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華市被拆遷戶投書

浙江金華市公檢法暴力強拆 聲勢浩大

一座城市的拆遷 行政權與法的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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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4日訊】歷史古城金華,不僅以火腿聞名於世,尤以其悠久的歷史文化古跡,和眾多的歷史文化名人如璀璨的星辰,閃爍在祖國的大地上。

2003年,隨著一場歷史上規模最大,轟轟烈烈的城市拆遷運動,不是地震勝似地震,成片50年以上歷史遺留的古建築及許多才建十年以內的完好房子在「舊城改造」的藉口下,均在一瞬間被砸毀,處處是廢墟。中共中央宣傳部委託新華社主辦的半月談11期以「金華:一座城市的拆遷之痛」為題,發表了專題報導。指出:就在最近國辦發出《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之後,當地這場被稱之為「新造城運動」的舊城改造行為仍未偃旗息鼓,受到拆遷戶尤其是城市貧困階層的強烈抵制他們在整個拆遷過程中經歷的苦楚和抗爭,不僅成為當前一些城市拆遷運動的一個縮影,也為中國城市拆遷制度的變革提供了足夠充分的「標本」依據。

自去年十月份以來,浙江省金華市數萬被拆遷戶有政府三大招數的強力推進下(招數一:保房子,就要丟工作;招數二:傳喚、逮捕上訪群眾,以儆效尤,如五十四歲的胡雲菲以「擾亂社會秩序罪」,被「判三緩四」;另如洪源村的吳品祿、楊鬱菡以「非法集合、遊行、示威罪」被判刑一年六個月;招數三:心理攻勢,讓拆遷戶居無寧日。詳情見半月談)。身心疲憊,精神崩潰,絕大部分屈服於軟硬兼使、威逼欺騙的強制性高壓政策。在推土機的淫威下,違心的與拆遷人簽訂了「城下之盟」。但至今還有約百戶未簽「賣房協議」。今年三月十四日,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和「國家新生和保障人權」正式寫入憲法並通過。中國的民主和法治又暴發了有史以來規模最為宏大的強制拆遷行動。約二百餘名公、檢、法幹警,十多輛警車將金華的一類地區,婺江東路北側地塊即水門地段的幾戶留守戶密密匝匝的層層包圍,動用幾台推土機,在沒有經過與被拆遷人做任何財產保全和公證簽字之下,一大群手臂上套著紅袖章的幹部及民工,野蠻的強行拆毀公民的合法私有房產,並將屋內的傢俱等物不知運往何處。

早有預謀 策劃強遷

國務院2001年305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明令廢止了91年78號令中的第九條「當地政府可以組織實施統一的拆遷」。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五條: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在商業開發專案中,政府行政部門不應作為拆遷主體,但在金華的城市拆遷工作中,由建設局操縱婺城區和開發區在近期才突擊設立城市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作為拆遷主體,政企不分、官商一體,被拆遷人一開始就被置於極不平等的一方,公民的基本權利必然要受到嚴重的侵犯。

金華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處於2003年5月21日作出的《金華市區二OO三年舊城改造拆遷實施工作的操作程式以及相關部門配合方案》聲稱:「對於少數釘子戶實行強制拆除的工作由房管局、市建設局法規處、市拆遷管理處、婺城區法院、公檢法、市公證處等相關部門配合執行。」這是一種有預謀的強制拆遷行為,本應居於公正監督管理立場的行政部門處處偏袒拆遷人,處於劣勢的被拆遷人的合 法權益根本無法得到保障。半月談也指出:這份文件被許多拆遷戶理解為「有預謀的強制拆遷」。

拷押無辜 妹妹株連

今年35歲的吳旭雲,系失業人員,2000年 自謀出路,艱苦創業。在水門巷自家合法私房中,首先在金華帶頭創辦了「好幫手」家政服務中心,並經民政部門核發了正式營業執照,照章納稅。金華日報曾以「吳旭雲,失業不失志,創辦好幫手」為題,作了專題報導。金華晚報、金華電視臺等媒體也廣泛宣傳,被社會所廣泛一致公認,成為金華家政的領頭羊、金華家政培訓的特聘講師、第一家擁有自己網頁的家政單位,是家政待業的知名品牌、為社會作出了貢獻。不僅不花國家一分補貼,自力更生,還為國家解決了一百餘位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問題,受到市婦聯等部門的大力表彰和獎勵,稱其是下崗再就業的標兵和楷模。因此,合法營業是不容置疑的事實。在去年的拆遷評估中,她的事實營業房錯評為「住宅房」,拆遷人欲以此少給補償。吳旭雲多次及時提出複估申請,無奈各行政部門像踢皮球似地推來踢去,互相推諉,一直沒給她進行複估。拆遷人先主動提出行政裁決,吳旭雲不服裁決,依法向省建設廳法制辦提出行政復議,省廳已正式受理,在行政復議的法定期間,拆遷人又迫不及待地向法院提出先予強拆訴請,並將她的住房停水、停電,並縱容拆遷民工擅自破門而入,二面夾攻,雙管齊下。對房子進行毀、砸、偷、破壞。吳如雲接連向公安局派出所報了幾次案,並向110巡警報警。110來後,違法拆遷人還是有恃無恐,置之不理,最終只得在大門口貼上「給小偷先生」的公開信,及在大門邊垟上寫上了醒目的:「此房未簽任何協議,若有錯拆,依法賠償」。三月十六日留守戶們見到了婺城區法院貼在大門上的強制執行通知書,最後通牒,限令三天騰空後強拆。十七日天旭雲和另一留守戶拿著半月談2003年11期裏面有關內容到法院質詢:省高院已向各級法院發出通知,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未達成協定的情況下,不予受理拆遷人強制拆遷的訴請」,況且已向省建設廳提起行政復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十六條規定,拆遷人在法定復議期間同時向法院法院提請先予強拆訴請的行為是違反法定程式的,金華為什麼不執行?區法院的有關當事人答復是政府要求他們這樣做,也沒有辦法。

