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弘齋主人:可恥的刑事訴訟法

慕弘齋主人

標籤:

(http://www.epochtimes.com)

  我并不是研究刑事訴訟法的專家。我之所以要關心到中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是因為听說了劉荻的案件。我的初衷,只是覺得這個可怜的20出頭的女大學生,以及她的正處于惊恐無助中的可怜的老父母,應該在這個時候,得到一些作為一個公民所應該得到的基本的法律幫助。我的要求并不高,因為,我知道她現在正處在羈押階段,我相信,按照中國的法律,特別是刑事訴訟法,在許可范圍內,是能夠給予他們些微幫助的。

  我抱著這個幻想去查找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我知道,即使自己能夠查到什么,也不可能告訴她和她的親屬。但我想,至少可以根据法律,要求我們的司法机關依法辦事。也就是說,我的初衷是想證明,如果劉荻在羈押階段不能和她的親人見見面,不能讓親人得到她生死的消息,以及不能得到一個懂得法律知識的人的幫助,那一定是我們的某些司法机關錯了。
  
  然而,當我查找完了中國的刑事訴訟法,以及以它為骨干的這套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后,我發現,是我錯了!而且,我錯得非常厲害!因為我查找后的結論是,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劉荻現在的确什么權利都沒有。她只有一個名稱,叫作犯罪嫌疑人。這個名稱,据說是為了區別于她在被起訴后的那個名稱,即被告人。而這個區別,据說是根据一個非常文明的法律原則–無罪推定原則,而設置的。這個原則,本來是要告訴人們,劉荻在沒有被宣告有罪之前,應該假定她是一個仍然受到中國憲法和其他法律保護的正常的公民。

  但是,因為這個名稱,劉荻卻沒有被親屬探視的權利,沒有和親人交流通信的權利,也沒有獲得親人和律師幫助的權利。也就是說,按照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當一個人陷入羈押時,當他或她被稱為犯罪嫌疑人時,他將比被告人的的狀況還要糟糕。這個結論從另一個方向來說就是,按照中國的刑事訴訟法,現在司法机關一直在依法辦事。也就是說,根本不是司法机關的錯誤,而是這部法律,這個被我們一直信賴著的基本法律制度,沒有給人們這些權利。

  你,現在我的讀者,如果以前和我一樣不了解這部法律的話,相信看到這個結論,一定和我發現這個結論時的震惊的心情一樣。你一定不相信這個結論。你一定會認為我在什么地方搞錯了。那么,我希望你能忍住惊訝,把這一實情認真的看完。同時,我也希望自己能忍住憤怒,用一個比較客觀的態度,把這個事實展現在你的眼前。
  
  首先,有一些基本知識需要交代,所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一個時間上的區別。實際上,法律并沒有規定什么時候開始,一個人就被視為犯罪嫌疑人。但按通常的理解,只要一個人被國家實施了強制措施,就應該被視為犯罪嫌疑人。具體的說,當一個人被警察机构傳喚后,就已經是一個犯罪嫌疑人。從這時起,他要經過一個漫長的階段,首先是被訊問(12-24小時),如果順利的話,他將在最多24小時后被拘留或逮捕。

  按照中國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案情复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也就是說,如果正常的話,劉荻被逮捕后羈押的期限是2個月又8天。然后,如果順利的話,再經過7天的檢察院的審查,檢察院才會決定起訴或不起訴。就是在這段時間里,在檢察院對他作出起訴決定的那一刻前,這個人都將被稱為犯罪嫌疑人。

  而從那一刻之后,她將被稱為被告人,被告人的身份將持續到她被判決以后。如果你掐指一算,一定會認為這個犯罪嫌疑人的階段并不那么太長,即使加上延長偵查的1個月,滿算也才100天。但是,我是說的如果順利的話。如果她足夠倒霉,那么,根据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只要偵查机關估計,“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就可以申請再延長2個月。然而,這還沒完,延長2個月后,根据127條后段的規定:“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這樣,也就是說,她將在7個月,即大約220天的時間里,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劉荻于2002年12月15日被逮捕,到現在為止已經2個月15日的時間,卻遲遲沒有起訴,那么,如果不出意外,對她應該是已經按124條的規定,批准了延長羈押的手續。

