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新生﹕從「一鄉兩鄉長」看自治與行政之間(3之1)

喬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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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3月16日訊】2002年4月15日,陝西佳縣劉國具鄉第15屆人大代表會議依法選舉產生了該鄉的新一任鄉長劉張雄。沒有想到的是﹐2002年8月9日,劉收到了縣委組織部的一紙「免職」通知,隨後,縣委組織部任命的新鄉長很快上任,兩位鄉長都按照各自的計劃忙著自己的工作,誰都不願意離開。「一鄉兩鄉長」的怪事在該鄉存在1年多,至今仍然沒有得到解決。(《華商報》2004年2月19日)

單純從程序的角度來思考這個事件,並沒有多大的深層含義。根據中國的選舉制度,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機關只有提名的權力,而沒有直接任免鄉長的權力。當地組織部門直接免去鄉長職務,任命新的鄉長顯然沒有法律依據。這說明當地共產黨的領導機關還沒有學會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履行執政黨職責。但是,在中國,作為執政黨的共產黨未經法定程序直接否決權力機關作出的決定並不鮮見。在個別地區,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剛剛選出的市長被調任,而組織部門委派的市長卻長期主持工作。這種現象的存在反映出在個別地區執政黨缺乏程序意識,不善於利用現行的規則來體現自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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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的傳統觀念中,黨組織的意願就是人民群眾的意願,所以,否決黨所選擇的候選人,就是否決黨的領導。在政治壓倒一切的時代,這樣的政治錯誤有可能帶來災難性後果。陝西佳縣劉國具鄉「一鄉兩鄉長」事件,是當地的組織部門 錯把提名的權力當作任免的權力,違反了組織原則,破壞了國家的法制。因此,應當有組織部門和國家的權力機關及時加以糾正。             

我們關注這一事件,並不僅僅是因為地方組織部門違反組織原則,越權行事。而是想從中分析,在中國的政治機構中﹐尤其是在鄉一級組織結構中,究竟存在著什麼樣的深層次問題?                        

在中國的憲法中,政權結構分為中央、省、縣、鄉四級。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出現了副省級和地區級行政機構。但是,無論如何變動,鄉一級組織機關沒有根本性轉變。在民主改革的進程中,鄉政府直接面對的是擁有自治權利的村一級組織。由於村民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行村民自治,所以,鄉一級政權機構其實處在自治與民主選舉之間。鄉一級政權機構的發展,要嘛是自治制度的延伸,要嘛維持傳統的政權架構模式,通過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出鄉一級的領導班子。鄉一級政權機構的組建奧妙就在於,如果實行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那麼,各個自治單位必然會傾向於選擇能夠為自己爭取最大利益的候選人。這樣一來,鄉政府其實面臨著中國城市國有企業廠長所面臨的問題。如果鄉政府維護國家的利益,那麼,就有可能得不到自治團體的強有力支持;如果鄉政府代表自治團體的利益,那麼,有可能會失去上級組織部門的信賴。這種政治上的困境在轉軌時期民主發展的過程中必然會出現。如果進一步擴大自治的範圍,譬如在鄉一級實行直接選舉,並且賦予鄉一級組織機構更多的自治權利,那麼,固然有利於維護當地的穩定,但是,也有可能造成政令不能及時傳達,黨的政策不能得到落實的局面。組織部門越權免去鄉長的職務,其實是在兩難的困境中,不得以作出的選擇。這種

選擇儘管有違法制的精神,但在保證政令暢通、黨的政策及時落實的前提下,也是一種斷然地選擇。可以說,中國的民主自治,從一開始就遭遇到了水土不服的問題。在中國古代社會的政權治理結構中,政府的管制長期停留在縣一級,縣政府下面往往實行鄉村自治。由於縣級政府掌管國家的法律,對鄉村民眾發號司令,因此,中國的農村長期實行的是「虛實結合」的二元治理模式。「官府不下鄉」成為中國政權治理結構中的常態。建國以後,設立鄉一級治理機構,雖然便於組織群眾、發動群眾,但在客觀上壓縮了鄉村的自治空間,增加了農民的負擔,加劇了村民與政府機關幹部之間的矛盾,從根本上削弱了憲法上所規定的自治制度,侵犯了村民基本的政治權利和經濟權利。

如今,中國鄉鎮一級的政權機構需要農民養活的人員大約有1,316.2萬人,平均每68個農民就要養活1名幹部。鄉鎮一級政權機構所需經費佔農民負擔的40%以上。(新華社2004年3月1日報導)因此,如果不從根本上解決鄉鎮機構的改革問題,組織部門選派的鄉長和鄉鎮人大選舉的鄉長併存的局面仍然會出現。因為這是政權機構不合理所帶來的根本性問題。

解決的辦法有兩個:一個是實行「官府不下鄉」的傳統治理模式,徹底取消鄉一級政權機構,由農民在村民自治的基礎上實行鄉一級村民自治。中國曾經實行的人民公社制度實際上是一種自治制度的初級嘗試,但由於在特殊的社會環境下,賦予了人民公社太多的革命色彩,所以人民公社制度其實是一種失敗的制度。未來的鄉一級自治組織成員應該是在村自治的基礎上,由各個自治單位通過自治章程選舉產生。在這個過程中,可以通過制定完善的自治法協調政權機關與自治單位之間的關係,引導自治機關正確處理內部各成員單位之間的關系,鼓勵自治團體之間進行廣泛的橫向合作。另一種是通過裁減鄉鎮機構,達到還權於民的目的目前,中央政府已經開始了鄉鎮機構的撤併、精簡工作。截止到目前,全國已經有25個省份基本完成了鄉鎮撤併工作,鄉鎮總數有撤併前的46,400多個減少到39,000多個。中國5年撤併了7,400多個鄉鎮,平均每天撤併4個鄉鎮(新華社2004年3月1日報導)。

應該看到,鄉鎮撤併之後,中國仍然保留著近40,000個鄉鎮一級政權機構。它們仍然給當地的農民帶來沈重的負擔。能不能從根本上實現中國政權結構的調整,徹底裁減鄉鎮一級政權機構,在更大的範圍內實現村民自治呢?

〔轉載自《民主論壇》;http://asiademo.org/gb〕(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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