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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选验票 属民事诉讼非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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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5日讯】

(自由时报记者陈杉荣╱特稿)

  台湾总统大选验票程序仍持续进行,但诸多法律概念却因政治力介入与律师伦理之未能确保而遭误解,甚至有所谓“黄信介模式”之说。用最简单的概念来说,总统大选验票,迄今仍只是民事诉讼,不是犯罪案件的侦查;民国八十一年的花莲立委选举舞弊案,则是明显的刑事犯罪案件,两者完全不同。

  总统大选的验票,是由连宋阵营依照“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定,提出包括选举无效与当选无效的选举诉讼,台湾高等法院嘱托各地方法院进行的验票,是因为陈吕阵营签下验票同意书,高院才裁定进行验票。

  换言之,现在进行的验票,等同是民事诉讼过程当事人进行攻防的一种方式,具有重行计票以确认票数的性质,并非刑事案件。部分政治人物及律师对于陈吕阵营与行政部门的攻击,有误导法治观念之虞。

  民国八十一年第二届立委选举花莲选区舞弊案件,是明确的刑事犯罪案件。当初因他人选举舞弊而未能在投、开票日当天宣告当选,反而是落选人的立委候选人黄信介,因怀疑有遭人作票之嫌,向检察官提出刑事申告,经检察官认为选举过程确有犯罪嫌疑,发动侦查权,进行搜集犯罪事证的验票。

  检察官侦查结果,依刑法妨害投票罪嫌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起诉涉嫌舞弊者,并经法院判刑确定;黄信介获得当选。

  换言之,花莲立委选举舞弊案的验票,是检察官主动进行犯罪侦查所采行的方式,与当前总统大选验票属于民事诉讼的性质完全不同。(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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