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益中、喻華峰事件”不能經濟問題法律解決、法律問題政治解決

昝愛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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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13日訊】 “程益中、喻華峰事件”到底是一個什么性質的事件,值得有識之士參与探討与研究。

筆者認為,“程益中、喻華峰事件”應該是經濟問題,而不應該是法律問題,甚至更不應該是政治問題。程益中、喻華峰和李民英所共同涉案的“這58万元被認定為獎金應該是毫無疑問的”(2004年4月7日刑法專家、北大教授陳興良在“南方都市報案”研討會上發言),雖然他們的做法是存在問題的,手段上是有一定的不合規范性,是以職工個人名義取出來的,但南方都市報編委會有權決定獎金的具體分配,相當于企業內部的利益分配問題。對于編委會行使的這個決定權,編委會的上級主管單位《南方日報》報業集團也沒有制止獎金分配不當,財務及監督監察部門也沒有認定違反財經紀律,就不應該屬于貪污問題。

如果把這個事件看作經濟問題就相對簡單了,58万元的獎金可以再行重新分配,總之是職工的獎金,他們想怎么分配就怎么分配,只要堅守公平、公正的原則就可以了,但千万不能法律解決,因為法律是滯后的,而不是完善的。比如南都這樣的事業單位,到底是國家机關,還是企業?程益中、喻華峰到底是國家工作人員,還是企業經營管理者?這個前提不清楚,怎么能用法律來屆定?再如何法律解決,政治解決?

眾所周知,在中國,報紙等意識形態產品不是真正意義的商品,其生產者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企業,更不是由民間資本控股的企業,所以目前還做不到市場化,法制化。傳媒雖然不是企業,但卻又要兩條腿走路,一是內容要政治合格,二就是要取得市場認可;既要緊跟政治,又要貼近市場。至于南都的政治是否合格,有多种說法,如號稱“中國最敢言”的南都遭受創刊7年來最沉重的打擊。該報近年不斷狠揭廣東的瘡疤,触怒一些權貴及首要決策者,因而“秋后算帳”,遭到政治上的報复。影響所及,全國最有生气的廣東報壇已噤若寒蟬,進入了言論全面收緊的凜冽寒冬。2003年“兩會”期間,南都未得省委宣傳部同意下,揭露廣東省的非典疫情,決策層震怒,已有整頓該報之意。其后,該報又率先報道湖北大學生孫志剛在廣州因沒帶暫住證而被打死的事件,震動全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國務會議頒令取消實施21年的收容遣送制度(2003年6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廢止1982年5月國務院發布的《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如果將程益中事件与《南方都市報》率先披露孫志剛案及透露廣州出現入冬以來首宗非典疑似個案聯系起來。南都作風敢言,年輕的編采及負責人均以“肩負為民重任,心怀報國理想,拒絕平庸,追求卓越”為新聞理想,短短數年間,該報在廣州、深圳、東莞、佛山、珠海等地均大受歡迎,平均每日發行量達140万份,是廣東省內發行量最大的綜合類日報,也是中國賺錢能力最好的媒體之一。由于內容貼近民眾,關注社會,該報廣告市場早在2001年底就完成了5.73億元。2003年,南都廣告額超過12億元,利潤1.6億元,這主要是因為喻華峰他們找到了一套有效的激勵机制。

4月10日,喻華峰的辯護人、北京海淀區人大代表許志永博士說,“這是一個冤案,法律判決是錯誤的。”“2004年3月19日,喻華峰被判處12年徒刑,4月1日,程益中被正式逮捕。這兩位為國家創造了巨額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优秀報人,因為三年前的一次獎金分配要被處以重刑,而背后的原因——那些法律之外的傳言几乎人盡皆知。埋葬了收容遣送制度走在時代前沿批判舊體制的勇士們,舊體制反過來要埋葬他們。這是一個頗具象征意義的時代悲劇。這個悲劇不僅關系到喻華峰和程益中兩個人的命運,而且關系到言論自由、媒體改革、司法公正和社會進步,它關系到我們每一個人,關系到我們國家的未來。于是,為了公共利益,我承擔起了喻華峰辯護人的職責,同時,也在積極幫助程益中,我感覺這是一种義不容辭的責任。”

程益中、喻華峰被指控貪污犯罪,可能是因為他們太能干了,為國家貢獻太多了,自己的回報也太多了,國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怎么能夠可以分配10万元獎金呢?即使自己為國家做出10個億的貢獻,也不能多拿一分,因為你是國家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是私營企業可以享受分紅待遇的股東,所以經濟問題就法律解決了,法律問題就政治解決了,該逮捕的就逮捕,該判刑的就判刑,法律上無法解決的,有政治在背后撐腰,廣東的決策者難道對此心里無數嗎?早在1997年底,喻華峰來到“南都”的時候,這是一個剛剛創刊的年虧損800多万的小報。現在,他們為國家創造了多少財富,而自己又合理地得到其中的百分之几?如果他們像《世界報》普利策、《京報》邵飄萍一樣是民營股份制媒體的老板,他們這樣干都是為了自己,沒有什么好說的。可是他們偏偏是為公家的媒體打工的打工仔,工作這么辛苦,那么敬業,自己卻享受的只是國家事業單位的干部待遇,自己多拿點錢又是違法犯罪的,他們究竟圖的是什么呢,怎么才能做到公平与公正?

