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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驗票 屬民事訴訟非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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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5日訊】

(自由時報記者陳杉榮╱特稿)

  台灣總統大選驗票程序仍持續進行,但諸多法律概念卻因政治力介入與律師倫理之未能確保而遭誤解,甚至有所謂「黃信介模式」之說。用最簡單的概念來說,總統大選驗票,迄今仍只是民事訴訟,不是犯罪案件的偵查;民國八十一年的花蓮立委選舉舞弊案,則是明顯的刑事犯罪案件,兩者完全不同。

  總統大選的驗票,是由連宋陣營依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提出包括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的選舉訴訟,台灣高等法院囑託各地方法院進行的驗票,是因為陳呂陣營簽下驗票同意書,高院才裁定進行驗票。

  換言之,現在進行的驗票,等同是民事訴訟過程當事人進行攻防的一種方式,具有重行計票以確認票數的性質,並非刑事案件。部份政治人物及律師對於陳呂陣營與行政部門的攻擊,有誤導法治觀念之虞。

  民國八十一年第二屆立委選舉花蓮選區舞弊案件,是明確的刑事犯罪案件。當初因他人選舉舞弊而未能在投、開票日當天宣告當選,反而是落選人的立委候選人黃信介,因懷疑有遭人作票之嫌,向檢察官提出刑事申告,經檢察官認為選舉過程確有犯罪嫌疑,發動偵查權,進行蒐集犯罪事證的驗票。

  檢察官偵查結果,依刑法妨害投票罪嫌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涉嫌舞弊者,並經法院判刑確定;黃信介獲得當選。

  換言之,花蓮立委選舉舞弊案的驗票,是檢察官主動進行犯罪偵查所採行的方式,與當前總統大選驗票屬於民事訴訟的性質完全不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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