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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来台从事短期商务活动 放宽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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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李佳霏台北17日电)陆委会制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草案”,整合现行短期商务活动性质,纳入规范。为促进商务人事往来便捷性,并对中国人士资格、邀请单位限制、商务活动范围,适当放宽,以履行台湾成为WTO会员国对“服务业贸易总协定”承诺事项。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指出,行政院今天通过“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草案”,实际施行日期将须待相关配套完成后,可望在今年底施行。

陆委会表示,大陆地区人民现行可依据“大陆地区专业人士来台从事专业活动许可办法”及“跨国企业自由港区事业台湾地区营业达一定规模的企业邀请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相关活动许可办法”来台进行商务活动。

陆委会经济处处长傅栋成说,“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草案”是基于简并相关规范、循序渐进开放及健全安全管理等原则拟定。

他表示,依现行规定,可邀请中国商务人士来台的邀请单位,年度营业额新台币除须一千万元以上,且中国投资也要三十万美元以上,新办法草案删除须在中国投资的资格条件,如此将使符合资格的企业,由二万二千家增至二十万家之多。

傅栋成说,受邀中国商务人士,原本身份须为主管、技术人员、采购人员或专家,且须任职一定期间,新规定放宽为企业负责人、经理人、专门性及技术性人员,无任职一定期间的限制。

他指出,虽然政府鼓励中国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但政府对企业邀请人数仍有总量管制;在本国企业部分,营业额在新台币一千万至三千万元之间者,每年申请人数不得超过十五人次、营业额在新台币三千万以上者,以不超过三十人次为原则。

傅栋成表示,侨外投资事业、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办事处等,每年申请人数不得超过三十人次;跨国企业、自由港区事业、台湾地区营业达一定规模的企业,人数限制可更放宽,但须视个案情形而定。

他说,新办法草案规定中国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的停留期限,也划分不同商务活动性质而有不同规定。若来台商务访问、考察、会议、演讲、参加商展、参观商展等活动,可在台停留十四天;若来台从事商务研习、验货、售后服务、技术指导等履约活动,可停留三个月。

至于审查及管理机制,新办法规定中国人民应邀来台从事商务活动期间,应办妥人身保险,并课与邀请者的责任。

傅栋成说,新办法施行后,未来每年中国商务人士来台约为七万人,但来台也须中国政府核准并发给入台证,在对方仍有严格筛选及限制下,中国商务人士实际人数可能远低于推估值。

他强调,在新办法推行后,事业单位申请中国人士来台从事短期(三个月以下)的商务活动,将适用“大陆地区人民来台从事商务活动许可办法草案”;民间团体申请的中国专业人士来台交流,尤其涉及中国党、政、军身份的人士,现阶段仍适用“专业活动许可办法”、产业科技人士来台,现阶段仍适用“专业活动许可办法”;跨国企业内部人员调动,现阶段仍适用“跨国企业商务活动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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