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人士談大陸反邪教法  第2集-評北京官方訂立反邪教法5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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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3日訊】(希望之聲記者藍述採訪報導)「時事評述」節目,我是藍述。聽眾朋友你好,今天我們「時事評述」的話題將繼續討論北京官方的反邪教法。1999年的10月30日北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就是所謂的反邪教法。在前面的節目中,我們已經請海外的一些宗教和學術人士發表了他們對這部反邪教法的評論和分析,在今天的節目中我們將聽聽法律界的人士對這部反邪教法的看法。朱婉琪律師是紐約亞洲研究協會的成員,也是目前全球起訴江澤民律師顧問團的律師,在今天的節目中,我們將聽聽朱律師對這部反邪教法的評論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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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述:聽眾朋友,一談到反邪教法,一個不可迴避的事實,就是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對法輪功的鎮壓,眾所週知,1999年的7月北京當局開始公開鎮壓法輪功。緊接著,在1999年的10月,北京官方通過了這部反邪教法,毫無疑問,法輪功在這部所謂的反邪教法通過之後是首當其衝。所以,一談到反邪教法,一個不容迴避的問題,就是這部反邪教法是否為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鎮壓法輪功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據。那麼,朱婉琪律師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她這樣指出—-

朱婉琪:法輪功團體從1999年的7月20號開始正式的被中國前國家主席江澤民鎮壓以來,已經有上百萬的人流離失所,還有一千六百人喪失生命。其實,那麼殘酷的一場鎮壓,在國際的人權法上面來講可以說是自二次世界大戰之後最嚴重的人權的迫害,對於中國大陸的人民來講,很多人認為北京政府,尤其是以江澤民為首的黨羽集團,對於法輪功在中國大陸的鎮壓是合法的. 事實上,就國際人權律師以及中國的律師在這五年當中的研究及觀察,他們這整場鎮壓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不管是從中國的國內法方面來觀察,或者是從國際人權法律上來觀察,江澤民的這場對於法輪功的迫害跟鎮壓都是完全不合法的。

藍述:那麼妳覺得北京在1999年10月30號所通過的反邪教法,難道不能作為鎮壓的依據嗎?

朱婉琪:很多中國人誤以為中國人大所通過的所謂反邪教法,以及所謂的最高人民法院,還有最高檢察署關於反邪教具體的解釋可以作為打壓法輪功的依據,其實這是完全的謬誤,在法律上面這樣的一場非法的鎮壓和迫害是多麼的荒謬,我想舉幾個實點吧!經過這些錯亂的實點就會很明顯地發現這場鎮壓是行政大於司法,司法大於立法,是完完全全違反中國的憲法和中國刑法廈的一場迫害和鎮壓。

一開始這場鎮壓最明顯的就是江澤民在6月7號對於中央政治局處理法輪功問題的一場講話,明確地要把法輪功當做一個政治鬥爭的對象,要嚴打懲治法輪功開始。再換句話講,整個迫害的一開始,是在行政的部分,也就是這個前國家主席他自己在行政的部分先立下一個規矩,在6月7號的講話當中,確定要把法輪功當作懲治鬥爭的對象,然後,在這場講話當中,又確定了6月10號將成立處理法輪功的領導辦公室,也就是所謂的610辦公室,現在雖然改名了,可是610辦公室是在6月7號講話當中認命李嵐清、羅幹為其主導的,這樣子的所謂的處理法輪功辦公室在那個時候並沒有任何的所謂法律依據,它就是以一個行政上的談話,確立了要打壓法輪功的一個政策。

藍述:妳的意思是不是說在6月份成立這個辦公室的時候,它還沒有憲法的依據?

朱婉琪:對,他根本沒有任何的法律的依據,先以政策性的講話,就開始進行了對於法輪功的所謂政治鬥爭,而那個時候的政治鬥爭並沒有談到法輪功的團體有任何危害社會的情況,完完全全就是在非常模糊抽象的一個政治鬥爭下談話而卻定了這個政策,當時是沒有法律的任何依據的,然後接上來通過這樣一個談話的確立之後,在7月22號經由行政部門,也就是公安部的六禁止和民政部的一個取締法輪大法協會的決定,變成了有文字的具體的行政命令來決定對於法輪功的全面的抓人、打人、非法的拘捕和關押。可是,到了這個7月份的這個時候也只有所謂的行政命令。

藍述:妳是說公安部的行政命令?

