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橋:SARS、人權與岐視

小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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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紀元4月8日訊】SARS在全球擴散,造成死亡、恐慌,對經濟的影響深遠,對民生的打擊重大。尋根究底,中國作為SARS的輸出國,在應該向全球發出警告的時候,竟採用一貫的隱瞞、欺骗、封鎖消息等害己害人的做法,使SARS向世界蔓延。加拿大是重災區,我們這些海外華裔在過去兩週,開始感受到四週不友善的壓力,及在別人靜默的憤怒中,漸有抬不起頭來的感覺。就在加拿大多個人權團體及政府要員迅速通過傳媒等渠道,向公眾發出警告及再教育的時候,人權、歧視,這些既熟悉又陌生的概念,在一夜之間竟對我們變得從沒有過的重要。那什麼是加拿大的人權?在何種情況下才算是受到歧視呢?

根据加拿大的人權與自由憲章(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加拿大的人權法案(Canadian Human Rights Act),及各省的人權法規(Human Rights Codes),誰也不可以膚色、種族、國籍、信仰、宗教、性別、年齡、身體殘障、性傾向等為籍口,對他人歧視。所謂歧視(discrimination),簡單來說,就是以語言或行動,不公的對待他人,使他們蒙受傷害。在加拿大,歧視是犯法的行為。

歧視之所以錯,是因為犯岐視的人不看受害者整個人,而只看他們不可以改變的特質而對他們作出侵犯及傷害。人的種族、膚色、信仰、性別、年齡等是構成我們的本質,真能改變,就不是我們了。所以基於這些他人不可以改變的本質而惡待他們,是十分不理性,不合乎人道,不公平的。

界定歧視最重要的一點是犯歧視的人將極度的偏見或仇恨付諸行動,言論也算在內。單是態度上有偏見(prejudice or bias),還不構成歧視,雖然歧視開始時都與偏見有關。歧視又分個人歧視(individual discrimination)及制度性歧視(systemic discrimination)。

舉個例子,僱主由於不認同你的信仰而開除你,或房東因認為黃臉孔都與SARS有關而拒絕把住房租給你,算是個人歧視。制度性歧視就比較複雜了。制度性歧視源於主流社會及決策階層的一些價值取向或對某些事物的錯誤判斷,並將他們這一套貫以規章制度,甚至訂定法律,然而這些法例對某些人卻是不公的。舉個例子,政府在為新移民辦的英語課程中不附加托兒班,讓在家帶孩子的婦女無法參加;又或政府在興建公共洗手間時只顧及身體健全的人,而忘了為殘障人設計他們能用的廁所等。

在極權的國家,制度性歧視通常是有針對性的,也是一種打擊工具。在獨裁者的操控下,政府開動國家的宣傳機器,先達到集體洗腦的效應,同時立法使歧視的行為合法,最後這法律貫穿到國家所能控制的每一個環節。又為了使這種歧視能世代延續,當權者通常在教育下一代方面著手,竄改教科書,扭曲事實,強行愚民。在這些國家,由於沒有立足於公義、公平的法制,獨裁者不接受公眾監管,民眾由於受到蒙蔽,獨立判斷的能力不高,制度性歧視很多時候都在整個社會的默許及推波助瀾下,走入極端而成為血腥鎮壓。當年希特勒對猶太人,或現在的江澤民對法輪功,都是典型例子。

加拿大以移民立國,多元文化的目標是建立共有的價值觀 (shared values),但同時鼓勵生活在這個國土的人保留他們原先的文化、信仰、傳統、習俗,也要求國民尊重彼此在這些方面的不同。但光憑美好的意願是不夠的,所以政府需要立例保障。此外,在加拿大,所有的政府機構及稍具規模的非政府組織及私營企業,都設有保障這些基本人權的規例,嚴格要求管理層及員工遵守,違者會受到處分。在公民教育的熏陶下,一般加拿大人對人權的警覺性也相當高。

人與人之間也是相當複雜的,特別是在工作或公共埸所,要辨別是歧視還是個性問題或溝通出了障礙,有時也不很容易。發生問題時,最好能客觀、理性地多方衡量;如果仍覺得是歧視,就要把事件過程清楚、如實地記下,然後向社區中心及法律緩助處求助。受害人也可直接委托律師,或逕自到自己省份的人權調查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ssion)作出投訴。

歧視往往不是獨立存在的,是因為有人默許、縱容、姑息,才有了那個環境;所以真有歧視的事情發生,當事人一定要站起來說不,其他人也要扙義執言、把侵犯人權的事看作是對整個社會(包括你和我)的直接傷害。一個公義、和諧的社會,有賴全民對「天賦人權,不可侵侮」的認同及持久不衰的努力。@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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