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解救自焚「志願者」郭曉林

——長春市綠園區「郭曉林事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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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31日訊】讀者默默情節供稿/2003年4月11日,長春市民郭曉林、王文章等3戶居民,居住了近23年的標準三氣房屋,被長春市綠園區正陽街道辦事處以「拆三小」為名強行拆除。郭家室內價值20餘萬的物品,被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洗劫一空」。一家4口突遭「強拆」,甚至連日常換洗的衣物未曾「救」出一件,全家悲傷萬分,「強拆」當晚,只得留宿在附近旅館。

此後,一次次的上訪和尋求說法都渺茫無望,讓郭曉林全家對「強拆」之痛絕望到極點。4月28日,郭曉林等3戶居民,先後向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將正陽街道辦事處和長春市規劃局綠園區管理分局告上法庭。

8月29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率先對王文章訴正陽街道辦事處的非法拆遷案,做出一審判決:確認正陽街道辦事處對原告使用的房屋拆遷這一行為是行政違法行為。但原告依法賠償等訴求卻被法院駁回。

無用的法院判決書(讀者默默情節提供圖片)

既然確認被告執法行為違法,但對被告應承擔的責任隻字不提,這種判決,等於沒判。

2003年9月15日,安徽農民朱正亮在北京天安門金水橋因拆遷問題自焚及引起政府相關部門關注事件,讓郭曉林看到「希望」:和妻子商量後兩人決定,如果法院不能公正判決,兩人也到北京自焚。

2003年11月6日,在等待法院判決的漫長中,郭曉林突然決定提前去北京上訪自焚。他說他實在不能等了,冬天馬上就到,他租的房子沒煤氣沒暖氣,根本無法正常生活。

12月1日,郭曉林拆遷案,雖然法院3次開庭,但仍未判決。

12月4日,郭曉林終於接到法院判決:正陽街道辦事處拆除房屋行為違法,但對郭曉林提出的依法賠償等請求,仍被駁回。

現在,郭曉林每天都在想著去北京上訪自焚的事。為討公道,他寧願做安徽朱正亮第二:等他安排完後事,夫婦倆兒即刻赴京。

而這個案件,真的需要郭曉林夫婦到北京自焚後,才能引起政府相關部門的關注與解決嗎?



A:郭曉林居住房屋是違章建築還是無籍房?

城市違章或違法建築,是指建築及其附屬物未經城市經規劃部門規劃,在未取得相關許可文件下承建的建築物。

1979年2月,長春市果品公司(全民所有制)經有關部門批准,開發承建了果品公司職工宿舍樓。在對宿舍樓西側(即郭曉林被拆房屋)已經批准建設的3層住宅樓開發時,由於資金緊張,當時只建一層,並於1981年11月經公司房管部門調配給郭曉林等3家居住至2003年4月11日被強拆之時。記者在長春市檔案館查到1979年長春市果品公司集體宿舍713號規劃圖,郭曉林等3人被拆房屋確在當時被規劃之列。

然而,1987年2月,長春市果品公司與分離出來的長春農貿公司實行獨立核算,長春市供銷社和長春市財貿委(即現長春市財政局)決定將綠園區延壽街24號(即郭曉林被拆房屋)職工宿舍樓移交長春農貿公司管理。但當時由於交接手續欠缺等問題,一直未辦理產權手續。

2003年3月13日,長春市規劃局綠園區管理分局為長春市果品公司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的3月3日,長春市果品公司再次向上級主管部門長春市供銷合作社遞交了《關於職工宿舍產權移交的請示》,長春市供銷合作社於3月6日以長供[2003]6號文件做了同意將職工宿舍樓的所有權,移交給長春農貿集團股份公司決定,並要求長春市果品公司積極協助辦理相關手續。

從企業改制與分離中遺留下的歷史問題上看,延壽街24號宿舍樓雖然20多年來沒有合法「證照」,卻很難歸為「違章建築」。

就在長春市果品公司和長春農貿公司為延壽街24號宿舍樓產權,準備向相關部門正式辦理手續時,卻遭正陽街道辦事處非法「強拆」。

B:行政處罰不是強行拆除

2003年4月11日,綠園區正陽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與長春市規劃局綠園管理分局工作人員對延壽街24號房屋予以強行拆除,郭曉林家中近20餘萬元私有財產被正陽街道辦事處及其臨時僱傭的人員佔為己有。

在調查中,長春市規劃局綠園管理分局一再強調:他們只是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並沒有規定在何時或授權任何單位,對該房屋實施強制拆遷。對於「強拆」行為,是正陽街道辦事處單方面的事,與該局無關。

按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作為行政執法部門,在具體行政處罰中,必須嚴格執法。而對行政處罰相對人不服的行政處罰,行政相對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只有在行政相對人既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執法部門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經由政府授權,具有強制執行權力的部門執行。

顯然,作為綠園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正陽街道辦事處並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換句話說:即便延壽街24號宿舍樓確屬「違章建築」,正陽街道辦事處也不能「強行」執法,否則就是越權執法;作為具有城市規劃管理資格的長春市規劃局綠園管理分局,按相關規定,也無權對拆遷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C:是拆除「違章建築」,還是「拆分」家產?

