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醫療法 私人醫院病歷須保存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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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1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怡君台北二日電)私人醫院有機會增加永續生存競力,今年四月立法院通過的「醫療法修正案」,新增「醫療社團法人」制度,私人醫院可用社團法人名義募集資金,提高醫療服務水準,不過,新醫療法也規定,病患的病歷必須被保存七年。

衛生署醫政處表示,私立醫療機構多由醫師個人設立,若醫師無子女習醫,醫院就出現關閉危機;而少數子女習醫得以繼承衣缽者,家族管理模式也面臨很多困境,難以永續經營,不利國內醫療事業發展。

在新修訂的醫療法中,把原來醫療法人制度,涵蓋醫療財團法人及醫療社團法人。

醫療社團法人制度建立後,私人醫院可以募集資金,擴充醫療設備,提高醫院競爭力及服務品質,也可讓醫院員工權益獲得保障,使醫院得永續經營。

醫政處說,在病歷保管上,新醫療法也有修正,明定病歷至少應保存七年,未成年者的病歷則要保存到病患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的病歷則永久保存。

對有些醫療機構已改用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和貯存病歷,醫政處指出,只要病歷製作儲存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要件,就不需另以書面方式製作病歷。醫療法民國七十五年首度公佈實施,期間僅有小幅度修正,因應社會變遷,新修正案內容有較多更新,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四月二十八日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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