3月19日早上,吳旭雲想進自家合法私房中再拿回一些有關發表她事蹟的報導資料、營業執照副本及員工檔案等珍貴資料。但才進去不久,法警們就從窗戶爬了進去,強攔硬拖,並用手銬將她的雙手銬起來當成犯人似的押時了警車,她想向110報警,法警奪了她的小靈通。吳旭雲哭喊道:憲法何在?人權何在?其妹妹當進曾進到屋中去勸姐姐,怕出意外,也被當成「同夥」,連拉帶推「押送」去隔離作了筆錄。其妹在車上哭訴:我是來勸我姐的,為什麼把我也像犯人一樣押起來?法警說:你已經在法場裏了,影響我們的執法工作,比方,現場是刑場,你進去就是搶犯人了。其妹妹說,這些我不懂,因為我姐在裏面,我和表姐過來,想去勸她,就怕我姐太衝動,做傻事,如我懂的話,也不會站在那裏。

二次強拆 淚水漣漣

現年已八十歲高齡的劉奶奶,祖上留下水門總建築面積為303.88平方米房屋。其母朱秋蓮為了生活,曾將236.58平米的房屋出租。「文革」時期被造反派接管。1991年市房管局登記發證辦公室換新房產證,劉奶奶發現新證的房屋面積只保留67.30平米自住房,而236.58平米出租房面積未登記在內。於是多次要求按中央1986、1987相關檔落實「文革」政策,清退被接管的房屋,然而房管部門一直沒有回復。1993年,該地段「舊城改造」,因沒有落實「文革」房產政策,劉奶奶拒絕搬遷。1993年12月31日,其合法居住房產第一被市人民政府責令強制執行了。強拆後,拆遷部門僅歸還了53.92平米的同類地段住房,作回遷產權「調換」安置用房。儘管房子越拆越小,面積越遷越少,劉姐奶奶年齡卻越來越大。她心想,1995年剛落成的新房子,餘下來的晚年總該安度了吧。不料去年其居住的清波巷地塊又一次被納入大規模的「舊城改造」區域!連上次還不到十年時間!而且拆遷人不僅不同意回遷,還以極低的所謂「基準價」作為補償,總價共計117944元,以去年全市一類地區的商品房市場平均價4800元/平方米計算,劉奶奶到時只能買回約24個平方米的住房。整整少了一半多!根本無法居住和接受!拆遷人軟硬兼施說:「趕快搬了吧,雞蛋碰石頭,碰不過的,這是政府行為,認命吧!」緊接著,不僅停水斷電,樓道護欄也被砸毀,房頂也被砸了個大窟窿,床上被上都是石灰粉,下雨天髒水流進了鍋灶裏。其女兒劉燕萍用大紅油漆在大門兩旁寫上「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受憲法保護」,「損壞依法賠償」。但拆遷人置若罔聞,將房門撬壞,路面被挖了在坑,四處通道全都被泥土堵了。八十多歲的年邁之人,心臟病多次發作,還要遭受有家不能歸!劉奶奶不服房管局的裁決,依法向省建設廳法制辦提起行政復議,省建設廳已受理。3月19日上午,在法定的復議期間,劉奶奶的住房第2次被強拆了,連同一些未搬出的物品,全被壓在廢墟中,整個過程還不到30分鐘。而搬出的一些傢俱等物至今未告訴搬至何方。拆遷人威風凜凜,揚長而去,劉奶奶活了八十二歲,還從未見過這種無法無天的情景,300多平方米祖傳的合法住房經幾次折騰、二次強拆,最終只剩下了一堆廢墟。氯憤得當場想去撞牆,結果心臟病又復發,去醫院搶救。

百年古跡 毀於一旦

現年已八十高齡,患有冠心病、高血壓等多種慢性病,原金華市醫院創始元老醫師希韞的祖傳百年建築,是金華悠久的歷史傳承文化的遺跡。水門巷是歷史文化街區,也是古城牆的遺址,歷史文化名城的見證之一。其歷史文化和文物考古價值是任何人工建築所永遠無法替代的。古老的房子是城市的眼睛,有形的詮釋了古城靈魂。2001年城市規劃將水門巷列入歷史文化保護街區。林希韞誕生在這座祖屋中,也一直生活至今,是訪地塊活著的年齡最在原見證人之一。其爺爺林蔥莆原系清朝廷文官,官職貢生。其父親林詠甘,原省政府科員,三代書香門第。曾在此屋中收集有大量極其珍貴的文化藝術珍寶,如慈禧太后寫的一筆虎字,唐伯虎畫的遊春圖,鄭板橋寫的書法……林家的這座古建築、同時還是古代兵家必爭的「水門要塞」、「水門關卡」、「城堡」、「龍首」,一個圓窗門象徵龍的眼睛。金華日報錢江晚報、都市快報等報刊連續發表評論強調「古跡遺存亟待加強保護,留住城市的眼睛」,杭州等城市今年出臺了「禁拆50年以上老房子」的法規。強調舊城改造與古跡保護這對矛盾必須辯證的統一,否則,一哄而起的舊城改造其收穫卻是對歷史文化名城和古建築永難修復的破壞。我國文物界評論說,中國改革開放20年,以建設的名義對舊城的破壞超過了以往一百年,文物專家李青梅說:「你可以用多少錢建一座新城,但你無論用多少錢也造不出一個古城」。我國先後公佈了99個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而如今金華幾乎已是徒有虛名了。

