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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上訴法院裁定唱片業者不得調閱下載者資料

2003-12-20 15:21 中港台時間|2000-01-01 24:00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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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0日訊】(中央社記者林文集華盛頓二十日專電)華盛頓郵報今天報導,美國華府聯邦上訴法院昨天裁決,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不必提供線上交換音樂檔案的電腦使用者的名單給唱片業者,這項判決對唱片業者掃蕩非法拷貝數位音樂的行動造成重大打擊。

郵報報導,這項裁定推翻了兩項地方法院先前的判決;地院的判決原認定美國唱片業者協會(RIAA)有權在不先向法院提出告訴的情況下,即向網際網路服務業者取得疑涉違反版權者的名單。

擁有二百一十萬網際網路用戶的Verizon通訊公司抗拒這種做法,不願提供名單給唱片業者。Verizon稱,如果沒有先經法官審理案情再簽發傳票,其顧客的隱私和安全會受到威脅。該公司也指出,一九九八年的數位內容版權法案規定,網際網路供應商不對透過其網路傳輸的內容負責。

唱片業者協會先前已就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所提供的名單將三百八十二人告上法院,並對另三百九十八人提出警告,希望藉此嚇阻在網路上交換音樂檔案的行為。

消費者團體和網路服務業者對昨天這項判決表示歡迎,認為這項判決確認了網路使用者的隱私權。但唱片業者協會指出,不會因此就不去保護其會員的權益,未來將設法用比較費時間的方式去取得名單,並表示將會提出更多告訴。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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