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记者报导庭审 遭法院明令“封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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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1日讯】12月10日,中国大陆媒体纷纷转裁《中国新闻周刊》关于6名广东记者被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明令通报禁止采访的报导。

2003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下发了《关于禁止戎明昌等六名记者旁听采访我省法院案件庭审活动的通知》(粤高法〖2003)252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地标注6名记者从2003年11月20日起一年内,不得到到广东省三级法院旁听采访案件的庭审活动。

这六名广东记者分属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广州日报三大报业集团:《南方日报》记者戎明昌、《羊城晚报》记者林洁、《南方都市报》记者吴秀云、《资讯时报》记者李朝涛、《新快报》记者温建敏、《广州日报》记者柯学东。此事被当地许多记者私下称为“封杀事件”。并称,“法院直接对记者实施制裁”的做法,将对全国法院审判报道产生深远影响。

招致“封杀”的原因是六名记者对一起庭审案件。11月7日和11日,六家报社分别从不同角度报道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抗诉案,案件主要内容为:在一宗离婚析产纠纷案中,妻子分得百万家财,却同时要分担丈夫的百万债务;此案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后,广东省检察院提出抗诉,退回广州市中院,要求依照审判监督程式再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中称:“该案由广州中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式正在审理之中,有关事实和证据正在深入调查核实。上述记者仅凭掌握的有限材料及旁听庭审的情况,就公开披露所谓的‘案件事实’并加以评价,‘法院未判,记者已先判’,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对审判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通知》中并未提及他们的报道是否失实。

六位记者称,早在今年6月间,广东省有关方面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曾联合发出《关于规范采访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若干规定》(粤高法发〖2003)11号),其主要内容为:“依法公开审理、尚未宣判的案件,记者可以旁听,但不得进行采访报道”;“已经公开宣判的案件,可以采访报道,但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事实和法律负责,并且不得作出与法院裁判内容相反的评论”;“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单位采访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审判活动,必须经省法院新闻办公室审查批准”,等等。这一《规定》,是此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六位记者实施“制裁”的依据。

7月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新闻媒体座谈”形式,要求各大报社、电视台、电台各派一名负责人、一名部门主任以及一名跑法院线的记者参加,讨论“如何处理案件审理报道”。“座谈会”上,广州市中院工作人员宣念了《规定》后,要求众媒体代表发言。

媒体一方的意见是,“依照规定,所有案件在审理前审理中都不得报道,审理后不得批评,等于剥夺了媒体对法院的舆论监督权”。对此《规定》表示质疑,认为“这与司法透明精神相违”。

而来自法院一方的解释是,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很多案件在法院未宣判前,媒体的报道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很大干扰,有“法院未判、媒体先判”之嫌。工作人员举例说,河南郑州的“张金柱案”,就是一个媒体先判、“民意杀人”的典型。此外,由于法院方面的负面新闻太多,损害了法院在普通百姓心中的形象,如果媒体对已生效的判决进行评论会“损害司法的尊严,削弱人们的法律信仰”。

业内人士指出,类似“对记者实施制裁”的事情在国内已非第一次出现。2002年7月26日,兰州市公安局宣传处曾发函,称“各分、县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将不予接待”包括兰州晨报、西部商报在内六家当地报社的16名记者,理由是记者的报道“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更早些时候,中国足协也曾因对一些体育记者发出“封杀令”。

至目前止,遭“封杀”六位记者所属报社未作出明确回应。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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