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12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于国香港二十三日电)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立法程序,据此间媒体报导,草案从名称到内容条款在涉及台湾事务的部门及法学界仍有争议,究竟该叫“国家反分裂法”还叫“反分裂国家法”,仍待商议。
明报报导指出,学者认为名称不同,法律内涵亦将相去甚远,例如能否完成反分裂战争的授权也将因名称不同而有别,因此目前的草案只是作为框架构想提出讨论,距真正完成立法程序尚有一定距离。
参与草案起草的一位北京学者表示,立法思想与法律表述完全是不同的范畴,法律必须严谨。例如,法例名称是叫“国家反分裂法”还是“反分裂国家法”,起草时就有争议,其差异将决定能否体现立法思想。
从名称上说,“国家反分裂法”属于特别法,“反分裂国家法”则属于普通法。前者可以自动完成战争授权,并且拥有区域性准国际法的效力。根据联合国规章,当一国的法律可能对周边地区或国际产生影响时,这项法律可以报送联合国备案。而“反分裂国家法”属国内法,很难完成战争授权任务,这就成了日后反分裂战争随机发动的障碍,法律效力将大打折扣。
这位学者表示,在起草反分裂法草案时,如何冠名确实引起争议。考虑到立法的紧迫性,目前要做的是首先启动立法程序,法律的名称、内容条款等均可在今后的研讨中再调整修订。
“政治层面的需求与法律层面的考虑有时是不同步的。”这位学者说﹕“正是因为考虑到两个不同名称之间的含义差别,现在暂时采用比较温和的称谓(即官方宣布的反分裂国家法。”
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院长刘国琛也认同这种说法。他指出,法律的名称不同,内涵亦将相去甚远,这当然是很重要的,这取决于立法意图。“如果全国人大立法原意是要遏制并有效地反对分裂活动,当然是特别法比普通法更合适。”
他说﹕“现在我们要立的反分裂法属于特别法,因此我认为名称和内容都还需要讨论,要充分征求意见,包括人民代表、法律界的意见等。”
学者认为,法案还应涉及对干扰、破坏中国统一大业,以实际行为支持分裂势力从事分裂中国的活动的国家进行报复的程式和措施﹔同时,规范对分裂分子的处罚办法,并保护不支持台独的台湾民众的利益,对战时损害补偿应有所前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