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小百科: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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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7月1日報導】(中央社台北一日電)五十萬港人今天走上街頭,抗議港府執意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香港基本法二十三條涉及的是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等國家安全方面的罪責,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中國大陸全國人大香港特區籌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由香港特區負責訂定有關法律。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內容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香港特區籌委會認為,基本法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應由香港特區負責制定,而在立法之前,可採用原有的「刑事罪行條例」為香港特區法律,但在適用和解釋時,須使之符合基本法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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