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7月31日讯】(中央社记者黄文宗台北三十一日电)台湾考试院长姚嘉文今天答复中央社记者询问时指出,公务人员包括常任文官或政务人员,均是全体国民的一份子,当然有表达支持特定党派、公职候选人的权利,但从概念上来说,当公务人员是公务身份时,不得运用公务资源、公务设备等为特定政党、人员辅选,其余没限制的,就是可以。
姚嘉文指出,细部的规范,铨叙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均已通函政府各机关的公务人员要严守行政中立,未来也仍还有许多讨论的空间,但从概念上来说,换个角度或可这样说,“法令没有规定限制的事,就是公务人员的权利”,也就是公务人员可以凭自己自由意志去表达和去做想做的事。
他表示,在细部的行政中立规范,例如公务员的配车,社会大众多数应已可接受配车是高阶公务人员薪资一部分的观念与价值,换言之,高阶公务人员即使在非上班时间使用,宜无涉动用国家资源的问题,但如果是将配车借给他人使用,这又牵涉另一层次问题。
要求行政中立类似配车的细部规范,他认为,还需要社会大众一起讨论,让规范更明确,也才能让全体公务人员都容易了解与遵守。
姚嘉文表示,简单的从概念上来归类区分,有公务身份时,不得违反行政中立的原则包括法官不能穿着开庭的法袍为他人竞选站台、一般常任文官的公务人员不得具职衔、具名为他人拍录竞选广告等,都是相关清楚概念的延伸。
至于以往在选罢法规定,只有“助选员”才得为公职候选人助选的规定,或是过于琐碎与严苛,姚嘉文认为,甚或说是不切实际的规定,例如夫妻在房间内相互沟通为特定政党、人员助选,即使夫或妻均不具特定公职候选人的“助选员”身份,但显然这是国民的基本权利,同时是否也讽刺了法律存在的盲点。姚嘉文说,清楚概念的延伸,包括公务人员不得利用公务资源、设备为特定政党、人员辅选,例如使用公务办公场所,为支持或反对特定政党或公职候选人召开会议,均是违反行政中立的作为。除了法令明文限制的部分,其余的,基于公务人员也是全体国民一份子的考量,一般国民享有的权利,公务人员也应享有同等权利,似不宜被任意扩大解释遭剥夺。(http://www.dajiyuan.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