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中英:國家主權理論

──吳中英理論之十一

吳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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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2日訊】中國現在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嗎?絕大多數的人都一定會毫不猶豫地回答:當然是!但是,我要說的是:中國並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因為「主權獨立」是指國家法人(包括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國家權力(主要權力)的「完全獨立」。所以,「主權獨立」,不僅要求國家主權不受別國及別國的其他法人的侵佔、侵犯,而且還要求國家主權不受本國國內的其他法人的侵佔、侵犯。只有完全滿足了這兩個要求,這個國家才能算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現在中國的國家主權卻受到了共產黨——這個「國內的其他法人」的侵佔和侵犯(這就是共產黨對國家的專權),因此,中國並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所謂「國家主權」其實就是「國家的主要權力」的意思。只不過,由於「公權民主」的觀念尚未在人們的思想中確立的原因,所以,「國家主權」一般只是被人們當成了「國家的對外主權」。我認為,其實,「國家主權」可分為兩種:國家的對外主權和國家的對內主權。國家的對外主權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國家對外的三大主權):1領權。包括領土、領海、領空。2軍權。3外交權。國家對內主權也包括三方面的內容(國家對內的三大主權):1立法議政。「立法」,並不只是表面上的、正規的法律,還包括各種具有法律效力的議案政策。「議政」,即討論、制定(國家或地方的)政策、法規。2行政執法。這個權力一般就是屬於「政府」的。3司法審判。這個權力一般就是屬於「法院」的。

由國家的對外、對內主權的劃分理論,我們可以衍生出下面兩個理論。

第一個理論是關於「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的理論。由國家的權力可分為對外、對內權力,我們可以認為國家法人也可分為國家的對外法人和國家的對內法人。「政權」的含義是:指由(國家級或地方級的)權力機關所形成的統一體。國家政權,就是指國家權力機關統一體。它是國家法人統一體,是由所有的權力機關所形成的統一體,所以,它既包括了國家的對外法人,也包括了國家的對內法人。但是,如果我們把國家的對外法人從國家政權中區分開後,那麼,其他部分的國家政權就完全屬於國家的對內法人了。於是,我們就可以把國家政權中的國家的對內法人分為兩種了: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從而,我們就可以認為:一個國家政權包括國家的對外主權、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三部分。所以,我們在講到「中央政權」(聯邦政權)與「地方政權」的時候,就只是對於國家的對內主權而言的了,而與國家的對外主權則是沒有任何關係的。地方政權所擁有的只是國家的對內主權(部分),而沒有國家的對外權力。由此,我們就可以推出「政權」的另外一個含義了,就是:(國家級或地方級的)權力機關在政治方面的權力,也就是(國家或地方的)對內權力。我們也可以推出「政治」的含義了:1對公權力(國家權力)的管理和行使。2對政權(國家或地方的對內權力)的管理和行使。(其具體表現,就是人們在論述一些問題時,往往把它們區分為經濟、政治、文化、軍事、社會等方面進行述說。「政治」方面,就是這裡的含義了。)

另一個理論就是「軍權服從政治」的理論。這個「政治」是取「政治」的第二種含義。也就可以說,是「軍權服從政權」、「軍權服從國家的對內主權」的意思。「軍權服從政治」的具體內容是:1軍隊國家化,軍權獨立化,軍方、軍隊不干預政治鬥爭,不參與國家選舉。(這也是消除共產黨對國家的專權的首要內容和措施。)2誰在國家選舉中獲勝,誰就當權;誰當權,軍方、軍隊就服從誰。3軍方、軍隊的任何主管(領導)干預政治鬥爭、參與國家選舉的行為,都是非法的行為。因為「軍權」屬於國家的對外主權,所以,對內使用「軍權」是不正當、非法的。因此,一般只有那些專權統治者才會對內使用「軍權」。中國幾千年以來,「軍權」是作為國家的對內主權,而更勝於作為國家的對外主權,因為「軍權」一直是專權統治者對內鎮壓(或壓制)人民和其它爭權集團的暴力反抗(或一般反抗),以維護其對國家和人民的專權的利用工具。因此,對於我國,我們更應該加倍重視「軍權服從政治」的理論。甚至,應該把它作為重要的條文寫入憲法!

國家主權的「獨立」,必然要求「公權民主」。「公權民主」的具體要求,就是「公權力自主、公法人自主」。因此,怎樣確立、設置公法人,怎樣配置公權力,就成為了「公權民主」的主要內容。這就是要「分權」。「分權」,就是對公法人的設置和對公權力的分配。「分權」,也是公法立法的主要內容。「分權」,是任何國家都必然具有的,只是其具體內容和形式有所不同而已。「分權」有兩種類型:獨立型分權(民主型分權)和等級型分權(專權型分權)。獨立型分權包括兩部分:對獨立的(民主的)權力的分配和對制衡的權力的分配。對獨立的權力的分配,就是把獨立的權力分配給公法人,公法人可以在正當的範圍內,完全獨立地行使權力。對制衡的權力的分配,就是把相互制衡的權力分配給各公法人,其目的是禁止非正當公權實施的進行,以保證所有的公權力的正當的、合理的實施。制衡的權力,就是限制、禁止公法人的非正當的、不合理的權力的實施的權力。同樣,等級型分權也包括兩部分:對(專權階級所擁有的)專權的分配和對控制的權力的分配。對專權的分配,就是按照等級把專權分配給公法人,公法人可以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進行專權的行使。對控制的權力的分配,就是按照等級(等級控制原則)把控制的權力一級一級的分配給各級公法人(遵循上級必控制下級的原則),其目的是解決專權與專權之間的矛盾和衝突,以維持專權的存在和繼續存在下去。控制的權力,就是上級公法人對下級公法人的控制和壓制的權力。在獨立型分權中,國家機關之間是「獨立」的,任何一個公法人都是「獨立」的,任何一個公權力也都是「獨立」的。在獨立型分權中,只有權力的「交叉」(即矛盾),而沒有權力的控制。而在等級型分權中,任何一個公法人都是被「控制」的。獨立型分權構建「公權的民主」,而等級型分權則構建「公權的專權」。另外,橫式分權與縱式分權(橫向分權與縱向分權),其實是對獨立型分權和等級型分權的另類說明及應用。

