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余杰:田震價值百萬的「名譽」

余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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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4月5日訊】北京喜洋洋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宣布,著名歌星田震將狀告《南京晨報》侵害其名譽權。該報在顯著位置刊登了《毛寧太臭 田震沒藝德 圈內人話歌星》一文,文章在小標題“千萬別和田震合作”中,引用一名“業內人士”的話指出:“田震是最沒有藝德的藝人,簡直不懂禮貌為何物,請她來演出你能崩潰!一不高興就說‘等會兒再演吧’……上回‘拼盤’演出,她唱完了走回化妝間,啪啦一下就把鞋給踢飛在那兒晾腳,多恐怖啊!你請田震來演出一回,就知道什麼是痛苦的經歷了。”這則新聞刊登以後,田震立刻委托一家律師事務所向北京朝陽區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該報立即停止侵害田震的名譽權並在相關媒體上賠禮道歉,同時要求該報社賠償精神損失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

看來,名人的“精神”確實要比老百姓的“精神”寶貴,被辱罵幾句就獅子大開口要索賠一百二十萬。我一般不看報紙的娛樂版,我對“狗仔隊”費盡心機探聽到的明星的新聞沒有絲毫興趣。可是,就是有那麼多讀者喜歡了解明星們家馬桶的牌子、明星們家寵物的生日、明星家早餐的菜單,這就注定了報紙要拿出大量版面來報道這些“內幕消息”,也注定了吃“狗仔隊”這碗飯的“記者”比其他任何部門的記者都要多、都要忙。

明星離不開“娛記”,“娛記”離不開明星,兩者相互依賴,相互利用,創建著這個時代特有的“精神文明”。既然是明星,享有滾滾而來的財富和如日中天的名譽,又能夠讓媒體時不時地作免費宣傳,當然得付出一定的代價——名人的名譽權、隱私權受保護的程度,理應比一般的老百姓要弱。這就叫“有得必有失”。明星必須擁有承擔種種緋聞和非議的心理承受能力。

當年,被指責造成戴安娜王妃車禍的幾名“狗仔隊員”曾受到法國警方的起訴。但是,法院在審理之後得出的結論是:他們並沒有任何罪過。娛記們瘋狂追逐包括戴安娜在內的名人、不惜任何代價挖掘名人們的隱私,僅僅因為他們從事著這樣一份職業。你可以從道德層面指責他們的所作所為,但他們的言行並沒有觸犯任何法律。作為名人一方,既然自己要選擇充當公眾人物,就得忍受記者們無休止的“騷擾”,就得承受媒體尖刻的批評乃至野蠻的痛罵。即使權力之大到了美國總統的地步,也不可能給所有媒體下一道命令:你們只許說我的好話,不許說我的壞話,否則讓你們統統關門!看看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先生的遭遇吧,貴為堂堂一國之尊,與女實習生的性愛細節卻被大白於天下,比起田震女士來不知道要“悲慘”多少倍。但是,克林頓好像沒有說要起訴任何一個“誹謗”他的媒體。作為擁有世界上最大權力的人,克林頓也得乖乖地忍受媒體的冷嘲熱諷——不管確有其事還是空穴來風,他都得硬挺著。因此,我想告訴田震女士的是:連遭到公眾和媒體“罵”的心理准備和承受能力都沒有,你還當什麼名人呢?干脆回家去種紅薯吧。美國大法官布瑞頓說過:“言論自由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是確保個人能實現自我的手段。人生的目的就在於充分實現人之所以為人的特性和天賦加以充分實現。”因此,無論是政府官員還是各界名流,出於捍衛自己所謂的“名譽”的原因,而要想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都是一種邪惡或可笑的想法。“桃李不言,下自成蹊”、“防民之口,勝於防川”,古人早就把道理說得清清楚楚了,田震女士為什麼還要犯這個低級的錯誤呢?

然而,讓人遺憾的是,法院居然判定田震一方勝訴。雖然法院最後只判處區區數萬元的賠償金額,田震的音樂制作人張衛寧卻表示非常滿意。他認為,實際上田震所打這場官司,主要是想討個“公道”。因為名人的名譽是決定其事業的基本要素。當初提出賠償一百二十萬元精神損失費的請求,主要出自對藝人自身價值的評定,而對於真正賠款的多少並沒有太多的所謂。

在我看來,這一判決開了一個很壞的先例——以後誰還敢批評這些趾高氣揚的明星呢?對於法庭的判決,《南京晨報》發表了一份聲明:“客觀真實、持論公正是《南京晨報》追求的目標,我們對田震和對其他演藝界人員一樣,不存任何偏見。在此之前,我們對田震曾有大量報道,充分肯定她在歌壇上的成就,我們對演藝界不良現象及對個別演藝人員的批評監督,並非始於田震。本報聲明,引起田震訴訟的報道,第一,消息是有來源的,並非記者憑空杜撰;第二,如果這篇報道內容失實,或因沒有足夠的法律證據證實它的真實,本報負全部責任。對田震形象構成損害,本報表示遺憾並致歉;第三,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不會披露向《南京晨報》提供消息的相關人員的情況,保護采訪對象是我們恪守的職業道德;第四,我們將一如既往地捍衛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新聞媒體的監督權,對演藝界的報道,保持我們新聞工作者的正義和良知,決不放棄我們褒貶評判的權力。我們不會因為這場官司的輸贏,改變我們的初衷。”盡管我同情《南京晨報》的敗訴,但對其立場也並非全部認同。南京報業白熱化的競爭,導致許多報紙大肆報道明星內幕、名人隱私等八卦消息,以提高發行量和吸引廣告。《南京晨報》也深陷其中而難以自拔,它是否真的能像聲明中所說的那樣,堅持新聞工作者的“正義和良知”,我個人持懷疑的態度。不過,我希望包括《南京晨報》在內的報刊,以後能夠把報道田震之流明星的版面,更多地用到報道普通民眾的悲歡離合上——當然,這只是我一相情願的設想而已,也許這個建議既不符合“市場規律”,也不符合“大眾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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