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解救自焚“志愿者”郭晓林

——长春市绿园区“郭晓林事件”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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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1日讯】读者默默情节供稿/2003年4月11日,长春市民郭晓林、王文章等3户居民,居住了近23年的标准三气房屋,被长春市绿园区正阳街道办事处以“拆三小”为名强行拆除。郭家室内价值20余万的物品,被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洗劫一空”。一家4口突遭“强拆”,甚至连日常换洗的衣物未曾“救”出一件,全家悲伤万分,“强拆”当晚,只得留宿在附近旅馆。

此后,一次次的上访和寻求说法都渺茫无望,让郭晓林全家对“强拆”之痛绝望到极点。4月28日,郭晓林等3户居民,先后向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正阳街道办事处和长春市规划局绿园区管理分局告上法庭。

8月29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率先对王文章诉正阳街道办事处的非法拆迁案,做出一审判决:确认正阳街道办事处对原告使用的房屋拆迁这一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但原告依法赔偿等诉求却被法院驳回。

无用的法院判决书(读者默默情节提供图片)

既然确认被告执法行为违法,但对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只字不提,这种判决,等于没判。

2003年9月15日,安徽农民朱正亮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因拆迁问题自焚及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关注事件,让郭晓林看到“希望”:和妻子商量后两人决定,如果法院不能公正判决,两人也到北京自焚。

2003年11月6日,在等待法院判决的漫长中,郭晓林突然决定提前去北京上访自焚。他说他实在不能等了,冬天马上就到,他租的房子没煤气没暖气,根本无法正常生活。

12月1日,郭晓林拆迁案,虽然法院3次开庭,但仍未判决。

12月4日,郭晓林终于接到法院判决:正阳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但对郭晓林提出的依法赔偿等请求,仍被驳回。

现在,郭晓林每天都在想着去北京上访自焚的事。为讨公道,他宁愿做安徽朱正亮第二:等他安排完后事,夫妇俩儿即刻赴京。

而这个案件,真的需要郭晓林夫妇到北京自焚后,才能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与解决吗?



A:郭晓林居住房屋是违章建筑还是无籍房?

城市违章或违法建筑,是指建筑及其附属物未经城市经规划部门规划,在未取得相关许可文件下承建的建筑物。

1979年2月,长春市果品公司(全民所有制)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承建了果品公司职工宿舍楼。在对宿舍楼西侧(即郭晓林被拆房屋)已经批准建设的3层住宅楼开发时,由于资金紧张,当时只建一层,并于1981年11月经公司房管部门调配给郭晓林等3家居住至2003年4月11日被强拆之时。记者在长春市档案馆查到1979年长春市果品公司集体宿舍713号规划图,郭晓林等3人被拆房屋确在当时被规划之列。

然而,1987年2月,长春市果品公司与分离出来的长春农贸公司实行独立核算,长春市供销社和长春市财贸委(即现长春市财政局)决定将绿园区延寿街24号(即郭晓林被拆房屋)职工宿舍楼移交长春农贸公司管理。但当时由于交接手续欠缺等问题,一直未办理产权手续。

2003年3月13日,长春市规划局绿园区管理分局为长春市果品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的3月3日,长春市果品公司再次向上级主管部门长春市供销合作社递交了《关于职工宿舍产权移交的请示》,长春市供销合作社于3月6日以长供[2003]6号文件做了同意将职工宿舍楼的所有权,移交给长春农贸集团股份公司决定,并要求长春市果品公司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从企业改制与分离中遗留下的历史问题上看,延寿街24号宿舍楼虽然20多年来没有合法“证照”,却很难归为“违章建筑”。

就在长春市果品公司和长春农贸公司为延寿街24号宿舍楼产权,准备向相关部门正式办理手续时,却遭正阳街道办事处非法“强拆”。

B:行政处罚不是强行拆除

2003年4月11日,绿园区正阳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与长春市规划局绿园管理分局工作人员对延寿街24号房屋予以强行拆除,郭晓林家中近20余万元私有财产被正阳街道办事处及其临时雇佣的人员占为己有。

在调查中,长春市规划局绿园管理分局一再强调:他们只是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规定在何时或授权任何单位,对该房屋实施强制拆迁。对于“强拆”行为,是正阳街道办事处单方面的事,与该局无关。

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在具体行政处罚中,必须严格执法。而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不服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既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执法部门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经由政府授权,具有强制执行权力的部门执行。

显然,作为绿园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正阳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换句话说:即便延寿街24号宿舍楼确属“违章建筑”,正阳街道办事处也不能“强行”执法,否则就是越权执法;作为具有城市规划管理资格的长春市规划局绿园管理分局,按相关规定,也无权对拆迁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C:是拆除“违章建筑”,还是“拆分”家产?