朱婉琪:對,公安部的、還有民政部的取締決定,這個公安部和民政部基本上是屬於行政部分的決定,並不是一個經過國家正式有立法權的立法機構所通過的法律,而這樣子的一個行政命令已經成為他打壓的所謂的依據,也就是說行政部門已經擅自做決定了。然後,我們往再下走,到了7月27號江澤民再度發表談話,在這個談話當中又再度說要對法輪功進行嚴打懲治,在這個時候司法機關跳出來了,8月6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朱家敦(音)根據7月27號的談話不讓司法系統受理法輪功學員的陳情,他們認為法輪功學員不可以使用任何的法律手段來要求司法的救濟,換一句話講,這個司法機構他並不是依據了國家的法律不打壓法輪功,而是根據行政上面的行政首腦7月27號的談話來確定了他司法實行的原則,這在法律上面來講就是一場荒謬,司法機關怎麼可以擅自經由一個黨主席,一個國家主席的一篇談話而剝奪了人民在法律上的權利呢?在8月6號最高人民法院的座談會當中,說明了對於法輪功的案件一概的不受理,這就開始了確立司法成為政治鬥爭的一個工具。

然後接下來,我們再往下走,到了10月份,10月30號人大通過了所謂的邪教法的規定,這是10月30號的事情,可是10月8號,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檢察院對於反邪教法的具體解釋就已經率先的出來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檢察院他所謂關於辦理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的所謂的司法解釋,事實上是走在人大通過那個決定之前,就是在所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之前,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先針對邪教組織問題提出解釋了。

藍述:那麼我想問一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他有沒有權力在人大通過反邪教法之前,他就對憲法進行解釋?

朱婉琪:從法律的角度方面來看,10月8號人民檢察院所通過的具體應用法律處理邪教組織犯罪案件這個法律問題的解釋,是針對刑法第三百條的邪教組織來進行解釋,這個當中有非常大的法律錯誤的地方:所謂人大反邪教處理實際上在整個架構當中是走在了最後,它的荒謬其實在哪裡呢,是說他雖然在表面上在文字當中提到,是針對刑法第三百條的邪教組織進行法律問題解釋,事實上它不但已經超越了立法權擴張的司法解釋,同時,不管在10月30號法院的具体解釋,或者是在其後人民代表大會反邪教處理的規定當中,都從來沒有提到「法輪功」三個字,從來沒有去真正的在法律上解釋法輪功是邪教組織,從來沒有過這樣子的字眼,可是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部分以及最高人大部分,一個解釋和一個規定竟然也成了政治上面要打壓懲治法輪功的幫兇。

我們在進一步看,10月8號司法部門所通過的解釋當中還存在一個什麼樣非常根本的問題? 就是他違反了刑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合國刑法第三條罪行法定的原則,這個罪行法定的原則在全世界不管是英美法系或者是在今天中國大陸的刑法的規定上面,罪行法定主義是刑法判人入罪當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則規定。

藍述:剛才講的刑法第三條,妳能不能再詳細解釋一下。

朱婉琪:這個罪行法定主義,事實上不管是在中國大陸,或者是在文明法治的國家,這個原則是最高的原則。我舉個例子來講,今天任何一個人他做了一個行為,如果他沒有辦法預測他的行為有沒有違法的話,這個法律本身就是有問題的。比如說,我喝了一杯水是不是犯罪,法律上必須要有明確規定,所以有刑法第三條的罪行法定主義,其他世界上各個文明的國家中,都是嚴格的遵守罪行法定主義的。我把刑法第三條規定念給你聽:「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要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藍述:那就是說必須要立了法說他這種行為是犯罪的之後,才能去判他的刑?

朱婉琪:對,才能夠定罪,而且不能夠隨便的模糊解釋和擴大解釋,如果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只靠一個模糊解釋的話,不能夠隨便的剝奪人生命健康基本的人權,所以對於法律沒有規定的行為,作為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他就可以擅自的解釋這個邪教組織的定義,而且把他隨便套用在法輪功團體的身上,這樣子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行為基本上就是非法的,而這個罪行法定主義,對於不管是英美法系、大陸法系的國家,以及中國的法律這都是今天在刑事法上面,尊重人權當中最高的一個法律原則。

藍述:那麼為什麼說10月8號最高檢察院對刑法第三百條關於邪教的解釋是一種越權的完全非法的解釋呢?

朱婉琪:為什麼說這個解釋已經超越了所謂的罪行法定呢?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還有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中華人民共合國的法律下,只能夠針對他的下級法院和他的下級檢察院在司法事務上面所出現的司法衝突給予解釋,可是他竟然越權對刑法第三百條的邪教組織規定給予解釋,已經超越了法律赋與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檢察院能夠所做的司法解釋,它直接侵害了中華人民共合國的立法機關的立法權,換句話講它對於刑法第三百條邪教組織的解釋是個越權的非法解釋,即便是一個越權的非法解釋,這個解釋也不想當然就可以用在法輪功團體身上,換句話講,他是層層的法律上的荒謬。

藍述:我想先問一個問題,妳是不是說對刑法第三百條的解釋權是屬於人大,不屬於最高法院?

