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楊支柱:是媒體企業化,還是新聞自由?

——五評喻華鋒案

楊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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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26日訊】我感覺喻華鋒案的要害之處不是一個是否允許媒體激勵機制的問題,因為一審判決承認南方都市報對獎金的分配有自主權。南方都市報2000年度的605萬元獎金是分三批分的,一審判決書並沒有說分給管理人員和分給全體員工的那兩部分獎金有問題,只是說編委們分給自己的58萬元是貪污。因此本案不涉及所謂媒體的激勵機制問題,不涉及所謂媒體的企業化改革問題。光明日報集團和南方日報集團合作的新京報的成立,本身就顯示政府是有意推動媒體企業化改革的。最近傳出來的出版改革消息也說,除了人民出版社以外,其他所有出版社都要變成企業。因此喻華鋒案一審判決並不像某些人所說的那樣,意味著媒體企業化改革的倒退。它對媒體企業化改革的影響並不大。

當然不是說喻華鋒案一審判決對媒體的企業化改革毫無影響。這樣一個判決書必定會對媒體的內容形成很不良的影響,至少客觀上是這樣的。由於對喻華鋒、李民英的重判在時間上與南方都市報率先報道薩斯疫情、孫志剛案、孫大午案緊密相連,中國大陸的媒體會很自然地認為這一判決旨在控制媒體的內容。對報道內容的限制當然會間接影響媒體的經營,但並不足以阻止媒體的企業化改革。媒體仍然可以通過風花雪月、談情說愛、奇聞逸事來賺錢,這是沒有疑問的。

盡管我並不反對媒體企業化改革,但是我並不認為按企業方式運作是媒體改革的方向。中國媒體改革的方向是新聞自由,而不是媒體的企業化運作。新聞自由既要求廢除對新聞內容的非法管制,也要求媒體業准入和運營方式的自由;而媒體企業化並不直接涉及對新聞內容的管制,目前中國大陸官方主導的媒體企業化改革甚至連資本進入傳媒業的自由也被徹底否定了。另外,市場經濟只要求給人以成立和經營企業的自由,並不反對人們成立公益組織、從事公益事業。如果出資人願意按公益組織模式賠錢從事新聞業,那是他們的權利。在市場化的過程中,我們永遠不必擔心從事公益活動的人太多,也永遠不必擔心個人自願用於公益事業的資金太多。

喻華鋒案一審判決雖然不會阻止中國大陸媒體的企業化改革,但它對新聞自由的危害卻可能是互連網時代空前的。

喻華鋒案一審判決書花了大量的筆墨所證明的事實是“私分獎金”,而判決的罪名卻是“貪污公款”(詳細分析見楊支柱《最富有想象力的判決書》)。判決書所認定的喻華鋒行賄罪行也同樣離奇:用自己的錢為全體職工“提前領取獎金”行賄,行賄的預期收益小於行賄金額,貪污職工10萬元獎金而自掏腰包80萬元為職工利益行賄。一個稍有法律常識的人都不難發現這一判決的荒謬,以至於許多人懷疑是法官故意把判決書寫得前言不搭後語的,其目的要麼是為了暗示該判決是有關部門強加給法官的,要麼是為了向媒體示威,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說你有罪你就有罪,正是判決書的荒謬才能在媒體人中產生人人自危的效果,因為你無法通過潔身自好而避免牢獄之災。

喻華鋒案一審判決把南方都市報所有的編委一網打盡了。盡管目前除了喻華鋒外只有程益中一個人被捕,但其他的編委如果不洗心革面就隨時有牢獄之災在等待著他們——連刑期都幾乎確定了,大約分別是5年、6年。這7名編委將不得不在忍氣吞聲20年(貪污罪的追訴時效)和進監獄數年之間做出兩難選擇。出於人之常情,幾乎不用懷疑他們會選擇前者。這樣就首先鎮住了兩家具有媒體風向標作用的報紙:南方都市報和新京報。其威懾效果,遠非高勤榮冤案可比。

喻華鋒案一審判決的威懾效果還波及到互連網。國內大型網站對喻華鋒案一審判決的簡要報道後面都取消了“評論”按鈕。我曾經就喻華鋒案一審判決寫了幾篇評論,試圖貼在一些中文論壇中,但凡稍微有一點影響的論壇,不是通不過審查就是貼出後很快被刪掉。我特別注意到有些論壇中有焦國標的《討伐中宣部》,而我就喻華鋒案所寫的《最富有想象力的判決書》卻貼不出來。經營性網站的這種擔心並不是多余的,為“南都事件”征集抗議簽名的“南都事件”網和“後海茶館”開設沒有幾天就被有關部門強行關閉了。自孫志剛案以來開始加強的對個人網站的掃蕩,經由李思怡案、寶馬撞人案而步步進逼。《最富有想象力的判決書》那樣心平氣和地講道理的文章,也很少有個人網站願意刊登。中國大陸互連網時代最黑暗的日子已經來臨了。

2004年4月20日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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