因担心规划部门实施强制拆迁行为,造成经济损失,郭晓林于4月11日下午14时(即被强制拆迁的2小时前)向长春市公证处申请了对室内物品进行财产证据保全公证。

但哪些建筑是属于违章建筑,在具体的行政执法中,这涉及一个行政确权问题。行政确权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当中,是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审慎的一个问题。确权的失误与后果,就是执法行为违法或执法不当。

而在《长春市绿园区人民人民政府关于拆除违章建筑的通告》中,就此执法行为进行具体授权中,规划部门是此行政执法行为中具体参与执法部门之一。而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只有在不接受“自行拆除”执法行为后,区人民政府才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即便正阳街道办事处是具有行政处罚权力的执行部门,其执行的行政处罚,也仅限“违章建筑”部分,公民的合法财产,应得到保护,但正阳街道办公处并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事实是:在实施具体强拆行为中,正阳街道办事处虽然“砸开”房门,但并未对室内物品“登记造册”妥善处理,而是任由临时雇佣的“执行人”私分。

而被“私分”的20余万的财产,成了法院每次开庭时,双方发生争议的又一个焦点。

D:绿园区有多少违章建筑和 “三小” ?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生活环境,2003年2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区部分街路、居民生活区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区政府这一举措,受到区内广大市民欢迎和支持。

但绿园区到底有多少违章建筑,在绿园区人民政府这次整顿、清理违章建筑执法行为活动中,都整顿、清理、拆除了哪些违章建筑,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

在被列入拆除规划的绿园区延寿街两侧,记者发现,除了延寿街24号宿舍楼被“清理”拆除外,从西安大路到延寿街端口仅400余米的路段中,就有近90余处真正的“三小”等违章建筑,耸立在街边或居民楼下,而且非常惹眼。

在绿园区人民政府决定拆除的其它17个区域地段,“清理拆除”的情况和延寿街两侧的情况基本相同。记者粗略统计,在被划出的18个“拆除”地段,绿园区内现有的违章建筑和“三小”至少在1500个以上。

记者在此试问:在对延寿街两侧违章建筑清理拆除中,正阳街道办事处和绿园区规划管理分局缘何对延寿街24号宿舍楼,这本须进行行政执法确权,即该宿舍楼是“违章建筑”还是“无籍房”尚未确认中,就如此“雷厉风行”地予以拆除,不畏冒“越权执法”之险,而哪些真正的“违章建筑”和“三小”却时至今日,仍然不倒?

E:郭晓林事件真要等他“自焚”后才能解决?

2003年9月15日,安徽农民朱正亮在北京天安门金水桥因拆迁问题自焚及引起政府相关部门关注事件,让郭晓林看到“希望”:和妻子商量后两人决定,如果法院不能公正判决,两人也到北京自焚。

郭晓林夫妇的异常想法,引起其代理律师的注意。

律师很快将郭晓林要到北京自焚这一情况反映给有关部门。10月1日,绿园区正阳派出所接上级指示,来到郭晓林一家临时住处进行慰问并对其多次劝阻。

在记者调查了解这起行政执法案件中,郭晓林几次向记者透露要到北京上访并自焚的计划。

2003年11月6日,在等待法院判决的漫长中,郭晓林突然决定提前去北京上访自焚。他说他实在不能等了,冬天马上就到,他租的房子没煤气没暖气,根本无法正常生活。在记者一遍遍劝说下,他终于答应再等等。

11月20日,记者得到消息,郭晓林夫妇准备关掉在长春科技城的铺位,进京上访自焚。闻讯后记者再次赶到郭晓林租住的家中。狭小冰冷的屋中显得异然冷清,夫妻两个正挤坐在用砖头支起来的单人床上,黯然垂泪。居住了20多年的家顷刻间化为乌有,辛苦一辈子积累的财产被人“拆分”,委实令人心痛。

12月1日,郭晓林拆迁案,虽然法院3次开庭,但仍未作出判决。

12月4日,郭晓林终于接到法院判决:正阳街道办事处拆除房屋行为违法,但对郭晓林提出的依法赔偿等请求,仍被驳回。

现在,郭晓林每天都在想着去北京上访自焚的事。为讨公道,他宁愿做安徽朱正亮第二:等他安排完后事,夫妇俩儿即刻赴京。

而这个案件,真的需要郭晓林夫妇到北京自焚后,才能引起政府相关部门的关注与解决吗?

但愿不是。

据悉,北京某媒体欲报道本案,但稿子最终被社长压下,等新华社发稿才能决定是否刊发。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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