  你可能會很惊訝,但其實這是很正常的程序。按照中國的刑事訴訟法,劉荻如果僅僅被羈押220天已經算幸運的。因為,更不幸的事情是,她可能被适用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該條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羈押期限。也就是說,在她被羈押了220天的時間后,仍有可能繼續下一次羈押的循環。所以,當你知道這些,你就發現,我們唯一可以為她做的事,只剩下禱告了。
  
  二
  
  但這些還不是我要說的重點,在這個漫長的階段里,劉荻就象一個誤入深井的小孩,無論是身體還是精神,都在接受著她前所未有的折磨。對于一個落入深井的小孩,如果因為技術原因,我們不能立刻救她出來,至少我們可以在井邊大聲呼喊,以幫助這個小孩擺脫在黑暗中的孤獨、無助和恐懼的情緒。我們相信,對一個小孩來說,克服精神上的恐懼,讓她對生命還保持希望,或許比物質上的幫助更加重要。而對于現在的劉荻來說,又何嘗不是?然而,在劉荻的羈押期間里,我們能在精神上幫助她些什么?

  當然,本來應該首先問的是,作為一個犯罪嫌疑人,劉荻應不應該得到幫助?但由于我已經假設每個看這篇文章的讀者,都是一個應該具有的同情心的人,所以,應不應該,對每位讀者來說,甚至對于承辦劉荻的公務員來說,都不是問題。因此,我在下面先陳述可不可能的問題。不過,你將看到,當可能性被否定以后,應不不應該的問題,就是這個案件中最重要的事情。
  
  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也就是說,這條法律,已經使得劉荻在正常情況下,也就是在124條所規定的大約100天的羈押期限內,不能獲得辯護人的幫助。當然,如果在延期羈押期間,也不能。

  讓我們看看辯護人能夠介入以后,被告人可以獲得哪些幫助吧。按照刑事訴訟法36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复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當然,其他辯護人,比如,劉荻的親友能夠當辯護人,也可以有此項權利。除此以外, 辯護人還可以按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收集与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据“。為什么辯護人的這項權利很重要呢?因為,在劉荻作為犯罪嫌疑人的時期里,她和她的親屬,本來可以按照刑事訴訟法51、52條的規定,申請取保候審。因為,按照51條2項的規定,只要能夠證明劉荻取保候審后,“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她是可以用取保候審的名義,重新回到社會的。
  
  但是,由于她是犯罪嫌疑人,而且還沒有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因此,她即使獲得律師的幫助,律師也不能行使作為辯護人的那些權利。這樣,律師也就不可能掌握足夠的材料和證据,劉荻的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就此切斷了。總之,取保候審已經成了司法机關說了算的一項權力,而不再是劉荻和她的親屬,其實也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的一項權利。除非,這些犯罪嫌疑人用某些方法換取司法机關的施舍。

  現在,我們只好考慮其他的幫助。翻遍了整個刑事訴訟法,我都沒發現它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夠擁有与自己的親屬進行會見和通信的權利。也就是說,刑事訴訟法的意思的是,如果劉荻的父母不能作為辯護人的身份,在至少100天的時間里,連和自己的女儿見面的机會都沒有。而按照該法第32條的規定,就算是請辯護人,也只能是1-2名,這樣,由于劉荻的父母需要請一名專業律師,那么,他們二人之間,即使在進入審查起訴階段以后,也必有一位不能見到劉荻一面。這是一部怎樣違背人性的法律!
  
