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曉波:特權者的反腐特權

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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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23日訊】在兩會即將召開之前,由《經濟參考報》與新華網聯合主辦的“兩會”關注焦點問題網上調查的初步結果顯示:在網民票選關注的十大問題中,對反腐敗的關注程度列於首位。這樣的民意調查結果已經不是第一次,腐敗問題早已成為民怨最大的問題。

民怨的強大壓力使中共高層對政權穩定極為憂慮,所以,為了緩解民怨,宣示反腐的決心也早已成為中共中央的家常便飯,拿出個把腐敗高官示眾也時而有之。然而,中共仍然無法擺脫“不反腐敗亡國,反腐敗亡黨”的悖論。胡溫上台以來全力推行親民路線的重點之一,就是高調宣誓反腐敗,並強調要從制度建設的角度反腐。

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中共中央於2月17日推出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共15章178條,幾乎囊括了經濟、政治、思想和組織的方方面面,官方媒體馬上將之作為反腐制度建設的成果大加讚揚,概括出不同於以往的“八大亮點”。然而,細讀條例就會發現,即便拋開政治紀律和組織紀律的陳腐不談,僅就這條例的反腐部分而言,它也不過是舊體制的細化而已,沒有任何真正的制度創新──反腐是中共的特權,只有高級特權階層才能行使。

首先,它仍然是對黨權至上、黨紀高於國法的制度現實的肯定,也就是對黨的特權的肯定。各級黨委高於任何其他決策機構,黨的紀委高於國家的公檢法,黨員高於普通百姓,黨紀處分已經成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庇護所。比如,黨的高官涉嫌犯罪,不是直接面對司法調查,而是首先面對中紀委的內部調查,至於是否將被調查者移送司法機關、是否公開其證據和作出處罰,其決定權全在黨的紀委手中。而在紀委的背後,是更高層的寡頭們作出最後決定,甚至就是某位高官個人說了算。這種“先黨紀後國法”的制度,不能說全無對高官腐敗的遏製作用,但其效力只是暫時的,其庇護作用遠大於懲罰作用,導致腐敗的收益遠大於成本,所以才有貪官的前赴後繼。

其次,該條例中的監督,仍然是毫無獨立性和公開性的自我監督,中國制度在反腐上一直存在著兩大致命弊端沒有絲毫改變:

1,該條例對黨員幹部的監督,仍然是體制內的人治模式。無論是列出的十種具體監督辦法:如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信訪處理、巡視、談話和誡勉、輿論監督、詢問和質詢、罷免或撤換要求及處理等,還是加強紀委的檢查監督的職能、要求黨政幹部接受輿論監督,但所有監督措施仍然是在黨委的統一領導下,行使輿論監督的媒體也統統在黨權的壟斷下,歸根到底,還是黨的最高領袖及其決策機構說了算。紀委所扮演的角色,不過是黨委的棍子和權爭的工具而已。黨的常委們(中央政治局和各級地方政權的常委會)決定查誰就查誰,一把手決定整誰就整誰。而且,能不能動真格的,還要取決於高層權力博弈中的力量對比和利益交換。

2,黨內民主監督服從於民主集中制。盡管條例規定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還規定了“對黨員行使民主權利的保障”,被稱讚為“中央政治局如何被監督的問題得到初步解決。”然而,只要全黨服眾中央和下級服從上級的民主集中制不變,黨內監督就仍然以上級監督下級、黨委統一領導的監督為主,“如何監督一把手”的問題仍然無法解決。現行條例中,監督一把手的“黨內民主”是空的,而實的仍然是上級對下級一把手的監督,中央級政治局可以監督省部級一把手,省部級可以市級一把手,依此類推,每一級別的一把手只能由上級進行實質性監督,最終由一把手說了算的體制內自我監督。

無論是司法監督還是輿論監督,如若要取得實效,就必須遵循獨立化和公開化的原則,也就是相對於政治權力的司法獨立和新聞自由。沒有這二者,制定再多的黨紀也無濟於事。

2004年2月22日於北京家中

──轉自《觀察》(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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