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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膠業勞工失業自救會控告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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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7日訊】針對環境保護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以「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為由,分別於去年四月及七月間分兩階段公告限制使用,塑膠產業勞工失業自救會成員雖提訴願被駁回,但仍於今天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據中央社3月17日報導,同時,為避免此案訴訟進行中,塑膠業者權利損害不斷擴大,甚至因而使公司無法營運而面臨倒閉,業者決定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聲請高等行政法院為暫時權利保護(處分停止執行或假處分等)裁定。

塑膠產業勞工失業自救會表示,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兩階段公告限制使用,公告內容包括限制使用對象、實施方式及實施日期,環保署這項環保政策及行為,對於環境維護固有重大意義,但不僅造成使用者不便,更侵害了被限制使用的塑膠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於憲法中保障的工作權及財產權。

塑膠產業勞工失業自救會指出,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及大法官歷年來有關解釋,凡是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或對於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行為,除須具有公益上的理由外,還必須有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的法規命令的規範依據,且須合乎「比例原則」。

因此,環保署據以限制使用的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一條文,不僅它的構成要件「有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不明確,已有牴觸法治國家「法律明確性原則」嫌疑,甚且於法律效果上「概括授權」環保署以公告「禁用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它的合憲性自有疑義。塑膠產業勞工失業自救會說,塑膠產業勞工失業自救會成員對於環保署去年七月間的公告,雖曾向行政院提起訴願被駁回,但依法治國家「有權利必有救濟」法理,塑膠業者決定依法繼續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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