因擔心規劃部門實施強制拆遷行為,造成經濟損失,郭曉林於4月11日下午14時(即被強制拆遷的2小時前)向長春市公證處申請了對室內物品進行財產證據保全公證。

但哪些建築是屬於違章建築,在具體的行政執法中,這涉及一個行政確權問題。行政確權在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當中,是行政執法部門必須審慎的一個問題。確權的失誤與後果,就是執法行為違法或執法不當。

而在《長春市綠園區人民人民政府關於拆除違章建築的通告》中,就此執法行為進行具體授權中,規劃部門是此行政執法行為中具體參與執法部門之一。而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只有在不接受「自行拆除」執法行為後,區人民政府才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強制拆除」。也就是說:即便正陽街道辦事處是具有行政處罰權力的執行部門,其執行的行政處罰,也僅限「違章建築」部分,公民的合法財產,應得到保護,但正陽街道辦公處並不具有執法主體資格。

事實是:在實施具體強拆行為中,正陽街道辦事處雖然「砸開」房門,但並未對室內物品「登記造冊」妥善處理,而是任由臨時僱傭的「執行人」私分。

而被「私分」的20餘萬的財產,成了法院每次開庭時,雙方發生爭議的又一個焦點。

D:綠園區有多少違章建築和 「三小」 ?

為加強城市管理,創造整潔文明的生活環境,2003年2月,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政府決定對該區部分街路、居民生活區的違章建築進行拆除。區政府這一舉措,受到區內廣大市民歡迎和支持。

但綠園區到底有多少違章建築,在綠園區人民政府這次整頓、清理違章建築執法行為活動中,都整頓、清理、拆除了哪些違章建築,對此,記者進行了調查。

在被列入拆除規劃的綠園區延壽街兩側,記者發現,除了延壽街24號宿舍樓被「清理」拆除外,從西安大路到延壽街端口僅400餘米的路段中,就有近90餘處真正的「三小」等違章建築,聳立在街邊或居民樓下,而且非常惹眼。

在綠園區人民政府決定拆除的其它17個區域地段,「清理拆除」的情況和延壽街兩側的情況基本相同。記者粗略統計,在被劃出的18個「拆除」地段,綠園區內現有的違章建築和「三小」至少在1500個以上。

記者在此試問:在對延壽街兩側違章建築清理拆除中,正陽街道辦事處和綠園區規劃管理分局緣何對延壽街24號宿舍樓,這本須進行行政執法確權,即該宿舍樓是「違章建築」還是「無籍房」尚未確認中,就如此「雷厲風行」地予以拆除,不畏冒「越權執法」之險,而哪些真正的「違章建築」和「三小」卻時至今日,仍然不倒?

E:郭曉林事件真要等他「自焚」後才能解決?

2003年9月15日,安徽農民朱正亮在北京天安門金水橋因拆遷問題自焚及引起政府相關部門關注事件,讓郭曉林看到「希望」:和妻子商量後兩人決定,如果法院不能公正判決,兩人也到北京自焚。

郭曉林夫婦的異常想法,引起其代理律師的注意。

律師很快將郭曉林要到北京自焚這一情況反映給有關部門。10月1日,綠園區正陽派出所接上級指示,來到郭曉林一家臨時住處進行慰問並對其多次勸阻。

在記者調查瞭解這起行政執法案件中,郭曉林幾次向記者透露要到北京上訪並自焚的計劃。

2003年11月6日,在等待法院判決的漫長中,郭曉林突然決定提前去北京上訪自焚。他說他實在不能等了,冬天馬上就到,他租的房子沒煤氣沒暖氣,根本無法正常生活。在記者一遍遍勸說下,他終於答應再等等。

11月20日,記者得到消息,郭曉林夫婦準備關掉在長春科技城的舖位,進京上訪自焚。聞訊後記者再次趕到郭曉林租住的家中。狹小冰冷的屋中顯得異然冷清,夫妻兩個正擠坐在用磚頭支起來的單人床上,黯然垂淚。居住了20多年的家頃刻間化為烏有,辛苦一輩子積累的財產被人「拆分」,委實令人心痛。

12月1日,郭曉林拆遷案,雖然法院3次開庭,但仍未作出判決。

12月4日,郭曉林終於接到法院判決:正陽街道辦事處拆除房屋行為違法,但對郭曉林提出的依法賠償等請求,仍被駁回。

現在,郭曉林每天都在想著去北京上訪自焚的事。為討公道,他寧願做安徽朱正亮第二:等他安排完後事,夫婦倆兒即刻赴京。

而這個案件,真的需要郭曉林夫婦到北京自焚後,才能引起政府相關部門的關注與解決嗎?

但願不是。

據悉,北京某媒體欲報道本案,但稿子最終被社長壓下,等新華社發稿才能決定是否刊發。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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