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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限制竞争 台湾光泉牧场遭罚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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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三日电)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员会今天表示,光泉牧场公司在生乳收购合约书中,以不当限制交易相对人的事业活动为条件,而与其交易,合约书的条件有限制竞争之虞,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9条第6款规定,公平会处以新台币75万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日前接获检举指称,光泉牧场限与酪农户签订的民国92年生乳收购合约书第13条及第14条内容,除限制酪农户不可将所产的生乳自行加工、贩卖,或擅自将产乳给非属光泉牧场的第三人,有关冬季产乳超过配额部分,虽约定酪农户可自行处理,但也不可将产乳交给同属该公司契约的酪农户,或自行加工、委托代工,自创品牌生产与该公司同性质的乳制品在市场贩售,涉嫌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

对此,光泉牧场认为,因为酪农户如未合法取得乳品工厂资格,依据食品卫生管理相关规定,不可经营生乳加工及贩卖乳制品,为避免酪农户违法进行生乳加工及贩售乳制品,且又对外宣称与光泉牧场生乳来源相同,如经验证不符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将间接影响公司声誉;限制酪农户不可擅自交乳给第三人,是为避免夏季生乳需求高,酪农户如果与 2 家以上的乳品工厂签约,可能无法提供足够数量给光泉牧场,导致影响营运。

但公平会表示,酪农户是否合法取得乳品工厂资格而经营生乳加工及贩卖自有品牌乳制品,属酪农户是否违反食品卫生管理相关规定问题,和光泉牧场无关;光泉牧场与酪农户签订的生乳收购合约书中,既对个别酪农户每月所交生乳配额量均已约定,如果酪农户未依约定配额交乳,即应自负无法履约的责任,如果酪农户已依约履行,就其所产的配额外生乳,应享有营利自主权。光泉牧场限制不公平交易的条款,足以影响酪农户的营运自由。

公平会进一步表示,光泉牧场指出,限制酪农户冬季配额外生乳产销部分,是为疏解酪农户近几年冬乳生产过剩的收购问题,但公平会认为,酪农户所产的配额外生乳,既属本身所有,酪农户当可选择与光泉牧场或与市场上其他提供较好交易条件的公司自由交易,以增加利润或减少冬乳生产过剩损失,因此光泉牧场的契约限制,也足以压抑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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