4月1日,北京一些法學專家召開專題學術研討會,強烈質疑廣州市當局處理南都案的做法,有學者甚至批評廣州司法部門已淪為“打壓輿論的幫凶”。另外,中國一群青年學者及傳媒精英也聯署呼吁國家最高權力机關監督本案。中國政法大學原校長江平教授說,南都案“根本构不成貪污”,有關部門“應認真對待企業型法人的激勵机制問題”;北大法學院教授陳興良也指出,“編委會有權分配獎金,這与貪污有本質區別”;法學教授沈巋認為,廣州東山區法院對喻華峰的判決“是不公正的”;北大法學教授賀衛方指本案的審理“是給中央政府一個耳光。地方法院竟違反剛剛修改的憲法,而且不受任何追究”,他直指“法院愈來愈成為打壓新聞自由的一個工具”;經濟學家茅于軾也說,本案“不僅是冤枉几個人,而是對全國人大剛修憲保護個人合法財產的反動”。同時還有一些傳媒人士在互聯网上呼吁公眾關注本案,因為這不僅涉及司法公正,還事關中國傳媒的前途,有關判決是“親者痛、仇者快”;懇請國家最高權力机關、最高司法机關依法監督此案,同時呼吁地方司法机關遵守法治原則,公正辦案,給公眾尤其是致力于推進中國傳媒事業改革的新聞從業人員圓滿答覆。

2004年3月12日,台灣李敖在香港鳳凰衛視“李敖有話說”節目第五集中說明白了“經濟問題、政治問題、法律問題”的關系:“國民党把經濟問題,政治解決(如包庇財閥是也);政治問題,法律解決(如以法律繩异己是也);法律問題,經濟解決(如法官收紅包是也)。”(http://www.phoenixtv.com/home/zhuanti/fhxd/liaoyouhuashuo/200403/12/218678.html《李敖有話說:民主政治的不當之處》)

南方都市報三名負責人被正式逮捕、判刑,不應該是一個政治問題,更不應該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經濟問題。如果是政治問題法律解決,法律問題經濟解決,經濟問題政治解決,那么就會亂套。李敖已經說出了根本,“為什么政治問題法律解決呢?就是,你是我的政敵,我用什么方法呢?說你是叛亂犯,說你是什么什么事情,用法律把你關起來。所以政治問題法律解決。那法律問題用錢送進去,給法官,或者紅包怎么搞下去,可以經濟解決,就是用錢可以解決。那么經濟問題政治解決,為什么呢?因為我在銀行貸了多少錢,變成呆帳還不了啦。對不起,我找政府幫我個忙,有個大官幫我忙,哈啦哈啦就過去了。所以政治問題法律解決。 法律問題經濟解決,經濟問題政治解決。當然你可以反過來說,那法律問題也可以政治解決啊!明明是法律問題,政治勢力介入了政治解決,法律該辦的不辦了,政治解決。那么政治問題呢?又經濟解決,一樣啊,錢,拿了紅包,政治問題,把你哈啦哈啦給你哈啦掉了。那么經濟問題呢?又法律解決。什么原因呢?很多都是經濟問題,用法律手段、方法害你。”

比如孫大午的問題,就是經濟問題法律解決,又上綱上線,最后又政治解決,判刑后把人釋放。再比如目前尚在實行的勞動教養制度就是法律問題政治(行政)解決。勞動教養制度,最長可以達4年,比判刑都嚴重,法律上卻沒有依据。2000年3月15日由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規定: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制定法律。第9條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授權國務院根据實際需要,對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立法法》已于2000年7月1日正式生效。椐此,現行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勞動教養制度已經失去法律依据,因為它屬于剝奪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而依据的僅僅是國務院的有關文件,卻沒有任何法律對此作出規定。其次,它也不符合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要求。我國已于1998年10月5日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該《公約》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根据聯合國有關机构的解釋,這里的“法律”,是指立法机關制定的法律;這里的“程序”,是指經過合格的法庭審理,勞動教養只是行政處罰,最后卻是比法律懲處還嚴重。這只能說法律問題,行政解決。

讓法律問題歸于法律,讓經濟問題歸于經濟,讓政治問題歸于政治,這樣才是實現憲政、走向法治的開始。(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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