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9日訊】(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九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委劉德勳表示,陸委會今天通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將延長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協助台灣的國家代表隊培訓,其總停留期間拉長為六年,也設計體育委員會在大陸地區體育人士申請延期時,必須檢視其資格要件。
陸委會第一四二次委員會議通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於業已放寬的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修正來臺申請、延期申請及證件核發等程序規定,並增設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協助台灣的國家代表隊培訓,延長停留期間規定。這個修正草案將報陳行政院核定後,由內政部發布實施。
劉德勳表示,配合行政院長在行政院第二八一五次會議政策指示,適時培訓產業所需科技人才,以突破性做法引進海外高科技人才,提昇國內科技技術水準,並促進經濟發展,經陸委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第一三七次委員會通過「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邀請單位及應備具申請文件表」增列第十九類「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並經內政部於十月二十三日以台內警字第0九二00八0七七四號公告實施,配合放寬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臺在案。
陸委會委員會議配合七月二十八日修正的「申請文件表」,修正「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的法條用語,以求一致,共牽動第三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等六條條文。
陸委會表示,鑑於亞奧運代表隊的培訓工作,因台灣運動種類發展特性與教練訓練績效不一,又以亞運會與奧運會均為四年一次交叉舉辦,選手培訓工作不可因賽會年限而中斷,必須作連貫設計,因此為避免訓練計畫中斷,以符合人才養成與計畫銜續推動的意旨,故增訂第十二條第五項,就大陸地區體育專業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延長其停留期間予以規範。
據了解,今天陸委會委員會增列「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的第十二條第五項草案條文為:「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台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但因績效良好,有必要延長停留者,將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得申請延期,總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年;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來台協助亞運會及奧運會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得申請延期,總停留其不得逾六年」。
劉德勳強調,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台協助國家代表隊培訓者,在台總停留期間從原規定的二年,可延長至六年,但許可辦法也設計體育委員會在大陸地區體育人士申請延期時,必須檢視其資格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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