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4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十八日電)去年二月,一名張姓男子在高速公路行車時,不慎連續撞擊護欄起火燃燒,保險公司以這起車禍並非因其他車輛肇事、不符汽車強制責任險保險而拒絕理賠;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從現場照片中,張男的車後方確有遭撞擊的痕跡,因此判決保險公司必須賠償。
台北地院判決指出,民國九十二年二月間,張姓男子駕車行經國道一號高速公路時,先是不明原因擦撞到北上二十七點五公里處的內側護欄,隨即又在前方二十五點五公里處衝撞水泥護欄起火燃燒,駕駛因逃生不及慘死在車內。
由於這起離奇的火燒車現場,沒有發現其他車輛肇事的證據,因此警方在肇事紀錄中以「疑因操作不當」登載,保險公司據此以不符強制險理賠範圍拒絕理賠給死者家屬,雙方為此告上法院。法官調閱資料,從其中一張車禍現場照片發現,死者車尾保險桿的地方有三處間距相同的凹痕,凹痕形狀與坊間汽車前端所加裝的不銹鋼防撞桿非常相像,研判車禍應是遭人從後方撞擊所致,因此判決僅以警方紀錄就推稱車禍是死者「操作不當」的保險公司敗訴,應給付家屬新台幣一百四十萬元的強制保險理賠金,而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