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訪】劉曉波談呼籲重審煽動顛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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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2月5日訊】(希望之聲電臺記者﹑大紀元特約記者林佳採訪報道)中國大陸知識界人士聯合簽署公開信﹐呼籲政府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作出明確的司法解釋。這一公開信在海外引起媒體關注﹐紐約時報﹑美聯社﹑華盛頓時報﹑美國之音等媒體相繼報導了這一消息。本次呼籲信的發起者之一﹑大陸著名異議人士劉曉波接受了記者採訪。

記者﹕國內的民眾是否知道公開信﹖網民有什麼反應﹖

劉曉波﹕大陸網站一直受到封鎖﹐即使是國內的民間網站上公開信也遭到刪除﹐如果註冊的網友多次上帖公開信﹐那麼網友註冊的使用權都被刪除。這種政治性的文字獄的案件(指杜導斌案)的維權﹐相對于其他案件(如孫志剛案)更為敏感﹐有些並不是直接來自官方的壓力﹐大陸長期對媒體的管理控制造成了媒體管理者本身基於生存需要和內在的自我恐懼產生了一種自律性管理。即使如此﹐國內的反應還是很強烈﹐公開信發出三天時間內收到四百多個新增的簽名。遠遠超過前兩次聲援劉荻的公開信的簽名速度。對“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網民都很關心﹐因為這種“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可能落在每一個上網議政的網民身上。每一個人都是潛在的杜導斌﹐劉荻。

記者﹕呼籲信中提到“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司法定義界線不清﹐司法解釋不明確﹐你認為導致“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司法定義不明確是由於立法中疏忽因素從而有待完善﹐還是另有其他原因﹖

劉曉波﹕我們的公開信採取了相對比較溫和的方式。因為要征集更廣泛的民意。事實上中國整個的司法基礎最大的問題是司法不獨立。司法中的懲罰性條款特別是政治性的懲罰條款都是從維護中國政權以及一黨專政的利益的角度出發來立法的。當司法體系不是建立在保護公民權力和限制政府權力的立法原則基礎上﹐立法本身就必然是偏向政府和賦予政府極大權力。“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條款本身是在司法不獨立的現狀下為了維護一黨政權的利益而制訂的。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初叫“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後來改變成“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這是由於國家從階級鬥爭為綱轉向經濟建設之後﹐做了法律文字上的改變。但是法律的內容實質沒有改變。嚴格地講﹐它變成了一個維護一黨政權和迫害公民言論自由權力的法律。事實上被指控為“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入獄的良心犯大多數都是根據這條法律被施加懲罰的﹔所以說這條法律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成為政權打擊公民議政﹐剝奪公民言論自由權力的依據。

記者﹕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這個公開聯名信有希望得到政府的回應嗎﹖

劉曉波﹕中國的制度改革是漸進性的積累的﹐不能指望一次簽名就會得到一種立竿見影的效果。民間壓力要保持連續性﹐從孫志剛﹐劉荻案開始對個案持續性關注直到個案能得到當局的正面回應。目前大陸政治制度的某種進步就是來自大陸民間的自發的維權要求和國際主流社會﹐特別是媒體對大陸的民間維權的聲援和支持。我們當然是希望呼籲信得到官方的正面回應。

記者﹕這是第一次準備上書最高法院和全國人大嗎﹖以前有過類似的請願嗎﹖

劉曉波﹕關於“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前沒有上書過。95年我和其他一些人曾經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廢除勞動教養制度。從那時起到現在不斷有人呼籲廢除勞教制度﹐包括法律界人士﹐如律師﹐法學教授等。

記者﹕那麼中國勞教制度有變化嗎﹖

劉曉波﹕據官方智囊的法律界人士透露﹐他們正在研究勞教制度如何改進。作為國務院行政條例的勞教制度有可能被廢除。勞動教養制度的特點是不經過檢查院起訴﹐不經法律審判就可以剝奪一個人的自由。由公安局成立一個勞動教養委員會﹐開個會就決定了。我本人96年被勞動教養3年時﹐當時當地派出所叫我去談點事﹐有三個人拿出北京市勞動教養委員會的決定書﹐宣佈之後就把我帶走了。前後就是10分鐘的事。

如果民間不主動爭取﹐就不會有制度上保障公民權力的改善。特別是涉及到將要還政于民這一訴求﹐就是使公民在某種程度上分享了政府的統治權力和政治權力。這只能靠民間爭取。這在任何一個轉型國家都是一個普遍現象﹐無論是緬甸﹐南韓和台灣。這要靠大陸民間權力意識的覺醒和民間的自發爭取以及國際主流社會的支持和聲援的力量。

記者﹕言論自由在民間爭取維權上有什麼意義﹖

劉曉波﹕言論自由是公民權力的核心問題﹐它涉及到許多其他的權力。如果公民有表達言論自由﹐就會出現一系列的連鎖反應。有言論自由﹐社會輿論就有了獨立監督政府權力運作的功能。民主政治和自由社會最大的不同于專制社會特點﹐就是公開化言論自由。專制社會的特點是黑箱操作﹐它剝奪公民的知情權和發表政見的權力。言論開放是一個社會走向公開化透明化的關鍵性的一步。

記者﹕這樣看來﹐言論自由會撼動中國現行制度的根本基礎﹖

劉曉波﹕對。所以我們並不希望有立竿見影的變化﹐實際上大陸政權在這些年中還是有變化。“人權”的概念最初被認為是資產階級反動思想。後來特別是6.4以後﹐人權被解釋為中國特色的人權即生存權和發展權﹐不承認普適性的言論權力和政治權力。象工人結社﹐罷工權力都是沒有的。但是現在觀念上有了變化﹐接受了人權的概念﹐而且還用“中國現政府保障公民的權力”來標榜自己在人權上的進步。這種觀念先導的變化慢慢就會導致一種制度性的變化。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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