一次出現。2002年7月26日,蘭州市公安局宣傳處曾發函,稱「各分、縣局和市局機關各部門將不予接待」包括蘭州晨報、西部商報在內六家當地報社的16名記者,理由是記者的報道「損害了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給公安工作帶來了很大的負面影響」。更早些時候,中國足協也曾因對一些體育記者發出「封殺令」。

至目前止,遭「封殺」六位記者所屬報社未作出明確回應。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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