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6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曼娜香港三日電)香港政府週二公布已就「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修訂,包括在煽動叛亂罪行中加入「相當可能慫恿他人犯煽動叛亂罪」的條文,以及處理煽動刊物罪由不設檢控時限,改為三年期限。
有關草案主要修訂包括,只有故意煽惑他人觸犯危害國家罪行,才能構成煽動叛亂罪;並且將煽動性刊物罪訂立三年的檢控時限。
至於緊急情況下入屋調查權力,由總警司改為助理處長級或以上;以及訂立上訴規例,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改為保安局長。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國家安全條例已在立法會經過兩個月的徹底審議,條文已大致討論完畢。政府在聽取過各界意見後,已作出了很多修訂,達到同時保障國家安全和人權的效果。她希望可按原定時間表,在今年七月恢復二讀及三讀通過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