出于保護百年悠久歷史文化傳承的古建築的心願,加之營業房錯評為住宅房,明堂屋面積漏評,少評等原則性差錯,林希韞委託長子陳仲濂從去年十月份就以「百年古建築保留,回遷申請書」為題奮筆捷書數十封信函,分別投寄浙江省政府信訪辦、省長、副省長、建設廳法制辦、省文化廳、文保所;金華市政府信訪辦、副市長、市人大、市委宣傳部市委法制辦、市建設局法規處、市文體局文物處、拆遷辦、房管處、城中街道、居委會等相關部門。懇切的要求盡一切可能保留古建築。即使自己不居住,奉獻給國家作為「古宅博物館」,為後代留個珍貴的永久紀念品,自己則要求按96年省有關文件規定、產權原址回遷。以便有有生之年看看水門沿江美景。與下一代及新居民講老水門的傳承歷史文化故事。況且年邁體弱多病,搬到郊外居住不僅非常不習慣,而且不利於及時掄救治療。市文物處趙一新等幾位同志去實地考察後,評論說,該屋已有百餘年歷史,從歷史、考古、文物等角度出發有保留價值的,但他們只有考證權。拆遷部門一意孤行,堅持要「成片開發」。無奈之下,林希韞戶也就一直未同意簽約「賣房」。同樣也對所謂的「裁決」不服向省建設廳法制辦提起 行政復議,也已正式受理。為了學法用法,木希韞的長子陳仲濂還在自家整座古建築的四周牆上用鮮豔的各色油漆工工整整、清清楚楚的書寫上「憲法新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等法律條款,及「特殊情況,暫未簽約,手下留情,謝謝關照」!等警句,並貼滿了各界呼籲保護古建築,古跡文物、法律法規等報刊複印件。然而拆遷人若視無睹,縱容拆遷民工趁黑夜破門而入。在屋子的正中天花板鋸出比門還大的洞孔,以便趁黑夜偷偷的從該洞孔上到樓上屋頂,將好點的瓦片從洞中偷運出去,其餘的所有到瓦片用棍子打得衡巴爛!將好端端的牆面故意砸出一些破洞,樓梯被砸斷,中間還用有無數鐵訂露出釘尖的木條作X型封死,不讓住戶上下,從外表看,屋子還完整,其實已從中間將屋子徹底破壞,為強拆作準備。除毀、砸、盜、偷、破壞外,還將書籍字畫、傢俱、衣服等故意翻箱 倒櫥,撥散得一塌糊塗,一片狼籍。外表名像是已搬走,這些是「剩餘丟棄物」,造此假象或許是為違法拆遷尋找「合法」的藉口和偽證。連續不斷的破壞,林家無奈只得去公安局派出所報案,並在牆上貼出「尊敬的先生請手下留情」警示公開信,拆遷人仍是我行我素,更加變本加厲,除大肆破壞外,還將電線和自來水管從中間扭斷,以致自來水白白流淌,不僅給國家和人民造成財產浪費,還對人身和環境構成巨大威脅,一到下雨天,屋進而如露天一般。更有甚者,還將屋子當廁所,隨意大小便,以致惡臭熏天!總之,千方百計使你無法安居,迫使你搬遷。3月19日上午,推土機正面對著「法律牆」蠻橫肆虐的任意狠狠搗鼓。在數百執法和觀眾的「注目禮」下,「法律牆」連同整座建築在見證了一個我世紀的風雨淪桑後,徹底倒下成了一堆廢墟,寫有法律的百年古牆也不堪一擊,四分五裂。

協議未簽 被拆通天

今年四十三歲的林樸建,祖籍縉雲,人小依靠手藝為生。兒子林清患有先天性弱智殘疾。全家生活艱辛。為了一家人的生計,林樸建1979年來金華謀生,漂泊二十多年,為了後半生有個固定落腳點能安居樂業,林朴建與妻子商量後下決心在金華創業。因而咬咬牙賣掉了縉雲老家的全部房產,用二家三代的所有積蓄,還向親朋好友錯了一大筆錢,一家人節衣縮食,省吃儉用好不容易買下了位於五裏牌樓的一套私房。經開發商協商同意,增加了改建費用後,由住房改建為店面營業房和庫房。並申辦了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納稅發票等相關要件,一直用於農貿市場配套商業批零營業。無論所具備的相關證件種類,房屋的結構用途,經營的專案內容等方面的審核,全部都符合商業用房的幾項標準,房子的用途性質是鐵板上釘鐵釘——鐵的事實。在拆遷評估之初,林樸建就已將相關證件的複印件送達相關拆遷人,提出應按事實營業房標準評估,但也被錯評為「住宅房」。林樸建同樣也多次提出複估申請,但有關部門一意孤行,不顧客觀事實,堅持錯誤的評估結果。因而林樸建也就一直未簽「騰空協定」、「補償協定」,想繼續與拆遷人商量要求複估,以便使補償安置能儘量公平合理一些。然而林樸建做夢也沒想到拆遷人趁夜深人靜時強行破門而入,大肆砸毀房屋內部構件,連屋頂也被砸出比門還大的洞孔。從該洞孔中可以三直望到青天。主房被拆通天,卷閘門被砸爛,水電也停了,電線扯成亂麻,被砸碎的水泥塊七零八落、懸掛或堆積得如一個垃圾堆,庫房也拆成廢墟。新建才十年好端端的樓房就這樣被人為破壞成「危房」。房屋裏原存放有許多勞保用品等貨物竟也不知去向,無影無蹤。去派出所報案也不了了之,只能啞巴吃黃連,自認倒楣!損失如此慘重,給林樸建一家的生活造成了極大困難,欲哭無淚。受強大的精神刺激,其妻幾次欲與先天弱智的兒子一起去尋短見,林樸建硬拉勸阻,全家人抱頭痛哭,後悔當初不該變賣家產來金華買房謀生,以致今日幾乎絕了生路,不知後半輩子生活如何度過?

