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〇三年二月,華盛頓特區。
新任總統托馬斯・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正忙著把前任亞當斯政府留下的聯邦黨人清掃出各個職位。其中有一個人叫威廉・馬伯里(William Marbury),亞當斯在卸任前最後一刻任命他為治安法官,但任命狀還沒來得及送達,亞當斯便已下台。傑佛遜命令新任國務卿麥迪遜拒絕送出這份任命狀。
馬伯里憤而告上最高法院。
這是一個看起來很小的官僚糾紛。但坐在首席大法官席位上的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在這個小糾紛裡看見了一個改變美國憲政格局的機會。
他的判決,讓傑佛遜既憤怒又無從反駁。兩百二十年後,那個判決仍然是美國憲法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一、他的兩樣東西與眾不同
約翰・馬歇爾,一七五五年生於弗吉尼亞州的邊疆地帶,父親是測量員兼小地主,與華盛頓有私交。他沒有受過正式的大學教育,知識主要來自父親的藏書和自學,以及短暫在威廉與瑪麗學院(College of William and Mary)聽了幾個月的法律課。
他有兩樣東西讓他與眾不同。
第一是獨立戰爭的親身經歷。他參軍後跟隨華盛頓轉戰各地,親歷了福吉谷(Valley Forge)那個慘烈的冬天——大陸軍在嚴寒和飢餓中掙扎,將士們赤腳踩在雪地上,卻仍然沒有潰散。馬歇爾後來說,那個冬天讓他成為了一個「美國人」,而不只是一個弗吉尼亞人——他第一次感受到,自己與來自各個不同殖民地的人們有著共同的命運。正是這份跨越州界的國家認同,日後成為他整個司法哲學的根基。
第二是罕見的社交天賦。他平易近人,幽默風趣,喜歡喝酒、玩滾球(quoits),與同僚打成一片,是那種讓人第一眼看不出深度、深交之後才發現深不可測的人。這種性格,在日後最高法院的密室裡發揮了決定性的作用。
戰後他通過自學取得律師資格,在弗吉尼亞執業,聲名漸著,後進入政界。一七九八年出使法國,展現出色的外交手腕,回國後獲亞當斯任命為國務卿。他在那個職位上只做了不到一年,便被推上了一個更重要的位置。
二、亞當斯的最後一張牌
一八〇一年,亞當斯知道自己敗給了傑佛遜,即將卸任。他決定用最後的時間做一件事:把聯邦黨人塞進司法系統。總統和國會可以被選舉換掉,但聯邦法官是終身職位,一旦任命,非經彈劾不能免職。只要聯邦法院裡坐滿了聯邦黨人,傑佛遜的民主共和黨即使執掌行政和立法,也難以完全主導國家的政治方向。
他任命了大批聯邦黨法官,史稱「午夜法官」(Midnight Judges)——因為許多任命是在他卸任前的最後幾個小時內完成的。其中最重要的一個,就是把約翰・馬歇爾任命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馬歇爾與傑佛遜雖然同為弗吉尼亞人,卻在政治理念上截然對立——傑佛遜強調州權和農業共和國,馬歇爾相信強大的聯邦政府和法治的至高地位。
亞當斯把最高法院交給了馬歇爾,然後在傑佛遜就職前的黎明悄悄離開了華盛頓。這是他送給美國憲政史的最後一份禮物。
三、那個改變歷史的判決
馬伯里案(Marbury v. Madison)背後隱藏著一個更大的問題:最高法院究竟有沒有權力宣告國會立法違憲?
