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支持設專責委員會查紅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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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7日訊】(大紀元記者吳雪兒香港報導)自從紅灣半島發展商「新創建集團有限公司」(0659)及「新鴻基地產發展有限公司」(0016)宣佈將拆卸紅灣半島再發展後,引來社會多方反響,指事件有違環保原則,並懷疑當中涉及官商利益輸送問題。房屋事務委員會6日下午召開會議,討論紅灣重建事件,委員會以12票對3票通過動議,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紅灣事件。有關動議將交由內務委員會處理,再由全體議員表決決定。

房屋及規劃地政局長孫明揚表示,到目前為止,政府仍未收到發展商的重建位於九龍紅磡的紅灣計劃或修訂土地契約的要求,港府將會密切注視有關發展。他希望發展商因應市民的意見,作出正面的回應。

另外,孫明揚否認政府一早就知道發展商有意拆卸簇新、還未入伙的紅灣重建,他批評有關說法是嚴重混淆視聽。他表示,港府與發展商就紅灣的協議部分條文被刪除,目的是容許發展商對紅灣作有限度的改裝,並非要讓他們重建。

政府可否決地契申請

關於政府是否有權阻止拆卸紅灣,孫明揚表示,根據初步法律意見,地政總署署長作為批租人(即合約的另一方)有權決定是否同意批准修訂地契的申請。該法律意見有兩個主要論據:

(1)契約特別條件第(11a)條規定,該地段不得進行任何與批地條件、總綱發展藍圖及已獲批核的景觀設計計劃不一致的發展項目或重建項目。

(2)契約一般條件第7條規定,買家須根據核准建築圖則,保存所有樓宇,而不得對樓宇進行任何更改或修改工程。該條款訂明,有關地段的樓宇如果拆卸重建,必須符合以下兩個的其中一個條件。第一,新的樓宇必須是與現有的建築物的同類型樓宇而重建後的建築樓面面積不少於現有的建築樓面面積;或者第二,新樓宇的類型及價值的建議須先得地政總署署長的批准。換而言之,如重建項目中的樓宇,與現有樓宇並不屬於同一類型,根據一般條件第7(b)條規定,買家須向地政總署署長申請批准。

此外,如發展商要改變樓宇類型,就要向地政總署署長申請修訂土地契約,並要獲得批准。一旦土地價值有變,就要再補地價。

拆卸紅灣損害港道德

在會上發言的議員,大多不滿政府處理紅灣事件的手法,指事件是政府向地產商輸送利益。民主黨主席楊森指拆卸紅灣涉及不單只是補地價的問題,還有政府道德、持續發展及環保等方面的問題。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問及政府會否在紅灣事件上「企硬」,孫明揚回應說,香港是自由經濟社會,履行合約時要合情合理,要有足夠理由,所以不會硬來。政府雖然有權力,但亦要考慮清楚如何行使權力。他強調要看事態發展,以及對方提出的理由來作決定。

「《基本法》45條關注組」成員、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要求政府公開所有有關紅灣的資料,包括大綱藍圖、政府與發展商的書信來任、會議紀錄、內部文件等。不過,孫明揚說,很多事情當時只在討論階段,公開會造成很大影響,以後可能影響會議發言的人是否願意把心中的話說出來。

在議員發言後,涂謹申提出成立專責委員會調查紅灣半島事件的動議。委員會最後以12對3票通過動議。「45條關注組成員」梁家傑議員表示,即使議案通過成立專責小組,距離專責小組的成立還有兩關要過:內會及大會,期間政府若可以「和盤托出」,公開文件資料,可能最終不需要成立小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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