夜半偷拆 曝光倖免

華冠小區沿江而造,才新建不到十年。一百多住戶多是老總、老闆、高幹級人物,當時他們用高於市場價格將近2倍的價格購買,據說最高一戶的裝潢費將近250萬元,就連一顆螺絲都是香港進口的,最低戶人家裝潢也花了25萬元。訪地段同樣也列入2003年「舊城改造」拆遷範疇。拆遷部門多次貼出公告,限期搬遷,但小區居民至今不為所動。小區居民不僅在大門貼滿各種抵制違法拆遷的報刊宣傳資料,還在大門口掛出橫幅「誓與房產共存亡」……拆遷部門雇傭民工趁夜黑人靜時,將圍牆鐵欄杆砸斷,目的是想使小區安全受到威脅,迫使住戶搬遷。接連數次,居民們紛紛出錢請電焊工補接回去。但他們仍然不斷騷擾和破壞,居民們忍無可忍,去公安局派出所及報社報案,金華上報2003年11月19日以華冠花園鐵柵欄圍牆,連續被人打斷,損壞,真不知道是為了什麼?……10月29日深夜,小區門衛老陳曾聽到這個方向有響聲,當時沒有留意,但次日早晨5點半起來過去一看,發現好幾米寬的鐵柵欄已被攔腰砸斷,出現了一個大缺口。出於安全考慮,小區住戶自己出錢,請人把斷的鐵柵欄,壞的水泥基礎重新修理了回去,不料昨日淩晨1時不到,南邊的鐵柵欄又遭了殃。……斷的鐵柵欄橫七豎八地倒在地上。聽說有記者來瞭解情況,住在小區的七八名市民一起過來了,紛紛譴責這種破壞行為…… 鐵柵欄被破壞,晚上、若小偷進來,小區就少了一道安全保障,讓住戶十分擔心。昨天上午小區住戶已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公開曝光後,違法拆遷這才有所收斂。至今小區依舊,未敢強拆,按照相同時間的拆遷程式來說,僅僅是評估階段(因進不了門,大部分是按房產資料評估),而與此同時,水門區塊與五百灘區塊等數千戶百姓合法的住房均已被徹底拆毀。(其中一些也是趁夜深人靜時偷偷強拆的,如葉蘭芳、孫華等人的房子,傍晚還在,第二天早上見到的卻已是一片廢墟、破磚爛瓦!)這也是金華強拆風暴中的特殊個案了。

另如洪源村村民為抵制非法強徵集體土地和住房,補償費不合理,嚴重侵害村民利益,2004年3月22日,一支隊伍行進在浙江省金華市的街道上。百餘號人,『打著牌子,就好像古代的儀仗兩邊打著「肅靜」、「迴避」,還敲著「開道鑼」。他們舉著白色的條幅,拿大喇叭喊著口號:「還我血汗錢,子孫要吃飯」,「舊村要改造」等等。男男女女老老少少都有,年輕人胳膊上綁著一塊白色毛巾。他們一路從街道辦事處走到市政府, 這中間怎麼也有好幾公里路』。(摘自:2004年9月9日南方周未)。其他如近郊驛頭村被強征侵佔耕地造別墅群,村民們在大馬路上公開打出:「土地是我們的命根子,我們決不隨便賣」、「胡亂糟踏集體土地,是公然藐視國家法律」、「農民是否也要下崗?農民決不能下崗」、「還我們土地,我們要吃飯」、「捍衛村民合法權益、捍衛法律尊嚴」等巨型橫幅。

萬眾維護 法律尊嚴

溫家寶總理2月13日強調指出,要堅決糾正城鎮拆遷中侵害居民利益的問題,要實行行政賠償制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要重視人民群眾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 訟等法定渠道,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自問自答:你問我最關心的是什麼?是涉及到群眾利益的事情,如侵佔農民耕地,城市建設中的違法拆遷……

6月15日,國務院辦公廳繼去年9月12日建設部辦公廳下發:「關於認真做好拆遷管理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檔後,又頒發了「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2004.6.15 46號文件。檔強調指出:一些政府沒有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盲目擴大拆遷規模;有的城市拆遷補償和安置不落實,人為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有的甚至濫用行政權力,違法違規強制拆遷。這些現象不僅嚴重侵害城鎮居民的合法權益,引發群眾大量上訪,影響社會穩定……制止和糾正城鎮建設和房屋拆遷中存在的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大拆大建行為……堅決糾正城鎮房屋拆遷中侵害人民群眾利益的各種行為。維護城鎮居民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嚴格制訂拆遷計畫,合理控制拆遷規模。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和計畫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保護規劃……凡拆遷矛盾和糾紛比較集中的地區,除保證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設施等重點建設專案,以及重大社會發展專案、危房改造、經濟適用房和謙租房項目之外,一律停止拆遷……集中力量解決拆遷遺留問題…… 嚴格拆遷程式,確保拆遷公開、公正、公平……合理確定市場評估價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轉變職能,做到政事、政企分開、凡政府有關部門所屬的拆遷公司,必須與部門全部脫鉤。政府過去直接組織房屋拆遷中解脫出來,嚴格依行政,實行「拆管分離」,實現拆遷管理方式從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根本性轉變。……嚴禁未經拆遷安置補償,收回原土地使用權而直接供應土地,並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檔。政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或強行確定拆遷補償標準,以及直接參與和干預應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切實做好拆遷信訪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做好拆遷信訪工作是接受群眾監督、維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方式……積極化解拆遷糾紛和矛盾……妥善解決拆遷歷史遺留問題……加大對城鎮居民拆遷中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力度。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違反城市規劃以及審批程式、盲目擴大拆遷規模以及監用職權強制拆遷的現象堅決予以查處。對在拆遷中連續發生嚴懲損害群眾利益導致惡性事件的部門和地區,要追究領導者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對不按規定程式進行拆遷的,要及時予以糾正,並追究有關責任單位的領導責任。對濫用職權強制手段,造成嚴懲後果的,要依法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濫用管理部門及職責。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對城鎮建設和拆遷工作負總責,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切實加強對拆遷規模的總量調控,防止和糾正大拆大建;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範市、縣拆遷管理部門及職責。各市、縣人民政府要對城鎮建設和拆遷工作負總責,嚴格依法行政,量力而行,從堅決貫徹宏調控政策措施和維護人民群眾利益的高度做好城鎮拆遷中侵害群眾利益的問題突出表現在開個方面:
一是政府定價、壓低拆遷補償標準;
二是拖欠,挪用截留補償安置資金現象仍然存在;
三是濫用強制手段問題屢禁不止;
四是採取虛假承諾甚至欺騙手段簽訂拆遷協議;
五是對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相關政策規定貫徹執行不堅決;
六是對困難家庭安置重視不夠,
七是忽視信訪工作中的重要性。

