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國湧:如何「保證公共權力不被濫用」?

傅國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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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5月28日訊】新華社發自武漢的報道稱,湖北省爲領導的“身邊人”(秘書、警衛、司機等)訂立了“十不准”、“五項制度”等規矩,對他們所處職業崗位的權、責、利作出清晰規定,試圖通過建立一系列“職業規範”,“最大限度地保證公共權力不被濫用”。

其實,掌權者的“身邊人”本身並不掌握公共權力,從他們入手“保證公共權力不被濫用”,不無緣木求魚之嫌。陳希同的秘書陳健也好,程維高的秘書李真也罷,無論他們怎樣爲虎作倀或狐假虎威,無論他們的私欲怎樣膨脹,假如沒有位高權重的陳、程在背後撐腰,或默許,或縱容,或授意,一個“身邊人”又何以能興風作浪、犯下彌天大罪?再假如陳、程之流手中的公共權力一向受到有效的監督、制約,他們本人尚且不能瞞天過海、任意妄爲、巧取豪奪,何況其秘書?所以問題的關鍵不是掌權者“身邊人”在濫用公共權力,甚至也不是掌權者如何濫用公共權力。

顧名思義,公共權力的第一個特徵就是它的公共性:不能由任何人或集團私下授受。用中國憲法的術語說,“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是權力的真正源頭。人民是誰?人民當然是指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每一個人,男男女女們,他們才是權力的源泉。只有他們本身或他們選舉産生的代表,才能決定由誰暫時來管理公共事務。即使被授予了這種管理權,也是有嚴格任期限制的,同時受到選舉、任命他出任公職的人們無時不在的監督,隨時可以按照事先制定的程式加以罷免。如果公共權力是由某個集團、機構或個人以另外的方式産生的,那麽又有什麽能夠保證其不濫用這種權力?推本溯源,要“保證公共權力不被濫用”,除了從其源頭入手,將選舉權真正還給人民之外,沒有第二條路可以選擇。

公共權力的第二個特徵是有限性:任何權力都應該是有限的、有明確界定的,不能上管天、下管地、中間還要管空氣。權力的無限膨脹、肆意泛濫、到處越界,是導致權力濫用的重要原因之一。天空之下,有許多公共權力不能到達的地方。人身自由、思想自由、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等等都屬於每個人的天賦人權,是權力不能干涉的。“革命聖地”延安的黃碟事件,就是濫用公共權力侵犯人權的一個案例。可是長期以來比這嚴重得多的案子照樣無處不在。最近震驚全國的幾起自焚事件,都是因爲不公正的強行拆遷(即有關權力部門濫用公共權力、侵害個人權益)所造成的。保護每個人的生命、自由與尊嚴,維護社會秩序是公共權力産生的本來目的。它不能淩駕在社會之上,反過來成爲個體生命和普通社會的對立物。人類政治文明發展的每一步幾乎都包含了怎樣制約權力的思考和努力。處在轉型時期的中國也不可回避地要面對這個問題。

公共權力的第三個特徵是公開性:權力的運作應該是透明的,而不是策劃于密室之中,運籌于深宮大院,雲遮霧罩,撲朔迷離,神秘兮兮,讓人感到高深莫測,只能俯首貼耳,山呼萬歲。在資訊技術迅猛發展的今天,一切封閉性的黑箱操作注定了禍害無窮,貽笑天下。幾乎所有的人爲災難都與公共權力的不公開有著或大或小的關係。決策的失誤也都是不公開所致。何況人民有不可剝奪的知情權。一切媒體都是公器,應該以“公器論”代替早已落伍的“喉舌論”、“工具論”。沒有輿論的公開監督,不可能“保證公共權力不被濫用”。

公共權力的第四個特徵是服務性:不是一朝權在手,便把令來行,將權力玩弄於股掌之上。更不是掌權者用來爲自己及其親朋故舊、身邊人服務的工具,而是“爲人民服務”。要確保公共權力不被濫用,必須改變其高高在上、生殺予奪的舊習,轉變職能,明確其服務性。

公共權力的特徵當然還可以舉出很多。不管怎麽說,僅僅依靠“十不准”、“五項制度”之類的“職業規範”,能不能抓住掌權者“身邊人”那只“看不見的手”尚且是個問題,何況以此來“保證公共權力不被濫用”。這不是舍本求末嗎?

──轉自《民生論壇》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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