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te logo: www.epochtimes.com

中國人民來台從事短期商務活動 放寬限制

【字號】    
   標籤: tags:

【大紀元11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17日電)陸委會制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草案」,整合現行短期商務活動性質,納入規範。為促進商務人事往來便捷性,並對中國人士資格、邀請單位限制、商務活動範圍,適當放寬,以履行台灣成為WTO會員國對「服務業貿易總協定」承諾事項。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指出,行政院今天通過「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草案」,實際施行日期將須待相關配套完成後,可望在今年底施行。

陸委會表示,大陸地區人民現行可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及「跨國企業自由港區事業台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的企業邀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相關活動許可辦法」來台進行商務活動。

陸委會經濟處處長傅棟成說,「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草案」是基於簡併相關規範、循序漸進開放及健全安全管理等原則擬定。

他表示,依現行規定,可邀請中國商務人士來台的邀請單位,年度營業額新台幣除須一千萬元以上,且中國投資也要三十萬美元以上,新辦法草案刪除須在中國投資的資格條件,如此將使符合資格的企業,由二萬二千家增至二十萬家之多。

傅棟成說,受邀中國商務人士,原本身分須為主管、技術人員、採購人員或專家,且須任職一定期間,新規定放寬為企業負責人、經理人、專門性及技術性人員,無任職一定期間的限制。

他指出,雖然政府鼓勵中國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但政府對企業邀請人數仍有總量管制;在本國企業部分,營業額在新台幣一千萬至三千萬元之間者,每年申請人數不得超過十五人次、營業額在新台幣三千萬以上者,以不超過三十人次為原則。

傅棟成表示,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台分公司、辦事處等,每年申請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人次;跨國企業、自由港區事業、台灣地區營業達一定規模的企業,人數限制可更放寬,但須視個案情形而定。

他說,新辦法草案規定中國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的停留期限,也劃分不同商務活動性質而有不同規定。若來台商務訪問、考察、會議、演講、參加商展、參觀商展等活動,可在台停留十四天;若來台從事商務研習、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可停留三個月。

至於審查及管理機制,新辦法規定中國人民應邀來台從事商務活動期間,應辦妥人身保險,並課與邀請者的責任。

傅棟成說,新辦法施行後,未來每年中國商務人士來台約為七萬人,但來台也須中國政府核准並發給入台證,在對方仍有嚴格篩選及限制下,中國商務人士實際人數可能遠低於推估值。

他強調,在新辦法推行後,事業單位申請中國人士來台從事短期(三個月以下)的商務活動,將適用「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草案」;民間團體申請的中國專業人士來台交流,尤其涉及中國黨、政、軍身分的人士,現階段仍適用「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產業科技人士來台,現階段仍適用「專業活動許可辦法」;跨國企業內部人員調動,現階段仍適用「跨國企業商務活動許可辦法」。

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