人民日報2003年9月2日 報導國務院副總理曾培炎在全國房地產工作會議強調指出:「針對近期一些地方在拆遷中違規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不到位等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各級政府要把維 護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房地產工作的根本出發點,拆遷工作要嚴格依法辦事,堅持量力而行,切實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好社會穩定。」

《半月談》2003年 第十四期以「不得暴力行政」為題,發表評論指出:「行政暴力背後牽連的往往是行政的腐敗。在市場經濟的強力拉動下,政府行政呈現向自身利益的傾斜。不少「形象工程」的背後,往往隱藏著雙重的利益趨向:政治上以政績求得上級提拔,經濟上以專案撈取一己實惠。一些地方政府在稅費收繳、徵用土地、城市拆遷中, 動輒採取行政強制措施,暴力相向,甚至動用警力。羅織種種罪名抓捕人員。行政暴力造成的後果,不僅是普通百姓人身財產的傷害,還有社會秩序、公平正義的扭曲,社會倫理價值觀念的消解和政府信用的侵蝕。

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謝光飛、律師高智晟連續發表評論文章:「不是補償安置」「而是」調整財產關係:不找「救濟」去「追究」,「強拆違法」。違反法定程式,不問青紅皂白的強拆行為不僅嚴重違反《憲法》第十三條、三十九條、五條、三十三條、六十二條;同時還違反《立法法》第八條第(六)款、七十八條、八十七條;《民法通則》第四條、七十五條;《合同法》第四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三十三條;《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十六 條;《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等國家基本大法,也與黨中央國務院反復強調的宗旨批示精神背道而馳的。是嚴重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和人權的違法侵權行為!

推進法制 前景璀璨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關注和政策支持下,廣大遭受不合理強騰、強拆的被拆遷戶終於紛紛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如「秋菊打官司」似的「討個說法」,要個公道。金華日報2004年3月23日以《浙江:拆遷訴訟占「民告官」四分之一》為題指出:「拆遷」……在某些地方開始與「痛苦」、「不公」相聯……

拆遷糾紛同時引發行政訴訟異常升溫……違法拆遷引發了嚴重的社會問題……很多拆遷戶並沒有因為拆遷而改善居住條件,相反卻越拆越窮。

在去年計畫拆遷的的婺江東路北側地塊,2003年5月31日的預公告中的解釋是沿中山路能看到婺江,即全是綠化帶,以此為藉口拒絕居民回遷的要求。後又改口說要建設50米寬的臨江綠化帶,但是位於同一地塊的沿江50米內的尖峰大樓卻不拆,而不在沿江綠化帶內的信宅樓(遠離江邊)卻要被拆除,有關部門開始時對此遮遮掩掩,反復追問下,才將建小高層商品樓的計畫告知於眾……2003年6月20日金華日報在題為:《金華昨首次在杭叫賣品牌房產》中報導:2002年金華市區的商品房平均價格為2014元/平方米,有關領導風趣的形容金華的房地產是一隻空間潛力巨大的「集優股」。而在今年的房屋拆遷的一類地段住宅賠償基準價是1911元/平方米(按去年年底一類地段商品房綜合價計),二類地段為1658元/平方米。2002年馬路裏公安局宿舍樓的拆遷賠償價為2260元/平方米(處於二類地段),這1911元/平方米的補償基準價是如何算出來的?根據2003年7月21日金華市房管局《2003年金華市區域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辦法》「……其評估結果與舊房的市場成交價格基本相符,……」由此可見,這1991元/平方米是從去年的舊房的市場價而不是按照當地上年度同類地段成交價格4500~4600元/平方米大關!甚至有的樓盤已達到9300元/平方米!用補償費能買回同一類地區相同面積的住房嗎?(事實上一半的面積也買不回)。顯然這種補償安置有失公開、公平、公正。

被拆遷人依法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並質問拆遷人:「房管局有名無實,與金華市拆遷實施辦法第五條相違背,不具備管理主體資格。整個拆遷行為是無效的。拆遷辯解:這是政府內部的行政權利,被拆遷人無權干涉,這也不是爭議的焦點。被拆遷人反駁:管理的主體資格不合法,拆遷行為能合法嗎?這不是總是的焦點嗎?」!

被拆遷人在法庭上申辯:拆遷人拆遷許可證上載明的拆遷資格允許面積與實際拆遷面積相差懸殊,屬違規越權而無效,拆遷人辯解:這是可以重新向政府申請更改的;被拆遷人反駁:拆遷面積的批復是根據拆遷人主體資格來定的,這有相關法規規定,檔精神可隨便更改,法規朝令夕改可隨意推翻不執行,這種拆遷行為同樣能合法嗎?況且拆遷許可證上注明的拆遷有效期已過期,超期違規強拆能合法嗎?!被拆遷人激昂的申訴:拆遷人為了使違法拆遷合法化,使用了種種手段,甚至「明修棧道,暗渡陳倉,狸貓換太子!」

被拆人在法庭上申辯:被拆遷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應平等協商,合理補償。拆遷人辯解:這是特殊的對等關係,與普通的法律地位平等是有區別的。被拆遷人反駁:拆遷人間接的承認了市建設局局長擔任起城市開發公司董事長,房管處的下屬單位改換招牌為拆遷公司,政府直接參與組織實施統一的拆遷、評估、執行一系列雙重角色。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政企不分,官商混合的事實。而這本身就是違反國務院和省政府[2001]305號令,已廢除的第九條內容,規定政府今後不再組織實施統一的拆遷。任何人、任何組織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都應該依法行政,依法辦事,均無超脫法律之外的特權!

