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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教部修補教法:補習班不得收二歲以下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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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16日訊】(中央社記者翁翠萍台北十六日電)台灣教育部今天開會研修「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決議補習班、托兒所及幼稚園都不得以雙語學校、美語學校名義對外招生;補習班不得招收二歲以下兒童;補習班如全時即每天四小時以上招收六歲以下兒童,其師資、設備及課程等應比照幼稚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辦理。

今天也決議,二歲到六歲學齡前兒童在短期補習班所受教育的上課時數、設備基準與師資等要有配套,則由教育部邀請學者專家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共同訂定後,提供地方縣市參考採用;另外,對短期補習班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等處分,除糾正、減招、停招、撤消立案外,增列亦得採十萬元以下罰鍰的規定,可以連續罰鍰到改善為止,拒繳罰鍰時得強制實施。

教育部社教司司長劉奕權表示,目前全台有十一個縣市,包括台北縣、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南投縣、嘉義市、高雄縣、屏東縣、金門縣、連江縣,都嚴格禁止補習班招收學齡前兒童,不過,也有以雙語學校、美語學校名義招生的補習班九百二十二家。

因此,劉奕權說,教育部修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和研訂相關配套,雖然標準比較寬鬆,卻只是供各縣市辦理這一地方自治事項時參考,做為最低標準,縣市可以更嚴格,不可以更寬鬆。同意補習班可招收六歲以下、二歲以上幼兒,原因是學理上三到六歲都被認為是最初啟蒙教育或托育階段。

由於教育部不久前公佈的幼托整合方案,引起幼托一些民間業者不同意見,針對補習班有些掛著雙語學校或美語學校名義招收相當幼稚園招生年齡的幼兒,教育部宣佈要修訂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對補習班招生的年齡定出規範,因此,今天邀集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補教業者召開短期補習班輔導管理事宜會議,做成前述決議。

針對短期補習班的名稱問題,會議決議名稱可以再議,理由是短期補習班為短期教育機構,近年來,補習班多元發展,包括升學、語文如日文與英文、才藝如電腦或珠心算或舞蹈鋼琴等,為免各界對補習班僅受限於補習課業的看法,並為符合補教業者的多元現況,形塑良好形象,請縣市教育局、補教團體蒐集相關意見,作為修法的參考,例如進修學苑、學習中心等等,都可加以考量。

補教業者認為教育部以幼教法、兒福法要求補習班業者,是太嚴的高標準,不過,教育部認為將心比心,如果自己的幼兒送到補習班,一定會要求設備、師資要好,因此,希望補教業者配合,例如,招收幼兒的補習班必須比照幼稚園,樓層必須在三樓以下,每一幼兒在補習班的平均單位面積,雖然補習班規定標準是一點二平方公尺,幼稚園標準二平方公尺,補習班若招收幼兒就要以托兒所標準為低標準,以幼稚園標準為高標準。(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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