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6年04月17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旻洲台湾台北报导)立法院会17日三读通过《法院组织法》第106条条文修正案,增订被害人得于裁判确定后,声请阅览评议意见,但不得抄录、摄影或影印;并规范经处死刑的评议簿,应永久保存。

过去法院的评议过程,如法官们在讨论过程中的攻防、不同法官对量刑的考量,以及是否有少数意见。受限于《法院组织法》第103条的评议秘密原则,不对外公开。这次修正第106条,赋予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判决确定后声请阅览的权利。
提案的立委翁晓玲表示,鉴于处以死刑判决的案件对社会安全有重大影响,也对被告生命权影响甚钜,故此类判决的评议内容至关重要,但依现行机关档案保存的规定,评议簿仅需保存10年,导致已经判处死刑的个案,恐因评议簿灭失而无法确认是否经一致决,使其得逃脱死刑的执行。
翁晓玲谈及,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正当审判程序,她提出修法版本,增订经处死刑的评议簿,应永久保存的规定。
委员会讨论时,国民党立委吴宗宪等人提出修正动议,除有翁晓玲的提案内容外,也增订“被害人”得于裁判确定后声请阅览评议意见,并定义何谓“被害人”。在场朝野立委与司法院官员讨论后,通过吴宗宪等人所提修正动议。不须交由党团协商。
三读通过的《法院组织法》规定,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或曾为辅佐人,得于裁判确定后声请阅览评议意见。但不得抄录、摄影或影印。
所谓的被害人,指的是《犯罪被害人权益保障法》第3条第2款的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死亡者,其同条第3款的家属,视为本条所称被害人。此外,经处死刑的评议簿,应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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