被拆遷人在法庭上申訴:拆遷人補償不合理,安置不到位,嚴重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權。拆遷人辯解:拆遷補償價格是市政府參考前一年的住房市場價等因素而 議定的「基準價」,是「一視同仁」的。被拆遷人反駁:我國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社會,市場經濟的最大特點是買賣雙方公平、公正、公開。兩相情願,互惠互利、等價交換。公民的合法居住權,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合法擁有房地產證的住房均受到憲法的保護。有關部門為了拆房征地造商品房賣商價用計劃經濟時代的行政命令,單方面定價,用前年的舊房價來核算去年的基準價,無疑是「刻舟求劍」的荒唐做法。拆房和補償均行政化、命令化、強制化,建好房後出售卻市場化、商品 化、自由化。處置同一事物,依據的是兩種截然相反的政策和措施;自相矛盾,不能自圓其說。以致形成廣大被拆遷戶補償極不合理,安置極不到位,損失慘重,流離失所,談拆色變。而開發商卻低買賣高賣,房價暴漲,財源滾滾,喜形於色,被拆遷戶與拆遷人及政府情緒對立極不正常的現象,于情于理於法都不合乎。房屋拆遷、評估、安置應該市場化、「隨行就市」,「等價交換」,按拆遷當時當地段的市場價格作為評估的參考價,雙方意見達成一致情願後成交。拆遷、評估、安置、售房實行的應是一元化的市場經濟體系,而不是依靠人民賦予的手中權力一相情願的單方定價、強買強賣、強拆強毀。拆遷人辯解:我們提供給被拆遷人貨幣補償、或現房安置兩種自由選擇方式,這充分體現了拆遷補償安置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被拆遷人反駁:貨幣補償是單方一口價,現房或期房安置的房子都是一些郊外,交通不便,環境很差,質量不好的房子。況且都在四、五類郊外地區,掩蓋了其較低房屋地區價與被拆遷人原居住的自有私房一類地區極高的房屋地區價的巨大區別和差價。抹殺了土地使用權的無形資產,因而無論是貨幣或現房,期房,這兩種供「自由選擇」的補償安置形式均是極不合理的不能對等的所謂「等價交換對等物」。卻又硬強迫廣大被拆遷戶非要「挑選」其中一項「對等」交換方式不可。這不是單方定價,強買強賣嗎?

拆遷人辯解:土地屬於國家所有的,因此可以隨時收回重新規劃。被拆遷人反駁:原住戶都擁有國家正式頒發的合法有效使用期還未到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明文規定: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朝令夕改、大拆大建,百姓如何安居樂業?拆遷人辯解:政府為了城市建設需要,可以徵收或徵用土地。被拆遷人反駁:城市建設包括市政公共設施建設和商業開發,而造商品房屬商業開發,不屬於可以大規模徵收或徵用的範疇。半月談第十期指出:「公共利益豈能成為商業拆遷障眼法?」被拆遷人在法庭上理正詞嚴的申辯:被拆遷人居住的地區大多原在市區最好的一類地區,而拆遷人為了建高級商品房商業開發,擅自收回並拍賣原有合法公民住房的土地,將原住戶強遷至4~5類較差地區,這種做法合法嗎?

浙江日報2003年8月25日以「不要再把弱勢群體從城市中心驅逐出去」為題,發表評論:新華社記者在一些城市調查發現……好地段上的弱勢群體紛紛外遷他外,而城市中心地帶大都建成了「富人」區。為此,新華社記者呼籲舊城改造不要成了「驅貧引富」之運動。……以犧牲大多數人的利益為代價換取城市建設的發展,是與黨的性質和奮鬥目標格格不入的行為。

被拆遷人將房地產證舉證強調:房地產證上的國徽圖案是代表國家最高權威機關認證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房產和土地的合法使用權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憲法明文保護的,不能說拆就拆就拆。拆遷人辯解:拆遷是政府行為,是帶有強制性的,憲法第十三條後一句也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 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況且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十七條也有可以向法院申請先予強的規定。被拆遷人反駁;中華人民共和國憲 法新十三條規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規定只有在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前提下,才能有償的徵收或徵用。而現在的大規模拆遷,許多是借用「公共利益」的 名義,其實是為了開發商建造商品房高價賺取高額利潤,這屬於商業開發的需要。這不屬於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也不屬於可以大規模徵收或徵用的範疇。另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六款規定,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必須制定法律。而法律是必須經過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房屋是公民最大的非國有財產,而現在僅憑金 華市房管局的審批,省政府建設廳的許可證,市城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的授權書,以及拆遷管理條例中的第十六、十七條(未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僅是行政法規) 就可以大規模強制拆除公民合法的私有房產,而其所依據的是斷章取義的法規,地方性條例,辦法等下位法,這是下位法對抗上位法,和最高法憲法的嚴重越位,是違法、侵權、無效的!

