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對反分裂法名稱仍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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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於國香港二十三日電)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反分裂國家法(草案)立法程序,據此間媒體報導,草案從名稱到內容條款在涉及台灣事務的部門及法學界仍有爭議,究竟該叫「國家反分裂法」還叫「反分裂國家法」,仍待商議。

明報報導指出,學者認為名稱不同,法律內涵亦將相去甚遠,例如能否完成反分裂戰爭的授權也將因名稱不同而有別,因此目前的草案只是作為框架構想提出討論,距真正完成立法程序尚有一定距離。

參與草案起草的一位北京學者表示,立法思想與法律表述完全是不同的範疇,法律必須嚴謹。例如,法例名稱是叫「國家反分裂法」還是「反分裂國家法」,起草時就有爭議,其差異將決定能否體現立法思想。

從名稱上說,「國家反分裂法」屬於特別法,「反分裂國家法」則屬於普通法。前者可以自動完成戰爭授權,並且擁有區域性準國際法的效力。根據聯合國規章,當一國的法律可能對周邊地區或國際產生影響時,這項法律可以報送聯合國備案。而「反分裂國家法」屬國內法,很難完成戰爭授權任務,這就成了日後反分裂戰爭隨機發動的障礙,法律效力將大打折扣。

這位學者表示,在起草反分裂法草案時,如何冠名確實引起爭議。考慮到立法的緊迫性,目前要做的是首先啟動立法程序,法律的名稱、內容條款等均可在今後的研討中再調整修訂。

「政治層面的需求與法律層面的考慮有時是不同步的。」這位學者說﹕「正是因為考慮到兩個不同名稱之間的含義差別,現在暫時採用比較溫和的稱謂(即官方宣布的反分裂國家法。」

廈門大學台灣研究院院長劉國琛也認同這種說法。他指出,法律的名稱不同,內涵亦將相去甚遠,這當然是很重要的,這取決於立法意圖。「如果全國人大立法原意是要遏制並有效地反對分裂活動,當然是特別法比普通法更合適。」

他說﹕「現在我們要立的反分裂法屬於特別法,因此我認為名稱和內容都還需要討論,要充分徵求意見,包括人民代表、法律界的意見等。」

學者認為,法案還應涉及對干擾、破壞中國統一大業,以實際行為支持分裂勢力從事分裂中國的活動的國家進行報復的程式和措施﹔同時,規範對分裂分子的處罰辦法,並保護不支持台獨的台灣民眾的利益,對戰時損害補償應有所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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