《憲法》裡沒有明確答案。
馬歇爾的天才在於,他用一個對自己一方看似不利的判決,確立了影響深遠的原則。他的邏輯是:馬伯里確實有權得到那份任命狀,但他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請的法律依據——《司法法》(Judiciary Act of 1789)某條款——賦予最高法院的管轄權超出了《憲法》第三條的範圍,因此違憲。最高法院無法受理此案。
結論:馬伯里敗訴。傑佛遜贏了官司。
但馬歇爾在判決書裡悄悄埋下了一顆炸彈:他宣告了一條國會立法違憲,確立了最高法院有權審查立法是否符合憲法的原則——這就是「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
傑佛遜贏了官司,卻輸了原則。因為馬歇爾的判決對傑佛遜一方有利,他沒有理由上訴或抗議。這是法律史上最精妙的一次以退為進。
這個原則在《憲法》原文裡找不到明確依據,是馬歇爾從《憲法》的邏輯結構中推導出來的。他在判決書裡寫道:「《憲法》是什麼?它是一部最高法律,不能被普通立法改變。如果一部普通法律與《憲法》相牴觸,那麼要麼《憲法》無效,要麼這部法律無效。」
美國立國原則雖是三權分立,但《憲法》並未明確規定誰有權宣告立法違憲。馬歇爾填補了這個空白——他從三權分立的邏輯中推導出,解釋最高法律本就是司法的天職,最高法院因此獲得了制衡另外兩權的真正力量。這一點在後來兩百多年的司法實踐中至關重要。
四、密室裡的說服藝術
馬歇爾在最高法院任職三十四年,橫跨七位總統的任期。他改變了一個重要慣例:在他之前,大法官們各自撰寫意見;他推動大法官在密室裡充分討論,然後以法院名義發表統一意見,由首席大法官執筆。統一的聲音,讓判決有了更大的權威。
他的大法官同僚中,有幾位是傑佛遜任命的政治對手。但馬歇爾與他們同住一棟宿舍,一起吃飯,一起喝威士忌,在數週開庭期間建立了真實的個人情誼。政治分歧在密室裡軟化,他的聯邦主義原則一次次以多數票通過。

一八一九年的麥卡洛克訴馬里蘭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是另一個里程碑。馬里蘭州對聯邦銀行徵稅,馬歇爾判決:《憲法》授權國會採取「必要且適當」(necessary and proper)的措施執行其權力,設立銀行屬於此列,合憲;而「徵稅的權力就是毀滅的權力」(the power to tax involves the power to destroy),馬里蘭州無權對聯邦機構徵稅。
這個判決確立了聯邦法律高於州法律的原則,是美國成為真正統一聯邦國家的《憲法》基礎。傑佛遜在私信中憤憤寫道,馬歇爾正在把《憲法》變成一塊橡皮泥,隨意拉伸成聯邦政府想要的任何形狀。馬歇爾沒有回應,繼續寫他的判決。
五、終身對決
馬歇爾與傑佛遜是遠親,卻是終身政敵。傑佛遜擔任總統期間,曾試圖彈劾聯邦黨法官塞繆爾・蔡斯(Samuel Chase)——如果成功,下一個目標很可能就是馬歇爾本人。彈劾案在參議院以票數不足告終。
傑佛遜卸任後仍在書信中抨擊司法審查原則:人民選出的代表通過的法律,憑什麼被幾個終身任職的法官推翻?這個問題,兩百年後仍然沒有讓所有人都滿意的答案。
馬歇爾的回答藏在每一份判決書裡:《憲法》是最高法律,解釋《憲法》是司法的職責,不是多數票決定的事情。多數人的意志可以通過國會表達,但不能侵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否則《憲法》只是一張廢紙。
兩個人,各自代表民主政治兩個永恆的矛盾與平衡:多數決定與《憲法》保障,民選政府的意志與獨立司法的制衡。
尾聲:自由鐘為他哀鳴
1835年7月,當79歲的馬歇爾在費城溘然長逝時,整個美國都陷入了沉痛。他擔任了長達34年的首席大法官,用一己之力將最高法院從一個無足輕重的邊緣機構,打造建造成了能與總統、國會分庭抗禮的「憲法守護神」。
當費城著名的自由鐘(Liberty Bell)開始為他鳴響哀悼時,那座承載了美國誕生記憶的青銅巨鐘,竟然在沉悶的撞擊聲中裂開了一道深深的縫隙。
這是一個絕妙的歷史隱喻:自由鐘彷彿是一件擁有靈性的法器,它知道那位撐起了美國法治脊梁的老人已經離去,於是它用自毀的方式,為這位偉大的靈魂獻上了最決絕的祭奠。從此,這口鐘再未被敲響,它的殘缺與沉默,反而成了自由最永恆的標誌。
三十四年裡,他撰寫了超過五百份判決意見。他的繼任者們,包括此後將近兩個世紀所有的首席大法官,都在他奠定的框架內工作。
約翰・傑伊(John Jay)建造了地基,馬歇爾蓋起了大廈。
那棟大廈今天仍然矗立在華盛頓特區,大理石的外牆上刻著六個字:
「法律之下,平等正義。」(Equal Justice Under Law)
這六個字,是約翰・馬歇爾留給美國最重要的遺產。@*
〈自由的締造者〉系列將陸續推出,下一篇:約翰·漢考克(John Hancock)。
(點閱【自由的締造者】系列文章。)
責任編輯:王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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