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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限制競爭 台灣光泉牧場遭罰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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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三日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表示,光泉牧場公司在生乳收購合約書中,以不當限制交易相對人的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合約書的條件有限制競爭之虞,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9條第6款規定,公平會處以新台幣75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日前接獲檢舉指稱,光泉牧場限與酪農戶簽訂的民國92年生乳收購合約書第13條及第14條內容,除限制酪農戶不可將所產的生乳自行加工、販賣,或擅自將產乳給非屬光泉牧場的第三人,有關冬季產乳超過配額部分,雖約定酪農戶可自行處理,但也不可將產乳交給同屬該公司契約的酪農戶,或自行加工、委託代工,自創品牌生產與該公司同性質的乳製品在市場販售,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對此,光泉牧場認為,因為酪農戶如未合法取得乳品工廠資格,依據食品衛生管理相關規定,不可經營生乳加工及販賣乳製品,為避免酪農戶違法進行生乳加工及販售乳製品,且又對外宣稱與光泉牧場生乳來源相同,如經驗證不符食品衛生管理規定,將間接影響公司聲譽;限制酪農戶不可擅自交乳給第三人,是為避免夏季生乳需求高,酪農戶如果與 2 家以上的乳品工廠簽約,可能無法提供足夠數量給光泉牧場,導致影響營運。

但公平會表示,酪農戶是否合法取得乳品工廠資格而經營生乳加工及販賣自有品牌乳製品,屬酪農戶是否違反食品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問題,和光泉牧場無關;光泉牧場與酪農戶簽訂的生乳收購合約書中,既對個別酪農戶每月所交生乳配額量均已約定,如果酪農戶未依約定配額交乳,即應自負無法履約的責任,如果酪農戶已依約履行,就其所產的配額外生乳,應享有營利自主權。光泉牧場限制不公平交易的條款,足以影響酪農戶的營運自由。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光泉牧場指出,限制酪農戶冬季配額外生乳產銷部分,是為疏解酪農戶近幾年冬乳生產過剩的收購問題,但公平會認為,酪農戶所產的配額外生乳,既屬本身所有,酪農戶當可選擇與光泉牧場或與市場上其他提供較好交易條件的公司自由交易,以增加利潤或減少冬乳生產過剩損失,因此光泉牧場的契約限制,也足以壓抑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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