朱婉琪:一個法律的解釋的權利分成兩種方式,一個是立法權的解釋,一個是司法上面的解釋,對於刑法上面罪責的規定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要解釋的話,他的權利只能針對下級法院和下級檢察院發生司法解釋上的衝突的時候,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檢察院才有這個資格和法律上的權利來解釋,可是1999年10月8號所通過的不是針對下級法院使用上的問題提出司法解釋,它是直接侵害了中華人民共合國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對於刑法第三百條的解釋,所以他是一個越權的司法解釋,這是違法在前其一。

其二,他這個非法的超越立法權的司法解釋,也不能夠運用在法輪功團體的身上,它並沒有針對法輪功,再換句話講,江澤民他對於法輪功的打壓,還是回朔到7月22號,經過中央電視台所對外發布的公安部的六禁止和民政部的取締決定,還是以那兩纸所謂的行政的命令來作為打壓法輪功的工具,而公安部的六禁止和民政部的取締決定沒有任何更高的法律的根據跟法源的根據,因為不管是後來的1999年的10月30號中國人大所通過的規定,以及10月8號最高人民法院跟檢察院所通過的那個解釋,都不足以為江澤民在中國大陸對於法輪功團體的打壓提供合法依據,從6月份行政政策上的確立到利用了一個行政命令,到後來亂七八糟的10月份的這個越權的司法解釋,以及後來10月30號中國人大所通過的反邪教組織的規定,完全是在法律上面本末倒置的一場法律的笑話。

司法機關和立法機關怎麼可以違反刑法的第三條罪行法定主義那麼最高的一個法律原則,利用一個抽象模糊的所謂反邪教組織的這樣一個抽象的定義將法輪功團體入罪?而且,這個入罪的根據竟然不是根據什麼很清楚的一個法律方面的解釋,而是根據7月27號以及這個之前江澤民的政策談話,難道一個國家的司法系統可以經由一些演講和談話,就來剝奪中國憲法第36條給予中國人民的信仰自由的權利和35條公民結社的自由嗎?這是非常淺而易見的非法。

再換句話講,在剛才談到了從6月7號的講話,6月10號610辦公室的成立,7月22號公安部六禁止和民政部取締決定,7月27號的再談話,以及8月6號最高人民法院根據7月27號所下達的命令不接受法輪功的案件處理,以及到後來10月份先是有了所謂反邪教的具體問題的解釋,到最後再冒出一個10月底人大所通過的反邪教的規定,他整個結構上面對於法輪功的迫害跟打壓,就是一個持續錯亂,在法律上面荒謬的一個決定。

簡單一句話,就是行政大於司法,司法大於立法的一場鎮壓,完完全全把司法、立法作為江澤民他個人(的工具)打壓法輪功、迫害法輪功、剝奪法輪功學員在憲法35條和36條等其他的各款上面的基本權利。所以,今天把這樣子的一個時序湊起來之後,從剛才講的整個這個所謂打壓的根據上來看的話,這個根據根本就是荒謬的,而且根本是法律上錯誤的、是越權的、是非法的,是違反刑法罪行法定主義,違反憲法給予中國人民的權利的。

更嚴重的它也違反中華人民共合國憲法第九條的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就是中華人民共合國在1984年簽署和批准禁止群體滅絕的公約,而今天他們把法輪功當作打壓懲治的對象,而且,不經由正當的法律程序,剝奪了法輪功學員司法救濟的權利,擅以民政部行政命令來非法拘禁、非法取證、非法逮捕、非法虐殺和傷害法輪功學員,這種種舉動都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合國在1984年所簽訂的禁止殘害人群的群體滅絕的公約,同時,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合國所簽署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憲法上來談的話那更不用說,今天竟然以一個政策的談話,以一個行政部門的六禁止和取締的決定,就可以隨意剝奪中國憲法上面授與中國人民的基本人權嗎?不管從刑法的層次、從憲法的層次、從中國所簽訂的國際條約的層次,江澤民這五年來對於法輪功的打壓和迫害都是非法的。

藍述:聽眾朋友,今天的「時事評述」節目就為您播放到這裡,我們非常感謝全球起訴江澤民律師顧問團的朱婉琪律師接受我們的採訪。那麼,朱律師在接受我們採訪的過程中還談到了許許多多有關於目前全球多個國家起訴江澤民所牽涉到的國際法和國際公約,以及在多個國家中起訴江澤民的案件所取得的進展情況,這些我們都將整理出來在後續的節目中為您播放。

聽眾朋友,感謝您收聽「時事評述」節目,我是藍述,我們下次再見。

(據希望之聲國際廣播電台「時事評述」節目錄音整理)(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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