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澤西

董克文律師談法律(五十八))

「F.O.B.合約中的損失風險(Risk of Loss)」

【大紀元6月2日訊】從事貿易的華商不少在運輸過程中,經常引起爭論。筆者最近受理一件因F.O.B.合約而引起爭論的訴訟案,那些案子通常都是按「統一商業法」(Uniform Commercial Code)簡稱”UCC”來處理。今介紹案例就是與UCC有關的。

本案經過簡要如下︰原告與被告「機械系統公司」簽了一分合約。原告在1989年8月向被告「機械系統公司」訂購一臺(Dries and Krump Press Brake)乾燥壓縮成型機。該機器的價格是$28,000,合約的交貨條件是這樣寫的︰「F.O.B.機械系統公司的在伊州(Illinois)相伯格(Schaumburg)市的倉庫」;本案的同時被告還有Randy’s Truck Lines,一家運輸公司。該運輸公司是被僱來把該乾燥壓縮成型機從機械系統公司的伊州相伯格市的倉庫運往原告在賓州的公司。機械系統公司從運輸公司那裏取得一分保險單,其保險額是$100,000元,扣除額是$2,500元。

在1989年10月20日,運輸公司從機械系統公司搬走該乾燥壓縮成型機。但在運輸途中,該機從運輸的卡車上翻了下來。運輸公司因為沒有繫緊該機,被伊州的警方開了一張罰單,原告從運輸公司的保險公司獲得賠償$5,000,因為該保單的這類意外賠償的上限就是$5,000。該機器的價值為$28,000元。

原告不甘損失,就告了機械系統公司和運輸公司索賠。原告要求法庭直接按法律審判賠償;被告機械系統公司也交叉動議要求法庭按法律審判撤案。

賓州東區聯邦法庭裁決如下:本案的爭執是應按「統一商業法」(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損失風險」(Risk of Loss)條款處理。所有的訴訟人都同意,賓州和伊州的相關法律並無實質上的區別,因為該兩個州都採用「統一商業法」﹙UCC﹚。

UCC法裏的「F.O.B.送貨地點(Place of shipment)」意思是賣方須按UCC第2─504條款裏規定的方法和責任承擔費用和損失風險(Risk of Loss), 把貨物裝上運貨者的運輸工具上。所以被告機械系統公司需要承擔費用和風險,把機器放到運輸公司的運輸工具上去。一旦運輸公司接過貨物,損失的風險轉移到買方上去了。

「統一商業法」規定﹕當合約要求或授權賣方由運輸公司送貨。如果合約沒有指定賣方需送貨到一某特定的目的地,損失的風險轉移到買方,一旦貨物送到運輸公司後。當然賣方需要根據貨品的性質而合理的選擇它們的運輸方式。

本案原告爭辯﹕被告機械系統公司沒有選擇合理運輸方式,因為被告沒有確定運輸公司有足夠的保險,以避免在運輸途中免受損失。原告由此而說乾燥壓縮成型機從來就沒有真正地按照UCC第2─504條款的規定,送到運輸公司手裏。因而損失風險(Risk of Loss)從來都還沒有轉移到原告買方手上。

原告引述了一個紐約市民事法庭的判例來支持其論點。該案例的被告用四等郵件給一個大學生運送二箱計算機。而買方曾同意賣方可以化$50元的運費和保險費。賣方僅化了$9.98元的運費和保險費,每個箱子價值$1663元而保險的賠償只有$200元一箱。賣方還把其中一箱子送錯地址,並在箱子外面貼有會引起竊賊起偷竊心的標籤,紐約市民事法庭裁判,被告沒有適當的安排運輸那些計算機。

本法庭不認為該案例支持原告的說法在那個判例中的那個貨物是沒有購買足夠的保險,誤寫了送貨的位址,使用四等郵件和張貼了能引人起賊心的標籤。那個個案中的被告是明顯的粗心大意。而本案中的被告機械公司並沒有承擔責任要購買運貨的保險,也沒有用低於買方所要求的廉價來運貨。

雖然統一商業第2─504條注明如果賣方與運輸公司達成協議,把貨物的真實價值報價,限制在某一低於真實價有限的價格內,從而使買方在有損的情形下,不能有機會從運輸公司方面獲得足夠賠償時,而損失的風險又是要買方承擔的,是屬於不合適的選擇運輸方式。

這種因賣方不是運貨報價而剝奪了買方的機會從運輸公司那裏受到補償,是與本案中賣方沒有去確定運輸公司有足夠保險,保護買方有可能的損失是大不相同的,因為本案中的買方仍可控告運輸公司求償。

「統一商業法」第2─504條款中的「合理性」,是指賣方在運貨說不管是買方或賣方付運費時,都要按照貨物的性質而選擇合理的運輸方法,譬如說,易腐爛的貨物不用冷凍器運輸就不合理了。但該法從來沒有被引伸到賣方有責任去調查運輸公司購買的保險金額和條件。

本案的被告機械系統公司的行為不是不合理,被告取得了保險單,並沒有做任何事情使原告向運輸公司求賠償的權力受損。當運輸中,意外發生時,「統一商業法」已經規劃出運輸中損失的風險由誰承擔。本案的合約表明是「F.O.B.賣方的倉庫」,故原告買方需承擔在運貨中途的損失風險(Risk of Loss)。被告機械系統公司的控告案應被撤訴。

原告請查Cook Specialty Co. V. Schrlock, 772 F, Supp. 1532 (1991年)賓州東區聯邦地區法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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