被拆遷人提請裁決機關和法院支持回遷安置的最合情、合理的正當要求和訴請。拆遷人辯解:去年市政府未出臺回遷政策,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因而無法使被拆遷人回遷。被拆遷人反駁:浙江省房地產監察適用法律檔選編第一冊,省政府關於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私房安置原則上按原建築面積「拆一還一」保留產權……凡拆遷人進行普通住宅建設的,應予原地段回遷。況且前幾年都是回遷安置的,全國如北京、廣東、上海、南京、山西等地已先後逐步實行「產權原址回遷」這種最公平合理、最符合民心心意的拆遷安置方式。金華前幾年都回遷,如今為何反而不能回遷了呢?拆遷人辯解:新建小區的戶數不夠,供需不平衡,無法分配。被拆遷人反駁;不是說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才大規模強拆騰、強拆的嗎?何謂「公共利益」,是多數人的利益還是少數人的利益?顯然「公共」就是指為了大多數人,徵用原有合法住房居戶的土地造商品房,應該讓所有原地段的被拆遷住戶全部回遷,而不能讓少數開發商謀取暴利,而損害絕大多數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這才是真正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被拆遷人提請法院支持訴求:在征地拆遷造房後,至少也應由拆遷人限限價,可以儘量買回原地段居住。拆遷人辯解:被拆遷人在未來幾年待商品房建好後,根據當時一類地區的房地產市場價隨行就市,在與其他購買人同等市場價下,具有「優先」購買權。被拆遷人反駁:既然拆遷人反復強調自己的強制拆遷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那為何在拆房時,對居戶房子估價要政府定「基準價」拆遷人單方一口價,嚴格限價,而在商品房造好後不也由政府調控限限價,給拆遷人提供優惠價?既然開發商品房後要徹底放開價,可以隨行就市,漫天要價,那為何現在徵收,拆毀公民合法私房時,卻不允許百姓要求按現今當時點市場價提商補償,以便能使所有 的被拆遷人儘量買回原居住地段,達到回遷或者合理回購的正當合情合理合法的要求呢?……拆遷人最終陷入邏輯混亂,自相矛盾,無法自圓其說的尷尬境地,無言 以對,只得以:這是政府行為,我們只是「照章」辦事,例行公事。其他的無能為力來塘塞敷衍。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金華日報》刊登了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使用權出讓公告,被強制拆遷的水門地塊規劃要求明確規定是:「商業住宅辦公」(商業開發)。起拍價每平方米一萬元以上!(10月22日拍賣成交價為22400元/平方米。)

當今為何投資房地行業買賣如此熱門,說白了就是因炒賣地皮後,好地段的房地產價格暴漲,投機房地產業就象炒股票,一夜暴富,謀取暴利的利益驅動吸引了除房地產業外的各個階層的「小康先富」人士。許多則靠「借雞生蛋」,銀行貸款買空賣空,引發了房地產價格一路攀升,持續暴漲。以致形成有的人手中有幾套房子空著,等待行情價位最高時轉手倒賣謀取暴利,而真正的弱勢群體及缺房戶卻買不起房,二極分化越演越烈。而房子本身是消費品,增值的是房子所占土地的價值。但土地是不能再生的稀缺品,因而好地段的房價會節節攀升。按理說房價暴漲後增值部分屬土地增值,按拆遷人的邏輯因土地所有權國國家的,因而賣房戶應將獲取的暴利交到國土資源局去,而不能放進自己的腰包中。顯而易見這是極其荒謬的。因為買了房子同樣也買了房子下面的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有效期內,無論房地產價格漲跌,都是屬於持有合法房地產證的所有人。同理,被拆遷人的房子其中一些雖然有些陳舊,表面單獨看似乎價值不高,但被拆遷人房子所在的區位往往都是沿江、市中心、火腿心似的最好的、價位最高的,並在不斷快速增值的。因而其房地產價值包括房子的有形資產,及房子所占土地使用權的無形資產二人部分。被拆遷人合法擁有的私房具有國家機關頒發的合法有效的房產證、土地證二證就是明證,。而目前拆遷人看中的也是就是該類地 塊最具有開發潛力的土地,徵地拆房建房不但能為他們帶來巨大財富,也給某些官員顯示立竿見影的所謂「政績」。卻在拆遷補償中忽略和抹殺了被拆遷人房子所占土地使用權巨大無形資產的事實,造成拆遷補償價遠低於房地產市場價,甚至買水回來原來一半的面積,從而引發了大量拆遷糾紛和社會新的矛盾。

半月談第十期「中國城市拆遷問題調查」明文指出:「強制拆遷引爆新一波社會矛盾」……為保護家園,維繫生存之基,浙江省金華市3萬即將被拆遷的居民代表最近聯名上書,奔走求助,呼籲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產權和居住權。其中一些人的居所是剛建5~10年的完好房子。由於金華這一輪拆遷補償最高價格僅為1991元/平方米。相當一部分拆遷戶安居將成為泡影。……浙江金華市的拆遷戶代表、台州市黃岩區的拆遷戶代表都有這樣的呼聲:如果一任領導一張藍圖,建起拆、拆又建,循環往復,永無盡頭,那還有什麼規劃可言?這到底是造福於民,還是造孽於民?……有的地方政府部門把拆遷戶利益當成「發展成本」。為了降低這個這個「成本」,便打出了堂皇的「公共利益」旗號。在他們看來,為了「公共利益」,理所當然地要剝奪百姓的合法權益,有的人則從這裏找到了「權利尋租」的手段。在 「公共利益」的裝飾和遮蔽中,許多暴力拆遷具有了更多的「正當性」,也有著更大的震攝力。據分析,實際上在市場經濟的強力拉動中,一些地方政府也漸漸己擁有相對獨立的利益訴求,權利的部門化,市場化,資本化現象己不是新聞。(一些地方的政法機關甚至也成了拆遷管理部門的下屬職能部門)。專家高富平曾參與物權法制定工作,他說……非基於「公益目的」就不能動用政府力量強取公民財產,商業目的的拆遷應以民法(私法)為基礎。按等價補償原則處置。那種打著政府「公共利益」的旗號,行商業利益之實的強制拆遷行為,實質上是對公民財產權不合法的剝奪。金華晚報2003年8月21日、資訊參考報2003年8月11日分別發表評論文章: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近日主持召開了一個高層專家討論會、聽取吳敬鏈、江平、應松平等經濟學家、法學家對修憲的意見。……提出私產入憲,最關鍵的是要防止國家權力對私產的侵犯——老百姓房子不能說拆就拆。

