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火烧车 法院根据关键撞痕判保险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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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8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亦伟台北十八日电)去年二月,一名张姓男子在高速公路行车时,不慎连续撞击护栏起火燃烧,保险公司以这起车祸并非因其他车辆肇事、不符汽车强制责任险保险而拒绝理赔;台北地方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现场照片中,张男的车后方确有遭撞击的痕迹,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必须赔偿。

 台北地院判决指出,民国九十二年二月间,张姓男子驾车行经国道一号高速公路时,先是不明原因擦撞到北上二十七点五公里处的内侧护栏,随即又在前方二十五点五公里处冲撞水泥护栏起火燃烧,驾驶因逃生不及惨死在车内。

由于这起离奇的火烧车现场,没有发现其他车辆肇事的证据,因此警方在肇事纪录中以“疑因操作不当”登载,保险公司据此以不符强制险理赔范围拒绝理赔给死者家属,双方为此告上法院。法官调阅资料,从其中一张车祸现场照片发现,死者车尾保险杆的地方有三处间距相同的凹痕,凹痕形状与坊间汽车前端所加装的不銹钢防撞杆非常相像,研判车祸应是遭人从后方撞击所致,因此判决仅以警方纪录就推称车祸是死者“操作不当”的保险公司败诉,应给付家属新台币一百四十万元的强制保险理赔金,而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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