  還好,天無絕人之路,在國務院1990頒布的《看守所條例》中,我看到第27條這樣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机關同意,并經公安机關批准,可以与近親屬通信、會見“。注意,這种通信和會見,必須“經辦案机關同意“,“并經公安机關批准“。但很好。從立法的角度來說,我不得不承認,一個1990年頒布的國務院的條例,比1996年頒布的法律,更加懂得人權的意義和人的感情。同時,也說明,這部刑事訴訟法,根本沒把人當回事。

  當然,實際上,即使按照條例,劉荻的父母也只有在取得各個机關的同情和可怜以后,才能見到他們的女儿。所以,現在,有關机關不讓劉荻的父母接近劉荻,毫不違法,而是依法辦事。這又是一個怎樣荒誕的故事。
  
  三
  
  最后一條可能有利于我們幫助劉荻的法律,就是刑事訴訟法第96條。這條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机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看到這里,你也肯定和我一樣,燃起一點希望之火。
  
  但是,這一條還沒完,因為它接著說:“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机關批准。“
  
  到這里,我們可以完全理解劉荻為什么不可能獲得律師提供的咨詢、代理申訴、控告這些幫助了。因為,我們都知道,國家秘密是由某一部分人說了算的,國家秘密的大旗祭起的時候,所有人都應該沉默。

  但你可能仍然不理解,象劉荻這樣一個北京師范大學的學生,能夠掌握什么國家秘密。或者,對她的監禁,能夠對保護國家秘密有什么幫助?讓我們看看劉荻的案子為什么是國家秘密吧。按照中國的《保守國家秘密法》第8條第6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屬于國家秘密,按照第7項的規定:“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确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的,不屬于國家秘密。“什么是“本法第二條“呢?這條規定:“國家秘密是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的人員知悉的事項“且不要說,由“國家保密部門“來确定什么是秘密是多么容易。至于什么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也根本不可能在劉荻這件案子中可以做出精确的交代。況且,如果偵查机關非要适用第6項(它的限制受到部門規章的限制),也未嘗不可,即“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已經是國家秘密。

  那么,不但是劉荻,換成任何人,任何案件,在偵查階段,都屬于國家秘密。
  
  在這种情況下,還有哪個律師去做這件吃力不討好的事情,還有哪個律師愿意去做這件隨時被宣布為非法的事情。

  至于劉荻,這個手無縛雞之力的,一輩子都不可能接触到國家秘密的小女孩,也因此,將在國家秘密的保護傘下,任人宰割。
  
  現在,如果你看完了以上的陳述,你應該相信,劉荻不能獲得任何幫助,不是司法机關的違法操作。相反,司法机關將一步一步地,全部按照合法的程序,在100天或者更長的時間里,合法地剝奪劉荻和親屬交流和會見的權利,剝奪劉荻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讓劉荻在牢獄里,獨自咀嚼絕望和隔离的滋味。直到她精神崩潰,或者讓我們的司法机關獲得他們想要的東西。

  而司法机關能夠這么做,就是因為這部前面標明了民主共和國頭銜的刑事訴訟法。

  這部刑事訴訟法,極少規定人民的權利,但卻從不考慮限制強大而可怕的國家權力。即使在規定公民權利的那些可怜的條文中,它都盡可能地簡化,并且從來不從反面規定國家机构的義務和違反義務的責任。事實上,它唯一關心的是,在所有公民可能享有權利的地方,如何用國家權力來剝奪這些權利。
  
  基于此,它更談不上考慮人道主義。它甚至不考慮拉一點人道主義的色彩作為自己的血腥遮羞。
  
  四
  
  這就是我們的刑事訴訟法。當我將它通讀一遍以后,只發現三個主題,第一,是打擊罪犯,第二,打擊罪犯,第三,還是打擊罪犯。
  
  打擊罪犯當然重要,這個道理,几千年前的地球人就知道。但是,如果刑事訴訟法僅僅是為了打擊罪犯,那么,可以明确地、大聲地說,根本不需要刑事訴訟法!只要一部刑法就夠了!兩千年以來的專制中國已經證明,靠一部刑法,完全可以更加有效地打擊罪犯。
  