所謂「國家主權制度」,就是指規範國家主權(國家政權)或國家機關的組成形式的制度。所以,又稱「國家機關的組織形式」、「國家政權的組成形式」、「政體」。由「公權的分權」有獨立型分權和等級型分權兩種,我們就可以推出,「國家主權制度」也有兩種:共和制和單一制。「共和制」,就是由若干組織法人以相互獨立的形式共同組成國家法人的制度。現代的「共和制」(比古代、近代的「共和制」,如:古羅馬共和國的「共和制」)更為完善了,不但要求「相互獨立」,而且還加上了「相互制衡」的形式。「單一制」,就是由一個統一的、等級式的組織法人作為國家法人的制度,或者,是由若干組織法人以一定的控制和壓制的形式而形成國家法人的制度。在這裡,第一部分解釋一般是對於古代的單一制而言的,第二部分解釋則是對於近現代的單一制而言的。我國現在是單一制的國家。以我國為例,去具體說明「單一制」的概念。「若干組織法人」中,包含了共產黨的組織法人,而組成「國家法人」的「組織法人」中,卻不包含共產黨的組織法人。所以,在「單一制」中的解釋不同於「共和制」中的解釋,不是用「組成」兩字,而是用「形成」兩字,這就說明了共產黨組織法人對「國家法人」的形成具有巨大的作用(決定作用),但是,共產黨組織法人卻又不是「國家法人」中的一員。(這就是共產黨對國家的專權。)而且,共產黨對國家的「領導權」,導致了共產黨的組織法人對人大、政府、法院等國家組織法人的「一定的控制和壓制」。共和制中的「共和」是一種國家組織法人之間的相互獨立關係,在共和制國家中,不僅有(國家或地方的)立法、行政、司法機關的「共和」,還有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的「共和」。所以,不但要有中央的「三權分立」,還要有地方的「三權分立」。中央政府(聯邦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共和」,就是中央政權(聯邦政權)與地方政權的「共和」的內容、要求之一。所以,我們常說,地方政府是普通政府(一般的政府),中央政府(聯邦政府)是專門政府(特殊的政府),這就說明,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權力是不同的、是「共和」的。「共和制」是「公權民主」的必要形式和「獨立型分權」的具體內容。只有在形式上實現「共和」,才能在實質上實現「民主」。所以,我們常常批評「資產階級專政」,但是,其實,「資產階級專政」卻有一個最大的功勞,就是完善並實行了「共和制」。

所謂「一國兩制」,就是「在一個國家中,兩種制度——即社會主義制度和資本主義制度,共同存在」的意思。但這只是在表面上的表達。我認為,「一國兩制」的實質,就是:「主權的統一和政權的獨立」。「一國」,就是「主權的統一」;「兩制」,就是「政權的獨立」。以香港為例。「主權的統一」,這裡的「主權」是指國家的對外主權,所以,「主權的統一」,就是「國家的對外主權的統一」,就是要求具有統一的對外主權;這實質上也就是要求香港政權(地方政權)不擁有國家的對外主權(軍權、外交權等)。「政權的獨立」,就是要求香港政權(地方政權)與中央政權的「完全獨立」。(在這裡,應特別注意:我前面已經講過了,「中央政權」與「國家政權」是不同的,「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一樣,也只擁有國家的對內主權。)在此,我們可以把「一國兩制」中的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的關係,跟「共和制」中的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的關係,作一下比較。在「共和制」中,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是以「共和」的形式組成一個國家政權,地方政權是具有一定的或很大的獨立性的,但是,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在某些權力上是「交叉」的,地方政權屬於中央政權的管轄之下。而在「一國兩制」中,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是以「完全獨立」的形式組成一個國家政權,地方政權是具有「完全」(絕對)的獨立性的,中央政權與地方政權在權力上是完全「平行」的,地方政權並不屬於中央政權的管轄之下,而是直屬於國家政權的管轄,但是,國家政權已經完全把對內主權分給了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這是兩者之間完全獨立的分配),所以,地方政權的對內主權就具有了「完全」的獨立性。「一國兩制」中,地方政權的「完全獨立」,是(地方)對內主權的完全獨立,也就是「立法議政」、「行政執法」和「司法審判」這三大主要權力的「完全獨立」。也就是說,在「一國兩制」下,香港政權(地方政權)的立法、行政、司法部門(機關)與中央政權的立法、行政、司法部門(機關)之間是「完全獨立」的。所以,全國人大無權干涉香港議會的立法,中央政府無權干涉香港政府的行政,全國最高人民法院也無權干涉香港法院的司法審判〔就算是任何國家的公民(包括中國內地的公民)在香港或者是香港公民在中國內地,犯了「分裂國家罪」或「顛覆罪」,也應該由香港政權組織人員進行審判和定罪,中央政權亦無權干涉。〕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一國兩制」的真正本質和內容,否則,就是違背了「一國兩制」,就是中央政權對香港政權(地方政權)的專權!

其實,中國之所以需要用「一國兩制」,就是因為中國現在還是一個「單一制」的專權國家,如果中國實現了「共和制」,實現了「民主」的話,那麼,「一國兩制」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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