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7日訊】(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七日電)警察職權行使法施行一週以來,民眾大致配合良好,不過,警政署根據基層反應,仍有民眾對法令規定,特別對於有關臨檢、酒測等警方權限界定等仍不甚瞭解,警政署行政組特別就民眾切身的相關問題提出說明。
據中央社12月7日報導,有關警察臨檢實施檢查的界限,行政組解釋,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的「檢查」,是警察基於行政權的行使,因此檢查時不得有侵入性(例如以手觸摸身體衣服內部,或未得當事人同意逕行取出其所攜帶物品)的搜索行為。
在進行臨檢盤查時,只能實施「目視檢查」,即僅能就目視所及範圍加以檢視,或要求當事人對其提示物品的內容進行盤問,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定當事人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以實施「拍搜檢查」(Frisk)。
至於民眾可否拒絕酒測?甚至拒絕搖下車窗接受檢查?行政組指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以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警察對於發生車禍或認為駕駛人有危險駕駛行為時(例如蛇行,隨意變換車道及不遵守交通號誌等),可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要求乘客出示相關證件。
而駕駛人或乘客若待在車內拒絕酒測或不肯搖下車窗,員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可強制其離車。若駕駛人拒絕接受酒測,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可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若危險駕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十五條之二規定,警方有權當場禁止其駕駛,以及移置保管該車輛。
另外,警方在特定路段實施路檢檢測酒醉駕車?引起民眾質疑,行政組表示,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第八條,警察基於維護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對於經常發生車輛失竊、飆車及酒後駕車肇事等路段,得經由分局長或其相當職務以上長官指定;或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有關道路交通稽查規定,實施路檢及酒醉駕車檢測。(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