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菸害防制公約過關台灣規範出現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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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日訊】(中央社記者呂志翔日內瓦一日專電)由世界衛生組織(WHO)主導的「菸害防制架構公約(FCTC)」,終於在今天清晨四時通過,根據公約條文,台灣的相關法律規定與最新國際標準出現落差,須進一步加強。

專程到日內瓦觀察FCTC訂定過程的中興大學財經法律學系主任高玉泉表示,台灣雖然不是世衛會員國,不能參與公約,但如要與國際接軌,台灣的「菸害防制法」可能須要進行大幅修定。

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非常重視FCTC,除了高玉泉、陽明護理學院院長余玉眉外,也派遣一名官員全程觀察,他們都是以非政府組織「國際外科學會」代表名義出席。

積極參與台灣菸害防制工作的高玉泉說,FCTC中最重要的條文在於廣告、贊助、促銷,包裝與警語標示,菸商責任,對未成年銷售,非法交易,及公約效力優於貿易協定等。

在廣告等部分,FCTC規範,在公約生效後的五年內全面禁止或加以限制,而目前台灣允許有限度在雜誌刊登香菸廣告,禁止促銷,及有限度同意贊助活動,但對禁止「境外香菸廣告」則沒有任何規範,如從嚴解釋,台灣的相關標準可能偏低。

至於警告標示,FCTC規定不得小於菸盒的百分之三十,而目前台灣的標示還不到十分之一。另外如「淡菸」、「低焦油」、「柔和」等暗示危害較小的「虛假印象」詞語都在禁止之列。

高玉泉說,至於對菸草商的責任,禁止對未成年銷售或由未成年人銷售等,台灣現行法律對菸商負責人沒有特別規範,而未成年銷售等雖有規範,但顯然還有很大強化空間,FCTC的規定都足為台灣參考借鏡。

  WHO非傳染疾病主管雅克曾表示,如確實執行FCTC的規定,每年可減少百分之五的吸菸人口,公約無論對菸害的管制防範,降低菸害對人類的威脅及提升公共衛生,都是劃時代的行動。

  他並指出,公約中對於責任的規定更是第一部國際條約,引進製造商要對其產品造成的健康損害負責的觀念。

加強查緝走私也是公約重點之一,高玉泉指出,台灣目前香菸走私嚴重,未來執法機構須要與美國等國家,在資訊交換、司法互助上密切合作。

他分析,香菸本身就是不健康產品,走私香菸更涉及假菸、品質低劣及逃稅等問題,台灣在這方面需要更多的努力。

  高玉泉說,FCTC規範非常複雜,他回到國內後將向衛生署提出分析報告及建議,至少台灣在菸害防制上要達到國際標準。

  FCTC今天終於過關,但過程卻是艱辛無比,在WHO幹事長布朗蘭特女士主導下,歷經了六次大會才勉強通過;就以今天為例,根據大會議程,公約在昨天中午就應完成,但由於缺乏共識,一延再延,經過挑燈夜戰,才於今天清晨四時完成此歷史性公約。

  但對反菸害團體而言,他們認為公約過分屈就於菸草國的壓力,約束力比預期標準要鬆很多,但WHO官員指出,他們必須務實面對這個問題,如這次不成功,過去五年的努力就付諸東流。

  即使如此,公約未來是否能順利推動仍是充滿了變數,如美國、德國、日本及中國等主要菸草國是否會批准、加入公約都不確定,過去也不乏類似狀況。

事實上,美國、德國、中國及日本雖然沒有阻擾公約通過,或要求進行投票,但已對公約中的廣告規定等,表示反對或關切立場。

根據WHO統計,一百九十二個會員國中,有一百七十一國參與公約大會,而非政府組織更是活躍於會場。公約未來須要四十個國家的批准就能實施,但如美國、日本、中國、德國等缺席,對公約的效力及意義將會造成負面影響。(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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