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7月31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三十一日電)台灣考試院長姚嘉文今天答覆中央社記者詢問時指出,公務人員包括常任文官或政務人員,均是全體國民的一份子,當然有表達支持特定黨派、公職候選人的權利,但從概念上來說,當公務人員是公務身分時,不得運用公務資源、公務設備等為特定政黨、人員輔選,其餘沒限制的,就是可以。
姚嘉文指出,細部的規範,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均已通函政府各機關的公務人員要嚴守行政中立,未來也仍還有許多討論的空間,但從概念上來說,換個角度或可這樣說,「法令沒有規定限制的事,就是公務人員的權利」,也就是公務人員可以憑自己自由意志去表達和去做想做的事。
他表示,在細部的行政中立規範,例如公務員的配車,社會大眾多數應已可接受配車是高階公務人員薪資一部份的觀念與價值,換言之,高階公務人員即使在非上班時間使用,宜無涉動用國家資源的問題,但如果是將配車借給他人使用,這又牽涉另一層次問題。
要求行政中立類似配車的細部規範,他認為,還需要社會大眾一起討論,讓規範更明確,也才能讓全體公務人員都容易瞭解與遵守。
姚嘉文表示,簡單的從概念上來歸類區分,有公務身分時,不得違反行政中立的原則包括法官不能穿著開庭的法袍為他人競選站台、一般常任文官的公務人員不得具職銜、具名為他人拍錄競選廣告等,都是相關清楚概念的延伸。
至於以往在選罷法規定,只有「助選員」才得為公職候選人助選的規定,或是過於瑣碎與嚴苛,姚嘉文認為,甚或說是不切實際的規定,例如夫妻在房間內相互溝通為特定政黨、人員助選,即使夫或妻均不具特定公職候選人的「助選員」身分,但顯然這是國民的基本權利,同時是否也諷刺了法律存在的盲點。姚嘉文說,清楚概念的延伸,包括公務人員不得利用公務資源、設備為特定政黨、人員輔選,例如使用公務辦公場所,為支持或反對特定政黨或公職候選人召開會議,均是違反行政中立的作為。除了法令明文限制的部分,其餘的,基於公務人員也是全體國民一份子的考量,一般國民享有的權利,公務人員也應享有同等權利,似不宜被任意擴大解釋遭剝奪。(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