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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險重複投保 不得拒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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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志原╱台北報導〕台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針對保險法,做出釋字五七六號解釋,本於人身無價精神,宣告複保險不理賠的限制不適用於人身保險,今後,被保險人即無告知保險公司自己是否有投保其他人身險的義務,保險公司也不得再以「複保險」為由拒絕理賠,此一解釋,將加重保險公司核保時的審查責任及風險,預計人身保險保費可能因此上揚。

  過去保險公司承保壽險、意外險、健康險等人身保險前,為避免被保險人惡意藉重複保險,詐騙保險金,均會要求被保險人告知是否有在其他保險公司重複投保,事後若保險公司發現被保險人有複保險情形,在被保險人遭逢事故時,保險公司即依保險法第卅六、卅七條「複保險」不賠的規定,不予理賠。

  此號解釋聲請人呂萬來於八十五年間於中國遭歹徒砍斷左手,事前呂某依序向國泰、中央信託等六家保險公司,投保總額七千五百萬元的意外險,事後他即向國泰等公司要求理賠,但呂某除了獲國泰理賠三百萬元外,其餘五家公司,均以呂萬來為「複保險」為由,拒絕理賠。

  呂某遂告上法院,經多年纏訟,最高法院援引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六六號判例,認為複保險不理賠的規定適用於人身保險,於八十九年判決呂某敗訴,他無法獲得中央信託等五家保險公司理賠確定,但呂某不服,遂於九十年聲請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文指出,保險法第卅六、卅七條,若重複投保,應將投保總額告知保險公司,否則契約無效,即不理賠的相關規定,是基於「損害填補」原則,防止被保險人不當得利,即避免理賠總金額超過「被保險標的」的價值,是為維護保險市場交易秩序、降低成本、健全保險制度發展,而對複保險的合理限制,並未違憲,即複保險制度並未違憲。

  但大法官會議認為,人身保險,並非產物保險,不是為了填補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且人身無價,人身保險並沒有超過「保險標的」價值的問題,自不受複保險之限制。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在五七六號解釋後,今後複保險即不再適用於人身保險,聲請人呂萬來可聲請再審救濟,但於昨日前,已遭法院以「複保險」判決無法獲理賠確定者,即為確定,不受此號解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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