  同樣一個道理,也是現在任何一個地球人都知道的。一切有資格被稱為現代法治國的國家,都需要通過刑事訴訟法來保障人民作為最低底線的安全權。英國,這是第一個將專制的惡名拋在身后的國家,就因為12世紀的《自由大憲章》里第一次明确規定: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人民可以免于羈押和繳納稅賦。也就是說,在800多年前,人類已經總結出,公民的安全權和財產權是國家首要保障的對象。而也只有出于這個目的,刑事訴訟法才有成立的必要。

  但是,讓我們來看看這部刑事訴訟法。它宣稱它要施行無罪推定,它宣稱,它將執行憲法的指示,把進入到這個程序中的公民,一定當作公民來看待。但它甚至沒有把一個犯罪嫌疑人當成一個人。它唯一目的,就是如何從精神和肉體上徹底地擊垮任何一個進入這個程序中的人。讓他們即使以后能夠脫离牢獄,也再沒有生活的信心。它處處設防,不給任何人留一口喘气的机會。它要讓所有進入這個程序的人們,都嘗到國家暴力和任人擺布的滋味。它似乎深恐人們不知道它的厲害,更不用說考慮無辜者的痛苦。它根本無視法律應該把人視為主體這一原則。在每一個條文中,它 都將人當作客體或者非人。它也不尊重人類起碼的尊嚴和感情,甚至以侮辱犯罪嫌疑人和他們的親屬為樂事。它讓人民感到絕望和無助。它的存在,只是想讓這個社會充滿恐怖的气氛。而一位思想家早就說過,只有極權國家,才把恐怖作為自己唯一的目的。

  這一切都說明,它不是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法律;這一切都說明,它僭用著民主共和國的稱號。這一切,也只能證明,這部刑事訴訟法,是一部可恥的法律,是一部值得我們唾棄的法律。
  
  說它是一部可恥的法律,還有以下三點可以證明。
  
  一、它是一部可恥的法律,因為它無視現代文明社會共同的价值和准則。《世界人權宣言》明确宣布,這樣一些原理是無可置疑的:“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第11條1項)。這一原則要求,每個國家對于無罪的公民,都應該全面維護它的自由和作為人的尊嚴,侮辱這些自由和尊嚴,就是侮辱人類本身。

  但刑事訴訟法卻無視這些原理,它不但不考慮設置人道的制度,反而盡可能通過設置一些模糊的條文,達到取消公民自由的目的。它還打著執行聯合國公約的旗號,裝出貫徹無罪推定原則的模樣,將同一公民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時的身份,划分為兩种,使一种能夠得到幫助,另一种卻不能。它這樣規定的后果就是,讓這個國家里的任何一個懂得這部法律的公民,宁愿在偵查階段承認有罪,以使自己早日成為被告人,也不愿在偵查階段忍辱偷生。

  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還規定,“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嚴的待遇。“(第10條1項)。《公約》還指出,在指控人們犯罪時,使他們能夠与自己選擇的律師會見、交流,這是作為人的“最低限度的保證“(第14條3項)。而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則規定,任何人受到拘留時,“應得到協助“,并可以与自己的親屬取得聯系(第6條3項)。任何人在受到指控時,“應保證他在訴訟的所有階段都得到公平的待遇“(第7條3項)。但刑事訴訟法卻想方設法地繞過這些准則,它打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益的旗號,硬是將公民獲得協助的權利加以取消。
  
  二、它是一部可恥的法律。同時因為,它違背憲法的基本原則,侵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們的憲法宣示,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我們的憲法相信,基本權利的核心內容,在任何時候都不能侵犯,更不用說是剝奪。這樣的規定,不但對于正常的公民有效,更是對于那些被怀疑有罪的公民。我們的憲法通過這樣的宣示,表示它要保衛人民的安全,不讓人民生活恐怖之中,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衛這個社會。我們的憲法認識到,只有在為人民提供足夠的安全、自由和信賴的時候,人民才會熱愛他的祖國。