廣大被拆遷人士一致認為:目前的關鍵問題是如何使憲法切實可行的具體得到實施。同時儘快建立憲法監督的制度模式,如何儘快制定與保護私有財產權有關的普通立法;理順最高基本法、憲法、母法、大法、子法、上位法與條例、辦法下位法的所屬,主次關係,以及清理並廢除與憲法、母法、大法等上位法相互矛盾或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規律,不合當今飛速發展時宜的條例、辦法等下位法。如2003年11期半月談也明文指出:今年7月14日,同為拆遷戶的浙江師範大學學者吳振陽通過郵寄的形式,以普通公民的名義向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出「要求審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規定,當被拆遷戶不同意拆遷人提供的拆遷方案時,拆遷人可以依法不停止拆遷行為。這實際上賦予拆遷人強制剝奪被拆遷人房屋所有權的權利。而房屋所有權屬于公民財產所有權,依照憲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財產所有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法律裁決,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剝奪。」記者調研中,不少法學專家和律師也認為,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憲法及有關法律不無抵觸之外。極待修訂完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即46號檔也強調指出:完善法律法規,健全政策措施。要把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納入法制化和規範化的軌道,繼續完善有關政策法規。針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各地區要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有關房屋拆遷的政策。有關部門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儘快出臺有關房屋拆遷的司法解釋,規範房屋拆遷行政裁決,…… 對政策不明確,但屬合理要求的,要抓緊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限期處理解決……增強群眾依法維權的意識。同時,對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的典型案件,要繼續曝光。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家蔡定劍認為:「保護私有財產不能是簡單的一句空話,它需要一個各種普通法構成的法律體系來保障實施。」

廣大被拆遷群眾期待所有侵犯公民合法財產的違憲的、不合理的法規、條例、辦法等能夠儘快如廢除收容遣送制度一般予以改革完善或廢除。完善城市房屋拆遷法,並經過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正式法律能儘早頒佈。我們期待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能夠行到切實保障和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最新相關法律、檔的及時頒佈,有如一颶春風,溫暖著廣大被拆遷人的心田。金華民眾學法、守法、護法、用法,為大力推進和維護我國的法治建設作貢獻。廣大民眾深信:胡錦濤、溫家寶等黨和國家領導人一再教導的要「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為最高宗旨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一定能夠得到全面具體的貫徹。廣大被拆遷戶要求產權原址回遷和按拆遷當時點市場價合理補償的合乎情、理、法的正當要求也一定能實現。《金華日報》2004年9月6日刊登政府通知;政府年底前要和拆遷公司脫離鉤,不能因形象工程而拆遷,拆遷補償標準有據可依,逾期不回遷要加補助費。今年以來,《中國經濟時報》、《人民 檢察報》、《人民法院報》、《團結報》、《報刊文摘》、《工人日報》、《南方周未》、《羊城晚報》等媒體紛紛譴責城市中假借「公共利益」需要,行商業開發之實,野蠻強拆百姓合法私房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和人身權的違法侵權行為。金華人民堅信: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制社會的春天到了,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屬於人民。法定的國家主人——人民。其合法的私有財產權和人權必將受神聖國法的切實保障。

金華市被拆遷民眾:(簽名附後)
(並附違規違法、毀、砸、盜、強拆實景照片)
聯繫人:林樸建、劍光等
電話:013505796368
地址:通濟菜市場1號魚網店
2004年10月23日於浙江省金華市

金華市被拆遷民眾投書:投訴信

建設部部長:

在萬般無奈的情況下,我給你寫這封信。我是浙江省金華人氏,原家住金華婺江東東北側地塊六號一單元602室,我的房子94年被拆,97年回遷,已經經歷過一次舊城改造,去年又一次因所謂的舊城改造而被列入拆遷範圍。拆遷的起因和貓膩,在全拆遷中大同小異、八九不離十,尤其在我們金華,2003年該地段的拆遷你也許有所耳聞,他們拿憲法「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條款當兒戲,在我還持有合法的房產證,土地證的情況下就把我的房子夷為平地。
鑒於拆遷公司的違法行為,我多次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希望得到解決,但最後給我的答復是「你去法院告好了」。上法院告拆遷公司,本是個好主意,讓法官的天平來衡量一下強盜式的拆遷與國家憲法,人民群眾的利益和權利孰重孰輕。可是當我找律師準備與拆遷人(公司)法庭上見的時候,律師卻說:拆遷的官司他們不能受理,並告誡我說「你與政府為後臺的拆遷公司打官司能贏嗎?」友人也告誡我「你打這種官司無異於緣木求魚,與虎謀皮啊!」同時我也看到《中國經濟時報》的一標題為「沒有一個拆遷戶官司贏過」的文章。如此這般,不由得我這平時循規蹈矩的女子不寒而慄,只得打消「告狀」的念頭,整日抱著這名存實亡的上有莊嚴國徽的房產證,土地證欲哭無淚。
「尊敬」的部長,不知道您是否看過《半月談內部版》2003第十一期《金華:一座城市的拆遷之痛》中有我們被拆遷戶哭與淚的縮影。

2004年10月28日,由金華市分管城建的王建平副市長主持的拍賣會上,我們這塊土地拍出了22400元/平方米的天價,也是當地的最高價。「按3.0的容積率估算,訪地塊房子造好後,每平方米的樓面地價就達7500元左右,因此售價可能要超過1萬元/平方米……」(摘自《都市快報》2004年11月12日)。而給我們的拆遷補償僅是1911元/平方米。

「尊敬」的部長,我的房子被拆已整整半年,可我至今沒有拿到一分錢的賠償、也沒有拿到一平方米的安置房。拆遷管理辦公室是一個臨時機構,拆遷公司更是一個企業行為的部門,說消失就消失,到時我找誰去?其實我也沒有太大的奢望,只求遷回祖輩居住的原地,還我原來的住房面積。

此致

浙江省金華市一拆遷戶:孫華
電話:13757986580
2004年11月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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