  然而,這個下位法,卻悍然不顧憲法的權威。它通過种种類似陰謀詭計一樣的手段,侵犯自由,侮辱人的尊嚴。它散布的是仇恨,得到的也只能是蔑視。

  三、它是一部可恥的法律,還在于它的手段的卑鄙。它利用強大的國家机器,在打擊一個脆弱的公民時,無所不用其極。連2000多年前殘暴的秦國,都在自己的法律中表示:“治獄,能以書從跡其言,毋治(笞)諒(掠)而得人請(情)為上,治(笞)諒(掠)為下,有恐為敗“(《封診式》)。所謂“有恐為敗“,指的就是,如果一個國家要通過使人恐懼的辦法來“治獄“,那是最下流的手段,也是“治獄“的失敗。但今天的法律,還在通過恐怖來對個體生命施加淫威。它不讓一個弱小的女孩,見到她的父母。它害怕這個在它嚴密控制下的女孩,對同樣在它控制之下的律師說上兩句話。它甚至不敢讓公民在面對審訊時保持沉默。這樣做的目的,不過是想在精神上,更加徹底地擊垮被它視為對手的公民。
  
  此后,它也不試圖建立一個公正的審判制度。當它在審判之前折磨了一個公民之后,它并不准備在審判之中,還公民一個清白。而是處處讓法院受到各种力量的干擾,比如,使法院按照以前的案卷作出判斷,使警察的判斷能夠影響審判。又比如,讓法院形成垂直管理系統,以使法院失去中立的地位。它也從不試圖建立公正的證据開示制度,也從不想在制度上排除可能是非法的證据,它甚至默認沒有證人出庭而只有書面材料的審判,也能宣判公民有罪。更不用說,它還會隨時賦予警察以權力,將已經接受過審判的人們,再次因為同一個案件陷入牢獄之災。這說明,這個法律,不但毫不理解人權的意義,甚至拒絕接受人道主義的基本原理。這也說明,說它以散布仇恨和恐怖為目的,一點不冤枉。

  我想,以上三點,足以證明,這部法律的确是可恥的。
  
  從第一個憲政國家形成雛形,已經800多年過去了。安全和自由的道理,早已路人皆知,根本不值得在這里重申。至于有些刑事訴訟法的學者,想必對我以上所述的常識,更是一哂了之。然而,可悲的正是因為這些常識還需要重申。更可悲的是,立法者學會了用合法的手段,來取消人民的權利。是的,當我們發現,一部刑事訴訟法不是想通過正當的程序來保護人們,而是處心積慮地來取消人們對安全和自由的預期,那么,這部刑事訴訟法,除了把取消基本權利這一事實合法化以外,什么都沒做。

  但正因為這部虛偽的法律,使得問題變得复雜化。使得問題隱藏在被人們視為神圣的法律下面。使得如果不通過曲折地揭示,人民不明白自己究竟遭遇了什么。

  因此,我在這里再一次重申,如果在中國的現行法中,非要比較哪一部法律最可恥的話,那么,非刑事訴訟法莫屬。如果中國的現行法中,非要比較哪一部法律最野蠻的話,那么,也非刑事訴訟法莫屬。當然,精确的說應該是,在所有現行的法律制度中,刑事訴訟法律體系是最可恥和野蠻的。
  
  這樣說的理由很簡單,因為,如果有人說,中國還存在這樣一种法律制度,這种法律制度,不遵循聯合國人權公約的規定,違反現代人類社會共同的价值准則,并且以侵犯人權為己任,那么,這個人指的就是刑事訴訟法律制度。另外,如果有人想找一個制度,來研究下位法如何違反憲政和法治精神,我也向他推荐這個可恥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

──轉自《新世紀》

(http://www.dajiyuan.com)

相關新聞
罕例—民訴新制延後上路
韋拓:從下滑到坍塌 國足告別世界盃之路
林一山:被歷史選中的上一代香港人
林一山:港人何以為信念從沒退後?
如果您有新聞線索或資料給大紀元,請進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